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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时间:2020-03-18 11:22:02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22)

民事诉状

被告:李x x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就事实和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原告请求法院裁定原告抚养非婚生子女李小x。在他的民事诉状中,原告列举了一系列的理由,可以归纳如下:1 .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没有正式工作,收入稳定,并有其他子女;2.原告文化素质高,有固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和自己的住房。3.原告的父母是退休教师,他的儿子李姣*由祖父母抚养。

接下来,被告将逐一回复原告提出的上述三个理由:

一、关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无正式工作,收入稳定,有其他子女”的批复。

(1)原告声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纯属捏造,是恶意诽谤和诬陷被告,目的是争夺监护权。

被告性情温和,彬彬有礼,心地善良,在十几年的普通生活中,他对原告既顺从又体贴。相反,当事情出错时,原告自己也很焦虑和发脾气。他们无法控制自己的感情。他们经常无缘无故地指控被告。他们甚至侮辱他们的父母,粗暴地责备他们的孩子。被告多次试图说服他们要有耐心,并流了几次泪,但他们无法让他们改变。结果,双方的感情变得越来越冷淡。

原告在争取监护权的斗争中没有过错,但他恶意指控被告脾气暴躁、行为古怪。被告无法忍受,有必要向法院澄清事实。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怪癖”是指古怪的爱好或坏习惯。“性格怪癖”指的是古怪的性格、不健康的习惯、与众不同。事实上,被告尊重老人,热爱年轻人,简单大方,平易近人,性格率直开朗,与邻居相处融洽。“人格怪癖”指控是原告为了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对被告提出的一种诬告,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2)原告声称“被告没有正式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与事实不符。

被告退役后参加工作,除了正常工作之外,他还致力于知识产权的发明和创造。1999年6月22日、2000年10月9日和2002年5月18日,他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实用新型的名称是:自控声光鞋、多功能鞋和调温透气鞋。1999年9月23日,在辽宁省高新技术及专利产品评选中,被告参与了专利项目的评选,并被辽宁省高新技术及专利产品评选及电视展播评审委员会评为金奖,并获得金奖证书。被告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的不懈探索和研究不仅获得了荣誉,而且获得了社会的认可和一定的经济回报。

2004年,被告尊重原告的意见,回到衡阳共同开发经营婚纱摄影。在被告的努力下,许多客户得以发展。经营效益一度非常可观,但原告并不满意。商店易手后,被告被要求在家照顾他的小儿子。被告遵从了原告的要求,并在家中充分照顾他儿子的食物、衣物、住房、交通和教育。一个男人弯下腰努力工作,为他的家庭做出了如此大的贡献,但最终成为原告指控被告没有工作或收入的理由。被告不能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做法。原告指控被告没有工作或收入,这歪曲了客观事实,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有经济能力抚养和教育他的儿子。被告的母亲决定将她经营的廉价富达商店的管理权免费转让给被告。该店的月平均收入约为6500元,足以让李姣x支付各种费用

被告认为,对子女监护权归属的判断应基于主客观两方面的考虑,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如果一方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可以给予优先权"。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条款将“可以”作为优先事项,而不是“应当”作为优先事项。与此同时,《意见》还规定,如果长时间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也将给予优先考虑。

多年来,李小x一直由被告自己照顾和护理。从他的日常生活,洗衣做饭,接送孩子上学,放学后,教孩子课外知识,培养孩子对知识的兴趣,周末陪孩子玩耍,塑造孩子的良好性格等等,被告都是孤独的。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孩子建立了良好的父子关系和沟通交流关系。原告不仅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家很长时间,而且几乎从未带孩子上学或放学,甚至在周末只和孩子呆过几次。结果,这个孩子在内心感到与原告疏远了。因此,被告认为他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很长。如果生活环境的改变是由原告提出的,显然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建议法院也应优先考虑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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