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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

时间:2022-07-27 20:02:26 作者:作者:肥韦 浏览107次

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很多人想当然地认为,一份合同的效力,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其实,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效力形态可分为四种:一是有效,二是无效,三是可撤销,四是效力待定。

合同的效力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的,如果合同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就根本无法谈论合同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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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是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即为依法成立了双方之间产生了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则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是产生了合法效力但是因某种原因撤销了,待定合同是未确定合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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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合同

凡是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合同。

如果有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则合同的效力都会受到影响,即将导致合同的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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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效的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2)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合同;

(3)以虚假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

(4)恶意窜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签订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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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1)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2)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3)国家予以取缔。

3.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其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四种情形。

即凡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或是签订的合同内容明显有失公平的,则所签订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的特征,就是一方违反了诚信、公平的原则,法律给予另一方撤销或不撤销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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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为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二是代理人超出自己的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特征,就是当事人欠缺一定的能力或权限,合同签订后效力不确定,究竟合同将来是有效或无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事后是否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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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4周岁的于某,是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学生。一天路过一家网吧,于某见里边正在处理电脑,每台只卖1700元,于某想将电脑买下来。

他算了算自己手头的压岁钱,共有1000元,便和网吧老板商量,先交1000元把电脑取走,其余700元老板和他一道回家去取,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合同书。

将电脑运回家后,网吧老板和于某的父母说明情况,要求于某的父母支付剩下的7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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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并不想买电脑,小孩子不懂事不能算数,要求网吧老板将电脑拉回,并返还已交的1000元。

网吧老板认为,买电脑属于某自愿,且已经签了合同书,如果不买就属违约。

这1000元属定金,买卖不成,定金就不能退。双方争执不下,于某的父母起诉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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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于某与网吧老板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即合同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者可撤销合同,是通过当事人采取必要的补救办法,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本案中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对于其购买电脑一事持反对态度,即于某父母对这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拒绝追认的。

那么于某与网吧老板所签订买卖电脑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网吧老板不能以定金形式扣押这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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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多久失去法律效力,违反“前期物业合同不得超过三年”之规 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01前期合同到期物业丧失服务资格?

J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等立即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等。

业主林某等认为,新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至少在2018年12月31日前,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终止,2019年1月1日后J物业公司没有为本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资格,故物业费只能从2018年5月起算至2018年12月。

02“三年之规”非合同无效法定事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房地产公司与J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林某等作为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林某辩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因违反《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自2019年起不享有提供物业服务的权利;对此,依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顺延;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规定,首先,该条款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其次,虽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明确的服务期限,但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未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顺延,双方仍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据此,对林某等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辩解,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亦认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顺延;期限未满,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该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03业主仍应支付合同顺延后的物业费

一审判决:一、林某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J物业公司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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