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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房租被起诉的后果

时间:2022-07-25 09:15:11 作者:作者:真绿蝶 浏览128次

欠房租被起诉的后果,租客延期交租,业主断水断电遭法院判罚赔偿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户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延迟交纳房屋。面对这种情况,有些业主便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报复”或驱逐租户,好多房主表示很无奈,毕竟租客一直不交租金,那么这样的做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真的可以吗?

案例介绍

金先生租下了索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用于公司办公,双方约定租期两年,押一付三,按季支付。如果金先生逾期支付租金达10天,或者欠缴各项费用达到月租金的数额时,应按月租金的100%标准支付违约金,且索先生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当天就支付了押金及第一季度的租金。但此后几次交房租时,金先生总会拖那么几天。到了租房的第二年,金先生又迟了几天交房租。索先生便以业主的身份通知物业公司对出租房屋断水断电。

金先生无法使用房屋,提起诉讼,要求索先生继续履行合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等。房主索先生也提出反诉,要求金先生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

金先生延迟交付租金,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金先生延迟支付租金的情形,尚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此外,虽然金先生支付租金的时间晚于双方约定的时间,但索先生在未经催告的情况下,径行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向涉案房屋供电,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索先生采取上述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应赔偿由此给金先生造成的损失。

至于索先生要求对方支付的租金,法院认为金先生延迟支付租金且没有足额支付,但涉案房屋断电后无法正常使用,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停电期间的租金应予以减少,金先生未支付的租金无需再行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金先生支付与月租金等额的违约金,索先生赔偿金先生合理损失2400元。

这里律师提醒您

遇到租客拖欠房租等违约行为的,房东可以依据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操作中,房东可以先向租客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妥善解决纠纷,避免产生矛盾;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房东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相关法律补充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ND

欠房租被起诉的后果,租户拒交租金占房经营 朝阳法院强制执行:拆除、腾房、拘留

“她(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无视法官,拒不腾退!”

“执行张法官非常不错,我们对法院工作很满意!”被执行人崔先生弟弟表示。

4月21日下午,执行法官张凯华带领团队来到朝阳区望京某房屋强制执行,王女士在正常经营且强硬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我没有地方可去,他(崔先生)至少得给我租半年的房子我才走!”王女士表示。

法院认为,王女士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能力拒不履行,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决定对王女士司法拘留15日。施工人员当即对判决确认的需要拆除的隔断墙及其他设施予以拆除,法官已将房屋交给崔先生。

2019年5月,崔先生将一套商住两用房出租给王女士,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承租位于朝阳区望京某房屋用于美容养生,每月租金1.2万元。王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加装了三个隔断墙、安装两个洗澡间,实际用途为足疗按摩。 2020年2月中旬,王女士向崔先生表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开业,希望崔先生减免租金。崔先生表示可以少交一部分,恢复经营后再补齐。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向法院起诉崔先生变更合同,要求免除10个月的租金。后崔先生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王女士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崔先生支付违约金、退还租金、赔偿装修损失等共计71万余元。

庭审中,王女士主张其受疫情影响一直无法开业经营。崔先生则认为至少在2020年4月9日开始美容养生行业可以正常开展经营,而且王女士经常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经双方申请,法官前往属地派出所调查了解王女士的经营情况。民警答复称王女士经营足疗的场所为封闭性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禁止经营;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7月20日期间虽然可以开业复工,但涉案房屋所在的小区需要凭出入证出入,外来人员无法进入小区;2020年7月20日之后,王女士正常经营不存在障碍;且王女士的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隐患,王女士一直不予整改。 法院认为,王女士长期未交纳租金,经崔先生多次索要拒不交纳,构成根本违约,崔先生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王女士无法经营的原因在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并非崔先生过错所致,损失应当由双方分担,而王女士要求减免全部租金实为将损失归由崔先生一方承担,是不合理的要求。其次,2020年7月20日之后王女士无法经营系由于自身原因,在此情况下王女士仍拒绝交纳任何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对王女士受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经营期间租金予以适当酌减。

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与崔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解除;王女士将房屋内隔断墙三个、洗澡间两个(含洗澡间下面的台子)拆除,将台子下面的地面恢复成地板原状,并将房屋返还给崔先生;王女士向崔先生支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等共计4万余元。 王女士不服判决申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崔先生多次通知王女士履行判决义务,王女士一直拒绝履行。

2021年12月,崔先生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判决内容。执行法官向王女士发送了执行通知、传票等法律文书,王女士未履行。执行法官电话告知王女士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王女士向法官保证15日内一定自动履行,但王女士并未信守承诺。后法院对王女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她的银行卡,对她进行惩戒。

迫于法院压力,为拖延期限,2022年3月17日,王女士再次与崔先生达成协议,同意3日内搬走,如不搬走,房屋及屋内的物品任由申请执行人处理。但王女士再次失信,

直到法院强制腾退时仍在房屋内营业,崔先生多次前去理论,均被王女士驱赶出来。

为保证强制腾退过程的顺利,法院向物业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请物业公司协助法院对案涉房屋断水断电。在物业公司协助法院对案涉房屋断水断电后,被执行人王女士又通过撬开水电控制室门锁的方式自行接水接电,并自行将水电控制室门锁更换,严重影响了整栋楼的物业管理。

崔先生的亲属表示,租了两年赔了,伤透心了!房屋不会再出租了,以后就自住。 (黄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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