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婚姻 > 离婚 > 离婚知识

离婚协议中“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规定带来的隐患

时间:2022-05-26 10:23:33 作者: 浏览0次

在实践中,为了尽快实现离婚的目标,夫妻双方都不仔细考虑离婚协议,甚至不邀请专业人士参与。因此,“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条款经常被轻率地使用,而不是被完成。其中蕴含的隐患,一旦离婚,会带来很多麻烦。以下是律师咨询网对隐患的简要介绍。

  案情回顾

张和李于1995年10月在某市某区登记结婚。结婚后,他买了三栋房子和一辆汽车。其中三名业主是以张的名义注册的,一辆车是以李的名义购买的。这对夫妇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因是他们之间存在分歧。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与女方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经分割,双方对此无异议。这两个儿子由这个人抚养。双方承诺有效执行上述事宜。如对协议内容有任何隐瞒、欺骗或责任。”

离婚后,妻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财产纠纷诉讼,理由是她与丈夫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分歧。

  原告李某诉称

原与被告于2003年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只规定了个人关系和子女抚养,因此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任何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所拥有的财产存在巨大差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

原、被告双方同意,原告名下的汽车和存款归原告所有,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所有,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在原告声称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他愿意请求法院驳回它。

儿童抚养问题没有争议,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地由法院解决。然而,房地产问题有一个很大的漏洞。短语“财产已经分割”是指双方已经就财产的金额、分割方案和分配数量达成协议,并且已经完成处置。然而,协议中并没有反映出什么财产以及如何分割。这样,就会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首先,在被告方看来,既然财产的分割已经完成,这就意味着没有必要分割财产,财产将归谁所有。

第二,检察官的意见认为,既然在财产的具体事项和处理方式上没有明确的协议,就应视为协议不明确和没有分割,而应依法分割。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通过双方协议解决。

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子女抚养、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都是遗嘱的真实表达。“共同财产的分割已经完成”,这不仅反映了双方处理财产的共同协议,也表明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本协议未发现欺诈或胁迫,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声称财产分割不是被告在离婚时隐藏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比原诉讼多,但在协议中,双方只同意由被告抚养两个儿子,并没有设定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抚养两个儿子的责任。控制一定的财产和人力并分享更多的财产是合理的。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