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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定义是什么

时间:2020-03-11 14:47:26出处:法律咨询阅读(64)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患者及其近亲属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它们是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权的行为,产生于医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寻求医疗的患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订立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

从这个定义中,不难看出医疗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患者通过登记、表达意愿或其状态(如危重患者)向医疗机构寻求治疗,医疗机构接受并承诺治疗患者。显然,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医疗服务契约关系。

医疗活动是医生向社会提供的一种服务。将医患关系定义为合同关系并不排除医疗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导致寻求医疗的病人的个人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例如他们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这样,医方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果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一致,索赔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行使其中任何一项。

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征:

1.主体是医生和病人。医疗纠纷源于医患纠纷,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或卫生局的决定不服的,属于卫生行政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的纠纷。这种矛盾不是医患之间的矛盾,也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如果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意,要求医院与他一起承担赔偿责任,严格来说,这不是医患纠纷。如果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医院应承担责任,还必须以病人的名义提交病例进行治疗。

2.以病人为对象的人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一般的医疗纠纷是基于病人认为他们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犯。在实践中,它通常表现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患者有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感觉到不良后果的隐患,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被患者认为是由医疗方的过错造成的。当上述两点同时满足时,就产生了医疗纠纷。

这里讨论的不利后果涵盖了非常广泛的范围。严重的不良后果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或残疾,而轻微的不良后果可能导致功能障碍、增加疼痛、延长治疗时间等。例如,一名胸椎受伤的病人去了县医院。接受治疗的医生没有处理病人,理由是医院没有胸外科手术,迫使病人转到一个遥远的地方医院。结果,病人在转移途中死亡,引起医疗纠纷。另一个例子是,当一个儿科护士为一个小孩扎输液针时,因为技术不够好,小孩哭了,她反复扎了七八次针都没有成功,最后护士长站起来扎了针。结果,孩子的声音变得嘶哑,他的头皮被淤血覆盖,导致医疗纠纷。

无论什么样的医疗纠纷,后果都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医患之间没有纠纷。争议的焦点往往是造成不良后果的原因。由于人体结构的复杂性和不同身体之间的差异,疾病的发展也是多种多样的。在目前的医学水平上,一些不良后果是发展的自然结果,即使医务人员尽一切努力也无法避免。当然,由于医务人员缺乏责任心和技术水平,有很多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疗纠纷的关键是医生和病人对不良后果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

3.存在于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针对诊疗的不良后果提出,其他医疗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一名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了一个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开车送新生儿到病房喂母乳。分娩后的第三天,护士像往常一样把车停在走廊里,把新生儿送到母亲的床边。接生了两个新生儿后,护士回到车上,发现母亲的孩子不见了。虽然搜索一直在积极进行,但仍然没有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护士不能防止孩子被偷,也没有忽视她的职责。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在医生和病人之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医院道歉并通过赔偿损失解决了此案。本案不属于医疗纠纷,因为它与诊断、治疗和护理无关。

通过回顾分析,我们认为在当前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的出现有其新的特点,已经成为制约医院发展的严重问题。

患者通过登记、表达意愿或其状态(如危重患者)向医疗机构寻求治疗,医疗机构接受并承诺治疗患者。显然,医患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即医疗服务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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