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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时间:2022-07-29 08:02:28 作者:作者:宣香波 浏览105次

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

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未签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为多久?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6、综合上面所说的,因未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是可以利用法律的程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但一般在起诉时也需要在诉讼的时效之内,对于最长的时效期限也只有一年的时间,同时还要有合法的证据才能获得执法人员的认可,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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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第三次劳动合同经协商一致签固定期限不违法!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袁七姑系江苏某保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袁七姑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第一次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第二次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公司与袁七姑订立的是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8月2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袁七姑提出第三次签合同时公司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2018年1月11日,袁七姑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仲裁决定书,终结了该案的审理。袁七姑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审争议焦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袁七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应支付,数额多少。

一审法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袁七姑、公司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均系袁七姑本人与公司签订,在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又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袁七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我要和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无奈才签了固定期限合同

袁七姑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我在与公司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与公司签订了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公司应当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双方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支付袁七姑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袁七姑关于签订第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意见,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袁七姑与公司签订的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袁七姑不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拒绝与袁七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袁七姑要求公司支付其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袁七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

袁七姑仍不服,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为:

公司未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我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向我支付双倍工资。

高院裁定:二次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江苏高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袁七姑虽然符合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其与公司已签订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袁七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劳动合同的签订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协商一致,公司在此基础上与袁七姑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袁七姑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袁七姑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袁七姑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9)苏民申144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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