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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伤死亡赔偿,工伤死亡单位赔偿

时间:2023-03-24 10:05:03 作者:作者:进骄 浏览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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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死亡怎样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确定。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广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广东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按照6个月的当地的地区上年度的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发放。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2、要求:住院期间。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广东省清远市私人工厂工伤是怎么赔偿的?

只要认定了工伤

无论什么地方无论什么企业赔偿的办法都是一样的

即治疗期间保留原待遇

如果那定残,按不同等级赔偿

工伤死亡认定标准及赔偿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是:

1、劳动者因为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需供养的亲属还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的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资。

3、一次性的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以上一年全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准,金额为人均收入的二十倍。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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