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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不出庭

时间:2022-05-26 10:16:42 作者: 浏览0次

在离婚案件中,个别被告以不出庭的方式迫使原告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导致原告的权利不能及时有效地实现,极大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为了减少这种现象,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根据其形成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为了调动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消除其侥幸心理,被告人应该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强化法律的权威,帮助案件的正常审理,维护诉讼秩序,建立诚信的社会制度。

一是改善配送系统。目前的服务体系主要包括直接服务、委托服务、邮件服务等。这些方法各有优缺点。目前,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法院面临着人少案多的局面。如果所有案件都直接送达,虽然送达问题可以更好地解决,但法院不堪重负,无法承受这种工作量。在过去几年中,大多数法院与当地邮政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并委托它们为法院提供特殊服务。这种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由于服务人员的素质、责任心、服务人员的身份等原因,也存在责任不全和虚报的情况。因此,在继续应用该方法的基础上,应提高对服务人员的要求。除了完善签名人的签名程序之外,服务状态、签名人的身份和位置、当事人拒绝的原因、人的存在等。也应该注明。当时,法院可以将此作为缺席判决的依据。此外,还可以利用目前已建立的大型调解机制,委托当地调解机构、司法人员和基层组织进行交付,说明交付情况。

二是核实不出庭的原因,谨慎使用公告方式。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必须核实原因以查明真实情况。被告不知道开庭时间,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重新确定开庭时间。没有正当理由的,应当缺席判决。在核实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与被告或其家人了解时,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扩大了解范围,如村邻居、村干部、服务人员等。以查明被告是否知道真相。只有在找不到被告、无法交付被告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示催告的方式。

三是认真处理公告案件。由于公告案的大部分被告都没有出庭应诉,案件事实只是原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根据现行的证据认定原则,应当认真把握此类案件的证据效力和相关事实的认定。如果只有原告作出了单方面的声明,而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它,这个事实就不容易得到证实。同样,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确认,其有效性也不能得到确认。例如,原告仅提供以被告名义签发的借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借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本案要求原告提供补充证据,可以中止案件,也可以动员原告撤诉,不能支持原告的主张。

四是建立答辩权丧失制度。所谓答辩权丧失,是指被告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没有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提出任何异议,这可以视为对事实的承认,即被告丧失了答辩权。这将更好地提高被告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改变目前回避、消极对待甚至对抗的局面。在公共关系

以上是处理这个问题的建议。对于被告无正常理由的反措施,如果被告在法院采取合理有效的送达方式后仍拒绝出庭,也应及时做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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