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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金融纠纷诉讼状,合同纠纷集体诉讼

时间:2022-12-12 12:40:03 作者:作者:泰秀筠 浏览5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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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最终的审判结果如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赔偿证券投资者因年度报告等虚假陈述侵权造成的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兴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责任,13名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康美药业曾经在连续三年预谋、组织和系统实施了约300亿元的财务欺诈。这件事情涉及金额巨大、期限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健康生态。康美药业的一审判决标志着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诉讼的一审。相关当事人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一步完善了证券造假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全方位追究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和实践。

与此同时,公司和金融欺诈的发起人被一审判决责令赔偿投资者的巨大损失,这大大增加了证券违规的成本,体现了资本市场欺诈的“零容忍”和“惩戒第一恶”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和直接责任人员与年度报告舞弊密切相关,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警告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工作质量。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这表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分配更为合理。这体现了今年3月实施的中国新《证券法》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明确发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多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特别代表参与诉讼,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诉讼成本。

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诉讼立案有何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群体性诉讼立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诉讼,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形式。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类。民事诉讼里,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可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国版集体诉讼第一案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中国版的投资者集体诉讼,正式打破僵局。4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共机构在证券和金融领域的直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接受黄梅香等56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代表其参加诉讼。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的集体诉讼被提上议事日程。新修订的《证券法》于去年生效,对投资者保护有专门章节,建立了“默示参与”和“明确退出”的诉讼机制。这将有助于克服诉讼动机不足的问题造成的大量的投资者和少量的补偿的影响。

作为A股史上最大的诈骗案,康美药业刚刚打响了新枪。康美的欺诈有多严重?2016年至2018年,连续三年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实施近300亿元人民币的犯罪行为,涉及的金融诈骗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践踏法治。市场和投资者没有恐惧的心,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健康生态的资本市场。业内人士预测,提出诉讼的数量可能达到数十万和补偿的数量可能达到数十亿元,鉴于康美的虚假陈述跨越三年,它的市场价值超过100亿元。

关键时间节点,如实施日期,披露日期和基础,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日期直接决定投资者是否能赢得诉讼和赔偿金额后赢得诉讼。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年4月20日是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期。2018年10月16日,康美药业的虚假陈述被网络媒体披露时,为披露日期。以康美药业流通股累计换手率达到100%的2018年12月4日为参考日期。也就是说,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披露日之间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康美药业股份,并在2018年10月15日市场收盘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份,才能满足权利注册的范围。因此,法院不会对他们进行登记。

“如果根据法院公布的条件,委托我起诉的大部分股东都不符合条件。”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志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目前代表股东提出的索赔金额约为4000万元。此前,有媒体报道称,近千名康美药业投资者向李秀姣委托索赔,索赔金额从数万元到数千万元不等,总金额估计超过1亿元。

金融纠纷案怎么处理

处理金融纠纷案的方式是: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处理。协商和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申请仲裁应当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银行作为第三人答辩状

给你一份样例,希望能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11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12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到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常海

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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