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征地拆迁 > 拆迁

郑州市拆迁补偿标准2021?郑州市拆迁补偿标准25号文件园柱体怎么算

时间:2022-07-23 09:52:59 作者:作者:巧仁 浏览9447次

重磅3月起,郑州调整征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保障国家建设用地的需求,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2020年2月25日,郑州市政府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称,

结合郑州市物价变动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郑州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调整目的

Law

郑州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综合枢纽城市、国际物流中心、国家中心城市,我市经济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征地补偿工作不仅关系到郑州市的城市建设发展,也关系到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做好征地补偿工作,提高与郑州市经济建设发展和各项物价水平上涨的匹配性、协调性和统一性,需及时调整郑州市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调整主要内容:

Law

(一)青苗费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等别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二)建(构)筑物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平房、楼房、地下室、厂房(仓库)等60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三)果树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鲜果类、干果类、葡萄、花椒树、果树类苗圃等19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四)林木类补偿标准。主要是对不同规格的乔木类、灌木类、乔木类苗圃、鲜切花、草坪等17个具体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五)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补偿标准。主要是按各县、市本级将过渡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

通知称,对附件中尚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情况进行补偿,不能参照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补偿标准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评估后确定。

通知强调,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时,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中有关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呈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进行征收土地审批的宗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标准落实。

1151亩,郑州最新征地公告发布,?涉及13个村庄/社区

每次小编发布征地的消息

大家都很兴奋

希望某一天会轮到自己

但是各位,答应小编

不管有没有拆迁

大家都要努力学习工作

亲手赚来的劳动成果更香

郑州主城区发布1151亩征地公告

涉及3个办事处13个村庄/社区

补偿方式为货币安置、社保安置、农业安置

快来看看有没有你家!

郑州发布最新征地通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实施2018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242号)批复文件,郑州市将征收集体土地76.7362公顷(折合1151.043亩)。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郑州市实施2018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中小学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1.如意河西七街南、龙腾二街东。

2.金水东路南、圃田西路东。

3.明德街(龙湖内环东路—龙湖中环东路)。

4.刘江西街(明理路—新龙路、明理路—东四环)。

5.龙湖外环北路(龙源路—龙源东四街)。

6.明理路西、姚桥路北。

7.龙泽西路南、龙源西一街东。

8.龙湖外环北路南、龙源西二街东。

9.龙湖外环北路南、龙源西一街东。

10.龙湖中环北路南、龙源西一街东。

11.西一街东、龙润西路南。

12.龙源西一街西、龙润西路南。

13.龙源十三街西、龙湖内环北路南。

14.郑东新区金融岛道路。

15.九如路东、如意河东十街北。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1.郑东新区祭城路街道办事处:八里庙社区5.5884公顷、金庄社区0.4259公顷、祭城社区1.1283公顷。

2.郑东新区龙湖办事处:花沟王村47.0243公顷、弓庄村1.4307公顷、花胡庄村7.2847公顷、南录庄村0.1349公顷、魏庄村1.2019公顷、小郭村0.9311公顷、新村1.6149公顷。

3.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后牛岗社区2.0127公顷、夏庄社区2.8413公顷、姚桥社区5.1171公顷。

五、补偿和保障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

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20〕25号)规定执行。

来源:郑州本地宝

郑州城中村拆迁是如何拆迁的

(01)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第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最高院行政审判庭(2005)行他字第5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院司法解释和答复意见的精神实质一致,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2)

支持情形有:

一、房屋强拆时,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土上,可依据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判决行政赔偿。

山东高院(2020)鲁行赔终45号:

本院认为:虽然山东省zf作出《关于茌平县2010年第十二批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涉案土地予以征收并用于城镇建设,但涉案片区未实施征收。07年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通知,公布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调整表,涉案房屋所在片区位于改造项目中。17年zf发布《茌平县京都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告》,决定对涉案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18年5月4日,当事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被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虽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涉案房屋强拆时,涉案房屋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土上,符合最高院上述答复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据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当事人诉求予以判决行政赔偿,并无不当。

二、继续按照当初征地时安置补偿,被征地安置农民也无法进城购房或另寻宅基地重建房屋的,可参照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

(2019)最高法行申965号:

实践中存在部分zf在针对集体土地征收时,多次协商后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或长期怠于作出征地安置补偿决定的情况。随着当地物价房价上涨,若继续按照当初征地时给予安置补偿,被征地安置农民也无法进城购房或另寻宅基地重建房屋,明显不符合合理性原则。本案所涉征地地块由于拥有独特的温泉旅游资源,当地农户大多长期开办农家乐,与其他一般集体土地拥有种植、畜牧、林业经营不同。本案当事人老杨的农村集体土地已于12年被批准征收,但由于当事人与zf一直未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迄今zf未就房屋进行拆除。若仍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对当事人进行补偿,会使当事人权益受损,故在本案中,对于待工人员,参照执行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具有法理和事实上的基础。

(03)

有些情况,是不能按照国土房屋赔偿的,代表案例有:

一、省zf作出征收批复之前,已对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的,不能参照国土上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山东高院(2018)鲁行终744号:

枣庄中院:对老张、小兰房屋损失的赔偿应比照同区位、现阶段房屋市场价格计算,故可以参照与其区位较近的金水湾A区项目商品住宅网签均价即4576元每平作为赔偿老张、小兰主房的单价标准。

山东高院:从第十二条第二款可以看出,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进行安置补偿是适用国土上房屋价值补偿标准的前提。而本案发生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在山东省zf对涉案土地作出征收批复之前,薛城区zf已对涉案房屋所在村庄实施了城中村改造并进行了安置补偿,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在前期已对大部分被拆迁人按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完毕后,仅对老张、小兰的涉案房屋按国土上房屋价值为基础确定赔偿标准依据不足。故此,原审法院判决的上述认定不当。

二、征收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实施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不能不能参照国土上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2020)最高法行申14402号:

本院认为: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确,因征收部门的原因未及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之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再对房屋实施补偿,可以参照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本案中,经原审审理确认,重庆市zf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九龙坡区国土分局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实施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并不存在因怠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情形,故本案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能否参照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关键在行政机关是否怠于行使职责,造成权利人利益受损。

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申6893号: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征收补偿能否参照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的关键在于房屋所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行政机关是否怠于行使对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在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是否因纳入城市规划区而造成相关权利人利益受损。本案中,老胡、小红房屋所在地是集体土地。13年11月7日渝北区zf发布《征收公告》,渝北区zf征地办公室按照渝北府发(2013)60号《渝北区安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老胡、小红户房屋进行了补偿,共计325962元。上述费用分别于15年5月27日、17年5月16日由征地办划至银行个人账户,户名为小红。据此原审审理确认,重庆市渝北区土地征收部门在实施征地时并不存在前述规定的怠于行使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行为,故难以参照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补偿。

四、个别情形未签协议的,不能认定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对动迁村民安置补偿。

河南高院(2021)豫行赔终1号:

适用该条的前提是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进行安置补偿。该案中,案涉集体土地因改造已被拆迁,且绝大部分动迁村民也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得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老吴就案涉房屋虽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该情况仅是整个村安置补偿工作中的个别情形,并不能因此就认定为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对动迁村民进行安置补偿,故该案不属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老吴关于参照执行国土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

河南高院(2021)豫行赔终294号:

适用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前提是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且未进行安置补偿。该案中,陈庄村进行改造征迁,绝大部分动迁村民已依据陈庄村村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得到了相应的安置补偿。老陈家庭就案涉房屋虽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该情况仅是整村安置补偿工作中的个别情形,不能因此就认定陈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未对动迁村民进行安置补偿,故该案不属于上述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