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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后退休死亡,工人退休死亡

时间:2023-03-24 22:00:05 作者:作者:源冰夏 浏览1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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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人员退休后死亡享受什么待遇

因为已经退休,所以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都已经终结,所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进行享受。

根据东莞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东莞在职职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三项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如下:

一次性丧葬费: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3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救济金:6个月的东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救济金需视情况而定,例如供养直系亲属。

养老金领取期间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同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

老工伤四级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些什么赔偿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河钢唐钢工伤退休职工病亡有什么待遇?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部分补偿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部分,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付。这是《社会保险法》较之以往立法的又一大进步之处。在我国,遗属享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权利的,原来仅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且该项待遇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的。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由于基金积累时间短、积累额度少、支出负担重等原因,无法向参保人的遗属提供该项待遇。但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能力向参保人提供更完善的养老保险待遇,各地纷纷开始向参保人遗属提供各种补偿金。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法》对于参保人遗属的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所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是指职工因为工伤或职业病以外的原因而死亡的。职工如果因工受伤或罹患疾病而致死亡,依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可以被认为为工伤或职业病的,其遗属依法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部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除此之外,职工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遗属则可以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补偿。 所谓遗属,是指死亡职工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关于遗属的具体范围《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通常应是死亡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而在一些地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了向死者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外,还对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或救济金.但都对供养亲属的范围以及补助金的上限作了规定,通常仅限于父母、子女、弟妹。 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不平衡,关于丧葬补助和抚恤金以及其他补助金的具体数额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不再统一规定。

老工伤退休后待遇的新政策是什么

老工伤退休后待遇的新政策是,设定5年左右的“缓冲期”,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早实施时间2022年、现女55岁男60岁退休计算,目前女性年龄48岁、男性年龄53岁的将首批延退,小于这一年龄的人群都将逐渐过渡到延迟退休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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