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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央严禁强拆文件

时间:2022-07-23 09:56:59 作者:作者:弭凝静 浏览19046次

2022年违法建筑查处启动,这些新动向或让你的房子被拆除

导读:

春节前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

《关于开展2022年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预示着2022年对违法占地建筑的查处工作正式启动。伴随近两年来《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全面修订和国家层面对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持续高压打击态势,新规中的一些新要求新动向颇值得广大农民朋友们重视。搞不好,你的房子就可能因触碰红线而面临被查处直至拆除的厄运。

作者丨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动向一:重点查处这几类违法占地情形】《通知》中规定,

要重点查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挖田造湖、挖湖造景、违建“大棚房”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最大限度恢复耕种,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可以长期稳定利用耕地;

要重点查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相关领域中未批先建及违规编制、修改、批准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为,尊重城市自然地理格局,严格保护历史文化空间。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

无论是“乱占耕地建房”还是“大棚房”违建,都属于严重的土地违法情形。从近年来的实务中看,一旦被认定成这,鲜有能通过补办证件、交纳罚款改正的情形出现,绝大多数建筑面临的结局只能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故此,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所涉情形的认定是否准确、合法。若当事人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做的认定、处置不服,一定要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到由法院主持对事实、法律适用进行审查的宝贵机会。

而《通知》中提及的“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问题则是一个新的提法,凸显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情形查处的重视。

在明律师猜测,这或许会体现在一些地方的“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的房屋合法性认定工作中。定成违建就直接意味着没补偿,当事人自然是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那么如果对认定结果不满,也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寻求救济。

【动向二:“非粮化”违法用地情形明确】

除去乱占耕地建房等“非农化”违法用地情形外,2022年1月开始实行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中还就“非粮化”违法用地情形明确如下: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

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

4.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

5.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

6.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

同时,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也同样是不被允许的。总之,永久基本农田是完全不能“动”的,一般耕地要占用也必须经过批准且符合相关标准,而不得随意占用。

【动向三:新增违法占地建房判定时间节点明确前提?】

众所周知,违建认定中“新增”和“存量”的区分是有价值的。存量违建可能会搭上“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边儿,从而获得改正并得以最终保留下来的机会。而对于新增违建,“长牙齿”“零容忍”等狠话可就会全使上了。

那么,究竟以哪一年为“时间节点”进行判定就成为一个重要的标准问题。以前好多人都自顾自地讲什么“2008年”,好像2008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无论有证与否就都是合法建筑一样。在明律师已经多次指出了这种观点的谬误,这里不再赘述了。

不过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前述《判定规则》中,如下表述却让人有些细思恐极:

在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当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但是,《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进行翻新、翻建、新建行为,应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

有分析认为,这里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并不是指2020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而是指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首次颁布实施!

照此解读,那就意味着凡是1987年以后在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合法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实施的翻建、新建行为,将被判定成新增违建!

而自1987年至今已经过去了30多年,这30多年间各地无疑都存在相当数量的农村无证建筑,“地证”“房证”皆无的也并不鲜见。将这些建筑一律作为新增违建从严处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着实让人捏一把汗。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最新出台的《判定规则》并非法律法规层级,其究竟会对当前及今后的违建认定处置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和改变尚需观察,尤其是不可草率得出“1987年以后的无证建筑将被一律拆除、没收”这样的耸人听闻的判断来。

但对于广大农民朋友而言,宁信其有勿信其无是没错的,

如果您的房屋仍处于“诸证皆无”的“高风险”状态,及时申请补办证件是必要的,否则等到查处到来时可就被动了。

在明律师最后要强调的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卫片执法工作固然有从严从紧的趋势,但仍然必须严格依法开展,保障当事人知情、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通知》最后也明确指出要“防止简单化、一刀切,一拆了之”。

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明文规定,

无论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都无权强制拆除农民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而必须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将是法律赋予涉案当事人最重要的权利救济保障,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一定要在“15日”的特殊起诉期限届满前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相应的程序,为保住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保留最后的希望。

新拆迁政策出来了,2022年开始实施

一,这几类房子没有证件也要赔偿

农民家中从祖上流传下来的房屋,尤其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60年带这段时间流传下来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即便是没有任何证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获得全额补偿。新房新规矩,老房老规矩。简单来说,只要房子建造时是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的,都可以获得赔付。代代相传的祖屋,只要认定成功即可获得赔付。因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拆迁的房子,这种情况多见于城市周边。

二,新增拆迁过渡费

农民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最低2万元的拆迁过渡期安置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基地、配套设施、租赁费、每户2万元)等。

三,拆件补偿的两种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金钱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即农民可以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的农民在政府规划区域内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选购商品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农民朋友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四,拆迁补偿金算法

拆迁补偿金额=农民房屋估价+安置费+附着物+其他建筑物

被拆迁的补偿范围:包括农民的房屋、房屋的装修、以及院内附着物,如农民自家种的果树、蔬菜等;还有厕所、水井等建筑。其次就是对农民的安置费用,今年的赔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砖房2400元/平方米;锤击或预制砖混凝土结构,住房2800元/平方米;建筑(超过两)3300元/平方米;使用等效的赔偿原则(较低)的附件;安置补助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六,严禁的三种拆迁行为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做好取证工作。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

国家关于禁止违法强拆的法律政策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总结国家关于禁止违法拆迁的法律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国务院办公厅转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不得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载明,严肃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4条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村镇建设中严格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载明,严禁大拆大建、强拆强建,防止对农村传统文化、乡土风情、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的破坏;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2条规定,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第3条规定,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凡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1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另外,根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刑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违反法规的强拆行为将带来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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