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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时间:2022-07-28 13:32:27 作者:作者:谢昆明 浏览137次

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最高法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法商之家

来源: 山东高法

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件,简述民事案件案由:合同、准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一、合同纠纷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法律后果的案件。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对订立的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认识出现分歧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适用于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申请法院予以撤消的案件。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债务人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悬赏广告纠纷:适用于发出悬赏广告的人未按照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买受人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约定按货物样品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试用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试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或者不承认购买并退回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互易纠纷:适用于因双方当事人以金钱以外的财产进行相互交换、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买卖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招标人公布买卖标的物的出卖条件,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买,招标人选定中标人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拍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卖人通过公开叫价的办法,将财物和财产权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买卖方式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适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就代建房屋而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与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就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所签订的各种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人)就转让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与他人(受让人)签订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就双方在一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一般以“认购书”、“认购单”、“意向书”等形式表现,且多约定了定金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中介机构就商品房的代理销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5) 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经济适用房所有者将经济适用房所有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农民将农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供用电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供用水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供水人向用电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供用气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煤气(天然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供暖单位向热力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支付暖气费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赠与合同纠纷:

(1)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公益事业捐赠引起纠纷的案件。

(2)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于因附义务的赠与引发纠纷的案件。

借款合同纠纷: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以自然人、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为借款人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同业拆借纠纷:适用于因银行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引发纠纷的案件。

(3) 企业借贷纠纷:适用于因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引发纠纷的案件。

(4) 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于因自然人、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款行为。

(5)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6)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适用于因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保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抵押合同纠纷:适用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因担保问题引发纠纷的案件。

质押合同纠纷:适用于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因设定质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定金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当事人为设定定金担保而达成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进出口押汇纠纷:适用于因银行在与进口商之间办理进口押汇以及与出口商之间办理出口押汇的过程中引发纠纷的案件。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储蓄、存款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银行卡纠纷:适用于因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 借记卡纠纷

(2) 信用卡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1)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房屋租赁引发纠纷的案件。

(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4)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承揽合同纠纷:主要工作不能外包、交付成果,收取报酬。

加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定作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修理合同纠纷:适用于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已损坏的物品,使其恢复原状,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复制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测试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检验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供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适用于因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的,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的要求,由铁路机车、车辆制造企业为其建造铁路机车、车辆的承揽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适用于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商签订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以及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协议引发纠纷的案件。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对工程进行营造,或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安装引发纠纷的案件。

(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适用于因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引发纠纷的案件。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工程总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工程或若干部分工程再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引发纠纷的案件。

(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7)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8)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承包人与发包人为建设或修整铁路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农村建房户与施工方为建设房屋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运输合同纠纷:

(1)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引发纠纷的案件。仅指城乡道路运输中产生纠纷的案件,不包括城镇内公共汽车的运输。

(2)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承运人使用公路的方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发生纠纷的案件。

(3) 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因水路承运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一切营业性货物运输引发纠纷的案件。

(5)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承运人和旅客之间因航空运输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6)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航空运输承运人使用自己的设备和航空器,采用航空运输的方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发生纠纷的案件。

(7) 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出租汽车运送旅客引发纠纷的案件。

(8) 管道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以管道作为运输方式运输货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一个城镇内的公共运输企业利用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运送旅客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10)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多个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引发纠纷的案件。

(11) 多式联运合同纠纷:适用于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承运托运人的货物发生纠纷的案件。

(12)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13)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将旅客运送到目的地,由旅客支付票款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14) 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及其他旅行必需品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15) 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作为承运人的铁路运输企业将小件货物放置于旅客列车行李车内随车运送到目的地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16) 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国际联运承运人按照与托运人的合同约定,通过铁路跨国运送货物的行为引发纠纷的案件。

保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仓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委托合同纠纷:

(1)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事务引发纠纷的案件。

(2)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3)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引发纠纷的案件。

(4)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代理他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行纪合同纠纷:适用于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引发纠纷的案件。

居间合同纠纷: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人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补偿贸易纠纷:适用于因外商一方提供技术和机器设备,或利用国外的出口信贷进口技术设备,由国内企业以引进的技术和机器设备生产,以产品或其他约定的商品偿还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的投资方式引发纠纷的案件。

借用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借用实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典当纠纷:适用于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合伙协议纠纷:适用于合伙人之间因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产生纠纷的案件。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种植、养殖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终止等所发生纠纷的案件。

彩票、奖券纠纷:适用于因彩票、奖券的购买、兑现等所发生纠纷的案件。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适用于外国企业和中国企业因合作进行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在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案件。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业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林业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在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渔业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渔业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牧业资源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牧业资源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也适用于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适用于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其他人承包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适用于土地承包人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适用于承包人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他人互换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4)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适用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加入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5)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适用于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6)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人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服务合同纠纷:

(1)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电信运营公司向电信用户提供语音、文字通讯、网络业务,用户向电信运营公司支付费用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2) 邮寄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邮寄企业和用户之间因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邮品买卖等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3)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因医疗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律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员和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非诉讼法律帮助时,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5) 旅游合同纠纷:适用于旅游服务机构与旅客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6) 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适用于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地产市场中通过提供信息、技术、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收取佣金的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纠纷的案件。

(7) 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适用于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对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公司上市、企业改制等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8)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旅店和旅客之间因提供房屋住宿、设备和其他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9)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专业财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在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过程中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10)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餐饮服务机构和人员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食品、消费场所、设施收取费用发生纠纷的案件。

(11)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娱乐场所提供歌舞、游艺等娱乐活动,消费者支付费用是发生纠纷的案件。

(12)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提供有线电视服务、有线电视用户支付费用发生纠纷的案件。

(13)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网络服务商给消费者提供通路以使消费者与因特网连接的中介服务或者提供内容服务而发生纠纷的合同。

(14)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受教育者交纳学习培训费用到学校等培训机构接受教育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15)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服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6)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7) 庆典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庆典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签订的提供各种庆祝礼仪式的服务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8)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殡葬服务机构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服务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9)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与农户等对象签订的以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指导和农业技术咨询等为内容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0)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农机作业单位与其服务的对象之间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农机作业任务而订立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1)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保安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以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为内容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22) 银行结算合同纠纷:适用于因银行与客户签订的以提供信用收付代替现金收付业务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演出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一方为他方演出文艺节目,他方支付报酬而发生纠纷的案件。

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于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案件。

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适用于因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后,离开工作岗位又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签订的合同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广告合同纠纷:适用于因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展览合同纠纷:适用于因一方提供美术作品、摄影(图片)、书法碑帖、篆刻、古代和传统服饰、艺术收藏品、专题性文化艺术,以及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等,他方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并取得报酬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追偿权纠纷:包括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适用于因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适用于因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适用于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二、不当得利纠纷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于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案件。三、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适用于无因管理双方因为无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债的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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