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婚姻 > 离婚 > 离婚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时间:2022-05-26 10:21:25 作者: 浏览0次

为了避免家庭关系的紧张和矛盾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的泛滥,婚姻法增设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配偶权利的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重婚违背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应该受到刑法的制裁。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呢?以下是边肖的详细介绍。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导致离婚情形之一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一)重婚;(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确立了侵犯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没有详细说明对通奸、对配偶的家庭暴力以及因虐待和遗弃配偶而侵犯配偶权利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本文仅分析因重婚而侵犯配偶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配偶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内容是对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进行赔偿,因而具有慰问金的性质。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计算方法确定。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确定后,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并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新修订的第《婚姻法》号法律规定,损害赔偿制度以配偶离婚为条件。因此,离婚不仅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也是因果关系链中的一个必要环节。没有这种联系,这种形式的损害赔偿就无法形成。

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成立后,当事人之间将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这种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有三个主体。权利主体是与被害人没有配偶关系的人,不能被视为该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主体。至于被害人是否依法行使这一请求权,应当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基础。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主体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看出,赔偿义务主体只是过错方,受害人不能向第三方索赔。事实上,受害人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人要求损害赔偿,因为他们是该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并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该理论认为,确立侵犯配偶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现有的合法婚姻关系,有利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如果受害者愿意在不调查其配偶民事责任的情况下维持现有的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离婚,他或她可能不会将他或她的配偶视为罪犯,而只会将第三人视为罪犯。这样,既能制裁违法行为,又能保护现有合法婚姻不被破坏,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一些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本身是有缺陷的。但是,立法者在《婚姻法》和《刑法》的修订中没有接受这一修正,仍然坚持以前的意见。结果,这种尴尬的局面出现了。根据当地法院目前处理侵犯人身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构成重婚和侵犯配偶权利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做法,受害人除了因重婚提起刑事诉讼外,还应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