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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程序

时间:2022-07-27 22:02:26 作者:作者:端木名 浏览63次

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劳动合同纠纷的流程与依据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纠纷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如何处理是有很多解决方案的,处理也有一定的过程,一般有调解、仲裁和诉讼,因此,我们必须要知道的是,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依据如何处理?

一、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流程

1、调解程序

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调解程序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当事人申请国企业调解程序,调解期间可以扣除,胜诉时效从调解结束之日起继续计算。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由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诉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所谓“其它正当理由”须由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诉,即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求待皮,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它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须报仲裁委员会申拆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那么接下来我们来聊聊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二、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三、劳动争议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

1、劳动争议纠纷包括劳动合同纠纷,是仲裁前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不经过仲裁,那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内进入诉讼程序,诉讼法适用于劳动纠纷,但是要先经过仲裁。

2、劳动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无论在诉讼中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给定的举证期限内都应当认真履行自身的举证责任。关于举证的期限,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以书面《举证通知书》的方式将本案通知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

好了,以上就是有关劳动合同纠纷的流程与依据怎么处理的解答,希望给那些正在经历劳动合同纠纷的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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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程序,合同有纠纷的在哪儿打官司,可以提前约

特约律师 栗露倩

导语: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在日程的交易中经常会双方拟定合同,合同中的一项基本的约定就是关系管辖权的约定,通俗的讲就是发生纠纷去哪儿起诉的问题。管辖权的约定看似无足轻重但是发生纠纷时就尤为重要,因为在异地办案会大大增加诉讼的成本。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什么是约定管辖,怎么约定是有效的约定管辖,哪些约定管辖无效,以及当约定管辖后一方变更住址或者合同主体发生变化后约定管辖效力是否依然存在。

一、什么是约定管辖,约定管辖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需要把握的几点:

(一)应当是通过书面的形式

口头约定管辖的无效,另外既然是书面约定,应当签署符合形式要件的书面合同。比如在实践中经常一方签字盖章,而另一方并没有盖章,但是双方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在此情况下并不能当然地认为约定管辖对于未盖章的一方也发生效力,因为其并未书面盖章认可约定得到管辖,而只是实际履行了合同。

(二)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可以约定,特殊类型案件不可约定。

约定管辖主要是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也防止不平等不合理的约定,如涉及身份关系民事协议、不平等主体间的行政、劳动法律关系的合同均不能适用协议管辖之规定。

(三)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什么是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约定不明是指双方约定的管辖无法确定应由哪个法院进行管辖。比如约定向某仲裁委或者某法院起诉,此约定无法确定应该是向仲裁委起诉还是向法院起诉。属于约定不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三、双方约定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属于约定不明?

我认为双方约定向各自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其法院为A法院或者B法院,实质为约定了两个与争议地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3号案件,也认为此约定有效。具体在法院认为中提到“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在发生争议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而对于约定有两个法院管辖的约定,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除上述分析外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约定管辖后主体地址发生变更或者主体发生变更,此时约定管辖是否适用?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此规定也是为了防止一些主体逃避管辖约定而转让债权或者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约定管辖的分析,希望通过对上述分析的理解,大家学会有效的约定管辖,从而实现约定管辖的异议,在遇到纠纷时可以起到作用。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辖终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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