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劳动工伤 > 工伤死亡

工伤48小时死亡不合理,为什么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时间:2023-03-24 22:35:02 作者:作者:吉雨晨 浏览114次

以下内容信息是由(暖法网www.falvzx.com)是小编为大家从网络上收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

抢救48小时后死亡不算工伤。员工受伤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算为工伤,但48小时之后,坚持继续实施抢救所花费用,不算在工伤赔偿之内。

48小时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1、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2、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48小时内是硬指标,如超过48小时,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按规定就不能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多18字)

工伤认定的48小时到底合法不合法?

48小时引发的工伤认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我一个高中同学的母亲,在上海打工,连续加班,在工厂宿舍突发疾病,送到医院抢救,6天后同学的母亲去世了,因不符合工亡的规定(48小时内死亡),无法追究工厂的赔偿责任;今年三月份我接到一个死者家属咨询,她老公工作时晕倒,送到医院后,医生经过诊断,已经无法挽回生命,继续抢救也只能是让她老公多活几天,但是医疗费高达几十万,并且一旦超过48小时死亡,也将难以被认定为工亡,无法获得工亡赔偿。这让她及家人陷入了两难境地。谁不想让亲人多活几天,但是如果坚持抢救,留给家人的后果是,不仅得不到工亡赔偿,也将背负巨额债务。也就是说,疾病并不属于工伤或工亡的保护范畴,但是为了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工伤保险条例》才在第十四条典型工伤的基础上,补充增加了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特殊情况。

所以,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形已经属于扩大工亡认定的范围了。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承受能力、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社保部门在认定工亡时,通常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亡认定。

是不是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一定构不成工亡?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工亡,但是存在极少数的例外情况。我们来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态度:“郭红霞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郭红霞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

工伤抢救超过48小时算不算工亡

超过48小时死亡的,就不能算工伤了。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突然发生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必须是在48小时以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算工伤,超过48小时了,不属于工伤,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只能按照一般事件处理。

为什么工伤认定要限定48小时?

? ? ?今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为什么工伤认定要限定48小时?

◆首先,立法上要进行一定的平衡,否则会造成劳动权利的过分扩张,也就是对抢救的时间进行限制。48小时是生命抢救的黄金时间,从操作性的角度用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评上工伤,可获得家属抚恤金、报销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以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评不上工伤,则只有不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大约一年基本工资数额的救济金。

◆另外,不管是48小时,还是96小时,或者48天,都会出现在临界值前后的状态,也肯定会无法覆盖所有人,并招致诟病。但是,作为立法,只能从衡平角度出发,界定一个可操作性的值,尽可能趋向合理,无法让所有人满意。

★因此48小时是在权衡了双方劳务利益之后,所作出的大公约数。

? ? ? 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给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

? ?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 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大限度地保障了这部分人的权益。

? ? ?其实,围绕“48小时条款”,已产生了许多纠纷,甚至引发单位或职工家属的道德风险。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若不从严掌握,还将造成更多的执行偏差。

二、判定工伤的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2种标准。

首先认定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情况: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 ?根据具体情况,若是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申请工伤认定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向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人提出工伤认定的关键不应该局限于“抢救48小时死亡”。

? ? ?其中伤害是否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是关键因素,而48小时认定的是针对自身疾病的情形,而不是工作直接造成的。

? ? ?现代社会,人们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都发生了变化,工作强度、劳累度较以前更大,这些都放大了职工发病出事的概率。再者,现代医疗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人们越来越积极的救治态度,也不可避免地与“48小时时限”产生冲突。无论是为人道计,还是为劳动保护计,都有必要启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从制度层面扫清障碍。

? ? ?“48小时时限”,不该成为固化的条条框框。说到底,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的底线之一,也是彰显社会公平的一把标尺。多一些积极措施,多一些兜底保护,多一些制度温暖,有助于职工更安心工作,也会增进社会和谐。

没能在48小时内“死掉”,哈尔滨一门卫拒被认定工伤,这合理吗?

我觉得这并不是很合理,根据工伤认定条例规定,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被送到医院抢救,没有超过48小时就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个时间的前提是患者当时在工作岗位犯了病,如果超过了48小时,抢救仍然死亡,并不意味着患者的死亡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就算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应该有其他赔偿。

  这件事的具体情况。

柳某的丈夫马某在一家供热公司当门卫,由于自己睡眠状态并不是很好,于是跟着丈夫一起来到公司上班,晚上两人就睡在收发室里面。关于这点公司并没有反对,去年3月12日凌晨,马某像往常一样准备起床工作,突然间觉得头痛剧烈,妻子看见后立马将其扶到床边休息,并且拨打了120。当时马某就预感到情况不对劲,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表示抢救机会并不是很大,让柳某做好心理准备。

果不其然,几个小时后马某被确认为脑死亡,只能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这时柳某需要做一个很艰难的决定,要么马上拔掉丈夫的呼吸机,这样可以领取工伤赔偿。为了让孩子们见到父亲后一眼,柳某当时并没有同意拔呼吸机,直到61小时后,在儿女的同意下,才拔下了生命之源,没过多久,马某就真正意义上死亡了。

后来马某的家人想要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抢救时间已经超过了48小时,后被驳回申请。并建议如果对此结论不服,可以在决定书下发之后60天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这一情况在广州白云区也发生过,李某因为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死亡,被送到医院抢救,已经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妻子不服,随后向有关部门申诉,后才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关于工伤48小时死亡不合理和为什么超过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介绍到此,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帮助,请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解答。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