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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关于子女抚养的争议

时间:2020-03-18 11:25:11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34)

第二十一条父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儿童有义务支持和帮助他们的父母。当父母未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时,未成年或无法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赡养费。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不能工作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禁止溺死、遗弃或毁灭婴儿。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者歧视他们。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生活。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建立消除了收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管辖。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者父母双亡、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的义务。负担得起的孙辈和孙辈有义务赡养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为他们的孩子已经去世或者他们的孩子无力赡养他们。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否由父母直接抚养。离婚后,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离婚后,哺乳期间抚养孩子的原则是跟随哺乳母亲。因抚养纠纷,双方不能就哺乳后的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应当为对方抚养的子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应由双方商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协议或判决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始金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探访权应恢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正常生活的子女”,是指仍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已经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不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视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维护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抚养子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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