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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铁皮房什么情况下不能拆除

时间:2022-08-03 22:28:07 作者:作者:止林 浏览17321次

以下几种房屋,纵是违建房屋,也不能轻易拆除了

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不可能用一部新的法律去规范以前的行为,这个基本原则受到广泛认可。由于2008年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在2008年以前,适用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践中有很多是1990年以前建造的老房子,如果依据《城乡规划法》认定老房子是违章建筑就不合理了。如果是农村的老房子,即使是无证房屋,也不能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信赖保护原则

受到政策支持的经营性用房,或是政府“招商引资”过来的重点建设项目,就不能被认定成违建予以拆除。

第三,查处违章建筑,拆除不是唯一方式

1、只要违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就应按法定额度处以罚款,而不是责令限期拆除或者直接没收。法律依据如下。一刀切的“拆除违建”方式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有些违建伴随着现实需求存在,行政机关没必要赶尽杀绝

1、有一些违建的存在,是因为人们确实有使用需求。如果拆除之后,会引发矛盾,在处理上就要谨慎了。法律依据如下。

2、《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那些现实存在、确有使用需求的违建,行政机关将不予查处。

(1)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2)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3)建筑内部装修(不包括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4)无烟灶台、室外烟道、中央空调室外机隔音改造设施;

(5)业主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宠物棚、鸽舍、围栏等设施;

(6)简易通信天线、车辆进出道闸、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7)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外的建、构筑物外立面装修;

(8)简易公共自行车亭、公交车亭、门岗等。

(9)由市建委确定的背街小巷改造、庭院改善项目和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平改坡)、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确定的危旧房改善、屋顶整治项目以及由市商务局确定的市场提升改造项目,不列入违建认定和查处范畴。

北京楹庭提示您:

1、如果您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请先搞清楚你的房屋是否是违建。如果有疑问,请咨询专业的征地征收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不管涉及违章建筑,还是遇到征地征收,最好不要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如果你自己拆了,以后很难获得补偿。

2、如果您遭遇了违法强拆,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维权。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诉讼时效。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专注行政诉讼,专业受理征收拆迁、关停腾退、低效用地、PPP协议纠纷、招商引资等政企纠纷法律问题,本所拥有数位10年以上丰富行政诉讼(非诉+诉讼)经验律师,为厂矿企业提供免费的疑难案件分析,如有需要请搜索北京楹庭律师

2020年国家法律规定:违章建筑全面禁止强拆,就因为4个原则

日常生活中,得益于信息网络的发达,即便不是与房屋征收拆迁有关的任何人,也常常能够被动的接收到各种有关违章建筑的信息。“违章建筑”成为当前社会的高频词,这无疑与当前国家对于违章建筑的大力打击有关,违章建筑是违反社会秩序与法律法规的存在,因而打击违章建筑是理所应当、无可厚非与不容置疑的。此外,我们在接触各类与违章建筑有关的案例时,不难发现违章建筑常常会被予以强制拆除对待。这给大家带来了这样一种感受,似乎违章建筑是当前社会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且屡禁不止。

实上,一幢建筑是不是违章建筑,属于违章建筑它是不是就要被拆除甚至是强制拆除,这些都不能随意判断与处理,应当综合全面考虑房屋的客观条件。行政机关在行使违章建筑的拆除权力和其他涉及公民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判断和处理。违章建筑强拆全面叫停,保护权益不受侵犯,被征收人要掌握这几点。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问题上需要遵循“法不溯及既往”这样一个基本的法治原则,讲得明白点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与处罚昨天的行为。在操作违章建筑的大多问题上,当前所适应的法律是2008年起正式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它规定了建设房屋必须要取得相关证件,经过相关审批。而在此之前,适用的是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实际生活中,很多的房屋都是在08年以前建造的老旧房屋,对这些房屋不考虑其建造时间等客观条件直接依照08年新法规来看待与对待,显然是不合理且有失公平的。如果是农村的房屋,情况则更为复杂,1982年出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才对农村建房的面积有所规定。这些个时间点,在判定违章建筑时都需要考虑进去。

二、信任相互与信任保护原则征拆维权案例中,存在不少这样的情况,当初是因政府“招商引资”才着手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是受到政府支持的经营性用房,现如今也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并遭到了拆除。事实上行政机关管理着社会各项公共事务,它有义务保持其政策与行为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珍视其于百姓而言的公信力。因而对于这些因政府支持而起的用房与项目,拆不拆,有无补偿,都需要有一个明显倾向于群众的明确答案,它不应被认定成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三、拆除不是违章建筑的唯一归宿,不是说查处违章建筑就一定得以拆除为手段《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这其实也就是在说,拆除或者强行拆迁只是违章建筑处罚的措施之一,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需要被拆除。行政行为需遵循“最小损害原则”,也即实现依法行政要最小限度的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有些违章建筑伴随着现实需求而存在,行政机关需斟酌行政机关查处违章建筑应当考虑其对规划的影响程度。而有一些违章建筑,其存在源于百姓切实的使用需求,这些违章建筑或许与规划不符,但并不存在多大的社会危害性。行政机关既然有自由裁量权,在查处时就应多斟酌,多考虑百姓的生活需求,有些方便了居民生活的违章建筑其实没必要拆,拆了,反而容易引发矛盾

违法建筑的法定认定程序-拒绝以拆违代拆迁

在处理拆迁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委托人的房屋在征收过程中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房屋被相关部门以违法建筑的名义强拆。

那么违建认定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政府部门想拆就拆吗?

笔者近期遇到的真实案例就是如此,

被征收人收到了政府部门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并没有在意,进而

房屋被强拆,

委托当地律师起诉强拆违法,胜诉。

要求国家赔偿,

然而结果是,

赔偿乃是按照违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赔偿,

此时在

起诉撤销违法建筑的决定早已过了起诉期限

,悔之晚矣!!

实际上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相当严谨的,不按照法定程序,简单地认定违法建筑,很可能是不合法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应被拆除。

认定违法建筑的前提是,具备认定主体资格。能够认定违建的,主要有以下四个部门: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该部门就是是一般老百姓所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利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则有权要求违建所有人自行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3、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管辖。

4、自然资源部门。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

不具备实施行政强拆的职权。

这一类实践中不多见,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虑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来查。

就像认定某个人某个行为违法一样,认定一个建筑系违法建筑也应当有相当严密的调查取证,

用证据说话,以证据来证明。

征收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首先要调查违建房屋所有人的基本情况,必须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房屋所有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调查取证工作,房屋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房屋在乡村规划区内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可以由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违建房屋所有人会被进行一些询问,对此询问以及签署相应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应当保持高度谨慎。

行政执法实践中,征收部门会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常见笔录,违建房屋所有人在签字时,务必要注意笔录上的内容,与自己所描述的事实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应当要求执法人员进行修改,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对笔录进行修改,不要在笔录上签字,否则将构成自认,具备法律效力。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即使被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依然享有合法的权益:

1.陈述、申辩权。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2.听证权。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在违建认定过程中,这是被征收人需要重视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完全可以考虑在此时就委托律师参加。

1、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很多违建房屋所有人认为,政府作出违建认定后就可以随意地处置自己的违建房屋,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所以违建房屋

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仅需补办相关行政手续即可

2、救济程序

如果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不积极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就还剩下最后两种救济途径,即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政府无权强拆的,否则属于违法。被征收人可以在接到限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现实的情况下,很多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违建往往是仓促而且不合理的,很多都没有完全进行法定的认定程序,有很多被征收人只是收到了一张简简单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这很大程度上就有可能意味着认定违法建筑的程序本身就不合法,咱们作为被征收人在这个时候就应该警惕了,因为接下来可能面对以拆违代强拆的境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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