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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居住环境不好死亡工伤,工地生活区死亡算不算工伤

时间:2023-03-24 15:35:03 作者:作者:答琳溪 浏览1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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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在工地宿舍自然死亡算工伤吗

工地宿舍死亡不一定算工伤,符合以下情形才能被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人在工地上感到不舒服,在被送回家的路上死亡了,工地要负责任吗?

必须有,工人下班没到家之前有什么事故,厂家都有责任,当然也要有时间的度和工人与工厂的距离来定论。

一、工人在工地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工伤事故。

题主描述的,这个工人是在工地上出现不舒服,也就是突发了疾病,而且在被送回去的路上死亡了,应该从发病到死亡不到48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工伤保险事故。

二、不管这个工人有没有和包工头、总承包方签订用工合同,他们都要按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个发病的工人,只要在事实上是在工地上做工的,不管有没有和包工头及总承包方签订用工合同,都是事实用工,如果发生了《工伤保险条例》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都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由包工头及总承包商进行赔偿。如果参与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保了商业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包工头和总承包商既没有参保《工伤保险》,也没有投保商业保险,那就由包工头、总承包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是责无旁贷的。

三、如果工地包工头和总承包商扯皮不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收集资料把他们起诉到法院,寻求法律的支持。

如果工地的包工头和总承包商,既没参保《工伤保险》,也没投保商业保险,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就会互相扯皮,不愿你受害者家属赔偿,让你不知如何是好。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你就要收集材料,把他们都起诉到法院,寻求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办法。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上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回宿舍休息突然猝死,属于工伤吗

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到不舒服,回宿舍休息经抢救在48小时内死亡,可以认定工伤,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很难认定工伤。属于工伤。可能认定为工亡,但前提是属于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工地老板有责任吗?

如果是因为他本身的疾病死亡的这个时候是没有责任的,如果是因为环境不好导致他死亡的 这个时候是有责任。

工地宿舍死亡算工伤吗

在工地宿舍死亡的不一定算工伤,符合以下情形的算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近亲属可以领取6个月统筹地区的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忙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属工伤吗,怎样补偿

农民工在工地宿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取得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扩展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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