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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2万元起诉值得吗

时间:2022-07-26 05:02:22 作者:作者:尉迟浩皛 浏览80次

为了2万元起诉值得吗,2万元债务拖欠20多年,债权人提起诉讼

法院庭前调解,当事人履约结案,法官提醒:

主张权利要及时,切勿过了时效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20多年前,浏阳的范先生先后借给邻居黄先生夫妇2万元现金,但黄先生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注明归还日期。前不久,范先生翻出这几张发黄的借条,在要求黄先生履行还款义务未果后,将黄先生夫妇告上了法院。

时隔这么久,这几张借条还有法律时效吗?近日,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感到十分犯难,从法律时效来看,范先生的债权已超过最长保护期,但借贷关系又是真实有效的。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桩跨时27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范先生与黄先生夫妇系邻居和朋友关系。1995年,黄先生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劳务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共计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了利息,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所以借条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笺上手写的借条。”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

然而,黄先生并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找过他们几次,但每次都说暂时没钱还款,要我再等等。”范先生说,碍于邻居和朋友关系,他没有强硬要求收回本金。后来黄先生搬了家,双方便很少再联系,其间范先生也没有再催问过黄先生债务。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时,双方经过协商,黄先生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双方对这2万元的理解却不同,范先生认为这2万元是黄先生应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黄先生却表示,当时经过协商,范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因双方对这笔款项有理解偏差,前不久,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如果按照借条上的利息约定,范先生主张的权利是合理的。”在受理该案时,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驳回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为了尽可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决定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并表示愿意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进行清偿,后在法官的调解下,黄先生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并当场履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范先生与黄先生握手言和,并对法官的悉心调解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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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有一句谚语叫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顾名思义,法律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怠于主张权利的人。”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法官表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为了2万元起诉值得吗,车主质疑吉利4S店旧款车当新款卖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判赔2万元

男子花12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吉利牌帝豪牌纯电轿车后,却认为4S店将2018款帝豪GSE臻尚型冒充2019款帝豪GSE 500臻尚型出售,以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款退车并支付三倍赔偿。7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公布,车主最终获赔2万元。

男子王某起诉称,2019年12月1日,他委托女婿前往北京北方瑞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2019款(新款)吉利帝豪GSE500臻尚版新能源电动汽车,提车时发现车辆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4日便怀疑该车为旧款库存车,但工作人员称2019新款都是这日期批次生产的;车辆上牌时发现随车环保清单标注的电池容量与吉利官网公布的新款车辆电池不一致,但工作人员称环保信息暂时没有更新,电车电池更新备案比较麻烦,新款的暂时还是用以前的环保清单。

王某称,2020年12月12日从4S店取回的《买卖合同》也载明了自己买的车辆为2019款(新款)吉利帝豪GSE臻尚版新能源电动汽车,但事实是销售商以2018款库存车冒充2019款(新款)车辆进行销售,构成欺诈,故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汽车买卖合同,退车退款并索要三倍赔偿365400元。

对此,销售商辩称,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与车辆出厂安全检验单上的信息一致。在审理中销售商解释,2019款帝豪臻尚版共有两款车型,一款官方名称叫2019款帝豪GSE续航加长版,对应的民间叫法是2019款帝豪GSE臻尚版,这款是2019年3月份上市的,厂商指导价是135800元;还有一款叫长长长续航版帝豪GSE,简称帝豪GSE 500臻尚版,是2019年8月份上市的,厂商指导价是139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在购车前已对相关车型及指导价格进行了了解。根据《汽车买卖合同》中关于车型的约定为“2019款帝豪GSE臻尚型”,价格处显示的“指导价135800元”,也并非2019款帝豪GSE 500臻尚型车型及其指导价139800元。王某的举证未能充分证明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

王某所购买的车辆虽在合同中被标注为“2019款帝豪GSE臻尚型”,销售商也提供生产商书面证明等证据对于涉诉车辆命名问题作出了解释,但其硬件配置与2018款无异,只是通过软件升级将综合续航里程提升至400公里,而车款、续航里程对于买受人的购车意愿具有较大影响,销售商未告知侵犯了王某的知情权。

故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情节、《汽车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等因素,并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酌定销售商向王某赔偿20000元。

因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6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不过法院经查,北京北方瑞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北方瑞意达科技有限公司。

据公开信息显示,北京北方瑞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吉利品牌授权的一级特许经销商;是一家集整车销售、售后维修、整车备件、信息服务四位一体的新能源4S店。另据企查查显示,改名后经营范围从“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装饰”变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不过公司图标仍显示为“吉利新能源 北京瑞意达4S店”。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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