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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土地被征收到底赔付给谁

时间:2022-07-04 09:33:26 作者:作者:完颜芬 浏览0次

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征收补偿款该给谁

农村土地流转,又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建设而进行的征收工作也相应快速推进,不可避免地会征收已经流转的土地,当流转后的土地遇上征收,征收补偿款的归属就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几种主要的流转情形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主要分为四大类: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上述四大类费用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管是采取哪种方式的流转,只要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未发生改变,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就不应当发生改变。因此,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补偿费始终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去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所以,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能否获得安置补助费,主要看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不管是原土地承包经营者,还是流转后的土地使用人,谁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补偿款就该属于谁。

承包地转包,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流转形式。

由于承包地被转包后,是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接包,因此:

1.接包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接包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接包人新修建或者是接包人从转包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接包人。

承包地的出租,是指承包一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期限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与转包不同,出租一般是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因此:

1.对于安置补助费,如果承租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承租人可以享有安置补助费,否则承租人不得享有安置补助费;

2.青苗补偿费也应当归承租人所有,如果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承租人新修建或者是承租人从出租人手中购买,则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该归属于承租人。

承包地的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农业生产或者各取所需,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承包地进行相互交换,即将彼此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

由于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承包义务也相应互换,互换双方与发包方在互换的土地上各自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互换后的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2.青苗补偿费当归新实际承包方所有,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已经交接清楚,其补偿费由新实际承包方所有。

承包地的转让,是指承包一方已经有了稳定的非农业方面的职业收入或者其他经济来源,通过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经过这种转让行为,“新接手”的农户将承担原有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原土地承包关系随之终止,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新接手”的农户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转让后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当归属于“新接手”的农户。

承包地的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了发展农业经济,将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股权的形式,自愿联合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或者是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等,进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由于在这种形式下,原有的承包关系并未变更,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合作社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让的效果,因此:

1.安置补助费由原承包人享有;

2.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当归属于上述的公司或合作社。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在流转时应当签订相应的流转协议。实践中,对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如果流转协议另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

土地征收、流转,征收补偿怎么分配谁说的算怎么领钱

经济快速发展所面临的就是大量土地被征用,与此同时国家也是提出农村新战略,以前死气沉沉的土地现在越来越活,也越来越值钱,也得到更多人的关注,这就涉及到土地征用和征用后农民应该得到多少钱,又到哪里去领这一笔钱?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又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的拆迁律师总是会碰到一些咨询人问:“在征地时补偿应该怎么分啊?我能拿到多少钱,难道这个钱全部归村里面吗?”,我们带着这个问题给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知识,以免在碰到征地时被村霸忽悠。

我们先从三个方面来讲解,分别是征地补偿费中涉及到的土地补偿费用、地上物补偿费用和安置费用,那么这3项补偿费用都应该给谁呢?我们来看一下,

土地补偿费用:这项是对农村集体失去土地所产生的补偿,这部分补偿是给集体的,但集体内的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拥有权力。

地上物补偿费用:这项补偿主要是对在此土地上投产人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的就补偿给承包人。

安置费用:这项补偿也是给土地承包人的,主要是对承包人失去承包权的补偿,如果在该土地征用后,集体可以拿出同等的土地给承包人,那么这项补偿费交给集体。

为什么征地补偿是给了集体?不直接给农民?

我们来看一下《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应该专款专用,不可私自挪用,对于要安置人员由村集体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是给村集体,然后由村集体管理和使用,如果是其他单位进行安置的,费用给予该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补偿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

在其他的规定中也提到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应该用到被征收人身上,村集体应该把补偿费合理的分配,具体怎么分配就由省级的政府规定,如果村集体建制取消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补偿费用应该全部用于被征收人的生活安置中。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征用的补偿费用是给村集体的,后由村集体分配,村集体应开代表会,具体落实村集体预留多少用于备用,再有多少平均分配。

渊博拆迁律师提示还应当注意:

土地的补偿费有没有分配,具体怎么分,都是在集体的决定权内的,是全体村民商定决定的,如果对分配有异议的,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

如果集体已经确定具体的分配,但又取消或剥夺某一人的分配资格,或者分配不平均,有的人多,有的人少,成员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上门姑爷和外嫁女,他们就是属于村集体的成员,但是集体因为各种原因就不给他们分配,像这种情况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一个农民的困扰:土地流转后的征地补偿款应该归谁

最近,一个农民朋友小张向小农倾诉了他的一个困扰,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小张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将部分土地转让给同村村民李某,村委会也在该《耕地转让契约》上盖章同意了。几年后,转让后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李某向村委会领取了被征收土地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但是,小张却认为李某无权享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理由是土地登记在其名下,李某却坚持认为征地补偿款是应得的,于是双方有了争议。

那这笔征地补偿款到底该如何处置呢?

首先,小农先带领大家明白几个问题。

1、什么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

将承包经营权或者仅仅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有很多方式,比如转让、出租、转包、互换、入股等。

2、征地补偿款有哪几部分构成?

土地被征收后,根据相关规定,会有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费用

3、征地补偿款该给谁?

一般来说,土地流转分2种情况,分别是债权性流转物权性流转以出租、转包等债权性流转的,对应的土地承包权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是经营权发生了变化,此时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一般应当归接包人或土地的承租人,针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也就是流转人。而这些是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是应当予以支持。

以转让、互换等物权性流转的,对应的土地承包权是发生了转移,也就是说,此时的承包经营权人发生了改变。青苗以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受让人,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也同样归受让人。另外,土地互换表面上是互换各自耕种的土地,但实际上是土地经营承包权的互换。因此,回到前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小农认为,小张与村委会的承包关系已经结束,而李某与村委会形成了新的承包关系,应当享有征地后的一切正当权益,包括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取得土地征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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