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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敲诈勒索罪数额,敲诈勒索罪 浙江

时间:2022-11-19 07:40:03 作者:作者:律瑾瑜 浏览74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浙江省敲诈勒索罪数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敲诈勒索罪 浙江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严律网(www.falvzx.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涉嫌敲诈勒索在浙江会判多长时间的刑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了界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3、因此,如果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万元是最高人民法院界定的“数额巨大”范围最低起点,也即达到了“数额巨大”;如果数额达到2万元,则应该根据当地的具体标准确定是否达到“数额巨大”。一般情况下,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量刑时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情节、有无自首立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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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敲诈勒索罪有处罚规定,两院和浙江省高院有具体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估算。

一、《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两院《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规定: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

(十)敲诈勒索罪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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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他人14,000元,这种情况肯定会判刑坐牢,因为他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至于会判多少年,要根据事情恶劣程度量刑。刑法中规定敲诈勒索金额,数量巨大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男子只是拿隐私图片去威胁对方,如果没有把图片往外传播,估计做两三年牢就可以。如果警方调查后还发现图片已经被上传至某网站或者分享给其他人欣赏,那男子还可能因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被判刑。

这件事的案发经过。

4月2日,胡女士来到警察局犹犹豫豫跟警方说自己被敲诈了,经过警方仔细询问,了解了事情的大概经过。原来胡女士前几年通过社交平台认识了一名网友,两人成为好友后,经常互相慰问。久而久之感情得到了升温,为了深度了解彼此,胡女士还和对方进行了裸聊。

之后吴女士觉得和对方性格合不来,决定不再联系,而对方却把裸聊时截下来的不良照片发给胡女士。威胁道:如果不给钱就把这些照片发给你朋友或者亲人。胡女士害怕身败名裂,就给对方转了5000元,不久之后,对方又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转钱,多次得逞后,男网友或许觉得胡女士有钱又好骗。于是变本加厉进行敲诈勒索,胡女士后来实在受不了了,才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其中该网友被警方抓捕。

  对于这件事我有何看法?

裸聊只是为了追求精神上的刺激,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好处,都说身正不怕影子斜,一旦沾上了不良行为,这辈子都会饮食男女。我们做人还是应该安分一些,千万不要像胡女士一样害人害己。网友如果敲诈了一次就及时收手,或许不会将会女士逼到绝路,自己也就不会被警方抓捕。

敲诈勒索浙江标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认定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假的“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浙江省人民最高法院对敲诈勒索罪数额的规定或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年五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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