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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纠纷诉讼状,物权保护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2-02 00:20:03 作者:作者:宇骏桀 浏览11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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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

当你的房屋被腾迁时,你要怎么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呢?以下是关于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欢迎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1】

原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

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院x号楼x号。

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及该房屋钥匙;

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xx关系。

原告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了位于xx市xx区x号院x号楼x单元的房屋一套(面积为x平方米),并于xx年x月x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号:x房权证字第x号)。

自xx年至今,被告一直非法占有该房屋,将此房出租给他人。

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但被告不予理会,现仍占有该房屋。

故原告无奈,只有诉至法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2】

原告: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武汉市xx区西北湖小路x号。

电话:1361865xxxx。

被告:王x,男、汉族,197x年x月x日生。

住址:武汉市xx区怡青园综合楼A栋102号。

电话:1597204xxxx。

第三人:陈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

住址:武汉市江岸区xxxx路xx号x楼x号。

电话:1354588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为原告腾退房屋。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xxxx年x月x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每日按x元计)。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xx年x月x日从第三人手中依法取得位于武汉市江汉区xx综合楼A栋x号房屋所有权,同时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有于20xx年x月x日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告知被告《房屋租赁合同》期满终止后将不再续签,截止到20xx年x月x日被告尚未腾退该房屋,原告再次要求被告在两个月内即截止到20xx年x月x日前必须腾退该房屋,

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向原告腾退房屋之义务。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起诉状房屋腾迁【3】

原审原告杨晓东,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军,吉林长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玉荣,女,1961年5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男,1960年3月20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李成柱(系被告孙玉荣丈夫),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肖冰,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

原审原告杨晓东与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房屋腾迁纠纷一案,本院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7)长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11月1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民申字第31号民事裁定,指令长岭县人民法院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晓东及委托代理人石军,原审被告孙玉荣及委托代理人周国山、第三人肖冰到庭参加应诉,原审被告李成柱经法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生效判决书认定,1997年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营业大楼,临街瓦房等财产作抵押,从中国农业银行长岭县支行(以下简称长岭县支行)贷款。

2000年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李成柱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规定:“租期20年,租金65 000元,并约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办,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期限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与租金利息”。

2002年4月18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该协议第五条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

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04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和张丽波等人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该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现二被告将所占用的房屋租给第三人肖冰。

由于原审被告孙玉荣未提供其丈夫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房屋租赁合同,导致原审遗漏当事人,故再审追加李成柱为被告。

原审生效判决认定,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并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该协议规定,在抵贷资产交付前所发生的资产租赁等后果,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负责处理。

同时,被告李成柱与太平川供销大楼签订房屋合同规定,如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太平川供销大楼退还给被告李成柱所余年限租金及利息。

杨晓东之妻张丽丽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该争议房屋所有权后,该房屋属原告个人财产,且取得合法有效。

二被告再占有该房屋,没有合法依据,应腾迁出房屋,交给原告使用。

经再审查明,1997年12月30日,太平川供销大楼以其楼房等财产作抵押从长岭县支行贷款,并在太平川房管所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0年5月太平川供销大楼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供销大楼西门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期20年,租金65 000元,

并约定如供销大楼未执行完合同使用年限,按剩余年限执行银行贷款利率,退还给被告所余租金及所余租金利息。

被告又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肖冰。

2002年4月18日,长岭县支行与太平川供销大楼达成以资抵债协议,太平川供销大楼用其楼房等财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抵偿贷款,

该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太平川供销大楼保证在协议签订后即交付抵贷资产,因抵贷资产交付前引发,遗留的一切事项(含对资产租赁)均由太平川供销大楼自行负责处理。

不得由此影响长岭县支行对资产的占有使用”。

2002年8月16日,长岭县支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2004年6月21日,长岭县支行委托长春市城鑫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太平川供销大楼等财产进行拍卖,原告之妻张丽丽参加了竞买。

张丽丽取得大楼西侧一至四层宽9.11米,总面积为649.43平方米的房屋产权。

被告租用面积在张丽丽取得面积之中,2004年7月14日该房屋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在张丽丽之夫杨晓东名下。

本院认为,太平川供销大楼在未与被告李成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就将资产抵押给长岭县支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与长岭县支行签订以资抵债协议。

所以太平川供销大楼与李成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长岭县支行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杨晓东的妻子张丽丽通过合法程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对原审原告也不具有约束力。

原审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肖冰要求被告返还该房租及赔偿损失应另行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被告孙玉荣、李成柱立即将有争议的房屋腾出。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 恢

审 判 员 姜 宇 杰

代理审判员 曲 波

xxxx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我姨买房有了纠纷,开发商诉房屋买卖合同款答辩状咋写的?

答辩状答辩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xx年1月12日,住xxxxxx。答辩人(原审原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xx年3月2日,住xxxx。系原审原告李xx的丈夫。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黄xx,女,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xx市xxxxxxx,身份证号410101xxxxxx。被答辩人(原审被告):xxx置业公司,住所地:xx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答辩人因与黄xx、xxx置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一、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xxx置业公司以答辩人未取得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由提起上诉,并由此认为答辩人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成立。答辩人认为,如果xxx置业公司不是为了拖延诉讼的话,那么其上诉就明显属于无理取闹。按照上诉人的逻辑,因答辩人现尚未领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还不能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民事权利,在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看来,尽管答辩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房管局备案登记,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答辩人取得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前,答辩人购买的这个房屋在法律上就是无主财产,社会上任何人都可以随便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并取得相应收益,对此答辩人无权对任何人提起诉讼。让答辩人感到欣慰的是,还好,上诉人的这个上诉意见幸好只是上诉人xxx置业公司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已。如果该意见是法律规定或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话,那不知道全中国会乱成什么样。严肃地讲,上诉人xxx置业公司的此上诉意见,根本无法答辩,因为我国包括《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对此都早已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按相应法律规定,答辩人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支付了相应购房款后已对上述房屋取得了包括所有权在内的相应的民事权益。对此,希望上诉人xxx置业公司今后再不要在上诉状这样严肃的法律文书中陈述如此与法律相悖的歪理了。显然,上诉人基于上述观点下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二、上诉人黄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黄xx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运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上诉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

导语:答辩状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下面是我收集的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欢迎阅读。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一)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99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8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201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xx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2010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99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刚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99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6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刘刚,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992)第38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2009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xx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二)

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分区院内65号

被答辩人:廊坊市广阳区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

1.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所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签购房合同无效,要求答辩人返还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2000年12月16日,答辩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2003年1月2日。二者与被答辩人起诉的时间2014年1月2日分别相距13年和11年。早已超出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无权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依据的河北省行政规章,不具备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

被答辩人请求法院认定其与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引用是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而这一条规定,是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行政规章。最高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只有违反了效力强制性的规范,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答辩人所引用的河北省地方性行政规章,显然不具有判断合同无效的效力属性,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以陈XX违规转让房产为由,诉请合同无效,不合法律规定

第一,陈XX的行为是代表被答辩人的职务行为。购房合同签订前后,陈玉忠虽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但筹措借款以及以房抵债的行为,并非陈玉忠个人的行为,而是陈XX代表被答辩人的职务行为。这些行为既经过了被答辩人的班子集体决策,也得到了被答辩人主管部门广阳区文体局的批准。购房合同的主体是被答辩人而非陈XX个人。而现在被答辩人欲将合同的签订转化为陈XX个人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也有损被答辩人的基本诚信。

第二,房产转让程序瑕疵并不能否认合同效力。按照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虽然需要审批,但这些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能直接否认合同效力。未经审批而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审批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恶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故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以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为实质要件。被答辩人所提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资产为2150570元,但此报告书是以2002年5月为基准日做出的评估价格,而被答辩人与李XX的购房协议是在2000年12月签订,应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做出的评估价格才能准确。专业评估公司曾以2001年5月1日为基准日,评估出的涉案房产总价为179.7万元。评估时点和签订合同时间相差半年,而价格相差不到10万元。足以说明当时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格公平合理。

四、答辩人所购房产系善意所得,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受到法律保护。纵观本案,答辩人取得涉案房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第一,答辩人受让涉案房产完全出于善意。1999年被答辩人启动影院改造工程,在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答辩人的爱人李XX借款170万,以解燃眉之急。但最终贷款未能拨付,被答辩人无力还款,经协商用一栋房产折抵李XX的借款。2000年12月16日和28日,被答辩人先后和李XX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建筑面积1385.259平米的房屋出售给李XX,李XX将出借给被答辩人的170万元借款转为购房款。可以看出,李XX之所以借钱给被答辩人,是为了帮助其完成影院改造工程的善意助人行为。被答辩人之所以将涉案房产转给李XX,是在偿还不起借款的情况下以房抵债的行为。答辩人之所以接受以房抵债的方案,是面对现实收回债权的无奈之举。所以答辩人受让涉案房产完全出于善意,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格公平合理。涉案房产共计1385.259平米,包含210平米的地下室和102平米的楼梯间。转让价格为地上建筑物每平米1330.345元,地下室每平米650元。这个价格,在当时廊坊市区所售房产中,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对于涉案房产所处位置及周边环境来讲,这个价格确属偏高。究其原因,一是当时涉案房产周边污水横流,尘土飞扬,行人杂乱,是典型的脏乱差环境;二是此房紧邻铁路,且砖混结构,防震性能差,只要有火车经过,则房屋随之震颤,让人心惊胆战;三是此栋楼房前面有其他房屋遮挡,一年四季挡光遮阳,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对外租赁,降低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以上各种因素,都影响了此房产的实际价值。同时,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是被答辩人按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转让给答辩人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低价转让房产的问题。这一点在上述第三个问题中已经做了表述,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 涉案房产已做权利的变更登记。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实际出资人李XX考虑到便于房屋变现,要求将涉案房屋分割成5份。2002年5月,被答辩人和李XX的爱人即本案答辩人邢建玲分别签订了5份购房合同。出于少交税款的考虑,被答辩人有意压低了购房价格,将总购房款变更为79万元。2002年底,答辩人在廊坊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初取得了5份房产证书。2003年2月,廊坊市土地管理局为答辩人颁发了涉案房屋所占用的286.1平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至此,当事双方已经完成了不动产转让的所有法律程序,答辩人邢建玲完全合法地拥有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在涉案房产的转让过程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属于善意取得,不存在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障碍。且房产转让行为已历时多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不会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屈枉法律,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致

广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在购买房屋时买方与卖方要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是难免会发生一些意料之外的事情,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需要起诉至法院的时候,下面是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1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期)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2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格式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

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效规定

(1)如果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不能维护自己权益的,一定要在二年内或一年内向法院、仲裁委等起诉或申请仲裁。

(2)如果没有履行期限的,随时可要求履行,但一旦提出要求后,就要在提出要求之日起二年内起诉,否则就会超过时效。

(3)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点下,通过录音、重打欠条、发送法律函件等方式使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如何确定赔偿金

1、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绝大多数出卖人和买受人都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一方逾期付款或者预期交付使用房屋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会明确约定逾期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以该标准为赔偿金。

2、没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要由原告方提出证据)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3

一、商品房纠纷找哪个部门处理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侵权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璜、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承包(包括勘察、设计、建筑等)、开发联建、入股、代理、居间、拆迁中的补偿安置等合同纠纷,以及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证书买卖等纠纷,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须经乡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的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单位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6、单位分配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立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而离职、辞职、或被单位除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单位之间因行政命令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原因引起的房产纠纷,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解决。但是,因历史原因由行政划拨房屋使用权的,现房屋产权人要求收回房屋自用或要求明确租金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8、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执照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光污染引起的纠纷,一般应由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10、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如私房主义改造中的问题、建国初期由有关部门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及港、澳、台胞私房政策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原告应向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有关部门按私房落实政策先落实了房产,后又予以撤销的,如当事人对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买卖纠纷受时效影响吗

房屋买卖纠纷是受诉讼时效影响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是3年,从权利知道被侵犯后开始计算,但如果要求返还不动产物权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导语:房屋漏水发生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起诉对方。下面是我收集的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范文,欢迎参考。

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范文(一)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号盛世嘉园小区XX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女,汉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XXX美容院业主,住XXXX市XX区西山路52号B区7号楼2单元301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亚森.XXX,男,维吾尔族,1965年12月20日出生,XXX区XX县XXXX开发公司职员,住XXX市西山路52号盛世嘉园小区D-11-4-204号。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XX民三初字第309号一至五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X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XX市XXXX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XX民三初字第309号判决,现特提起上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上诉人承租被上诉人亚森.XXX的房屋是作为库房用途,平时只存放通信设备及线材,根本就没有人居住。2015年3月3日该房屋发生跑水事故,经查属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崩脱所致,是该房屋供水设施质量问题,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跑水事故与上诉人毫无任何关系。

二、 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一审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只凭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缺乏证据作为认定理由的依据。在一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交的新疆天云物业管理中心的证据,被上诉人何华也提交了此证据,该证据证实了房屋发生漏水是该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突然崩脱造成的,根本不是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这一事故是突发的,是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实在很冤。

三、 一审法院存在违法行为

上诉人为证实跑水事故系房屋供水管线总阀门质量问题不能耐受水压发生崩脱的事实,来作为上诉人不承担责任的证据,特提起了对故障总阀门质量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既没有委托鉴定,又没有说明理由,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导致判决结果失去了公正性,建议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存在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做出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科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范文(二)

原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被 告:姓名、性别、民族、职业

住址:

电话:

案 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限期对自家卫生间的渗水点进行维修,排除对原告生活的妨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卫生间扣板更换费用 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二楼,被告居住在三楼。2015年1月26日,原告发现卫生间扣板有滴水声,并有水滴滴落。1月27日,原告联系物业人员,打开扣板后,发现楼上下水管与楼板衔接处有水渗漏。物业人员查看后认为是楼上卫生间漏水。被告在看过漏水后表示,由于是农历新年期间,维修不便,正月初八(2015年2月2 日)后进行维修,原告同意。2015年2月2日原告打电话给被告,协商修理事宜,被告表示还没有过农历十五,需要等到十五(2015年2月9日)以后进行修理,本着努力建立和谐邻里关系,温和解决邻里矛盾的态度,原告同意被告正月十五以后修理的意见。在正月十五过后,2015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第三次协商,被告拒绝修理其卫生间,并声称如果修理卫生间,所有费用都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之后请小区欣尔物业做调解,被告先是承诺修理,而后几次拖延修理时间,最后以以没有时间修理和影响居住为由拒绝修理,物业几次调解均无效。现在,漏水越来越严重,卫生间靠近主卧室的墙面瓷砖浸水,卫生间楼板上几处渗水,吊柜内也出现渗水。被告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工作和生活,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故此,特诉至 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材料有: 1. 小区物业出示的 年 月 日的房屋证明(漏水证明和调解证明) 。 2.原告提供房屋受损害面积的图片。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范文(三)

原告: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住所地: 电话:

被告:(楼上住户) 性别: 身份:(房号)业主 住所地: 电话:

被告:(物业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地产开发商)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 要求被告限期修复自己房产漏水处,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 要求被告连带承担原告损失共计_____元;

三、 要求被告连带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合计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房产自2016年( )月起室内公用管道破裂开始漏水,由于漏水导致原告(地板、壁纸、餐厅天花板剥落,餐厅电灯 严重损坏),以上有照片为证。

自2016年()月起,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物业要求修复,物业与业主互相推诿。至今,被告仍不维修,与3楼业主及物业多次协调无效。由于漏水严重无法入住,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特向贵院提出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要求被告于2016年6月1日前,聘请有资质的防治漏水公司彻底排除对原告房产的.漏水妨害,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原告向物业管理处申请调解,一直无法取得实质效果,被告与物业无限期拖延,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起诉管辖法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

以上系笔者关于物权保护纠纷诉讼状以及物权保护纠纷答辩状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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