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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敲诈勒索,山东省敲诈勒索量刑细则

时间:2022-10-20 09:30:03 作者:作者:威彬彬 浏览1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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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男子捉奸向情妇索要赔偿被判敲诈勒索,他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山东男子捉奸向情妇索要赔偿被判敲诈勒索,他不服上诉后,法院咋判的?

山东淄博,男子见妻子送孩子上辅导班时行为反常,悄悄跟上去之后发现妻子与他人偷情。之后,对方主动提出补偿,而男子索要6万元,对方实际支付2.52万元后选择报警。一、二审法院均认定男子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3月28日上午,星期天。男子路某的妻子张某送孩子去上辅导班,但却在家打扮了很长时间。路某觉得可疑,便悄悄地跟在张某后面。张某将孩子送到辅导班之后,便走到培训机构下面的酒店内。

确定好张某进入的房间后,路某通过酒店保洁打开了房门,发现张某与男子刘某赤身躺在床上。路某立即拿出手机拍摄视频,并上前打了刘某一拳。之后张某离开,路某得知刘某来自隔壁县,便称一个外县的敢来这里做这种事,信不信找人把其活埋了。

刘某称,既然事情发生,路某别为难张某,自己愿意补偿。路某索要6万元,但刘某称给不了那么多。最终,刘某东拼西凑向路某支付了2.5万元,临走的时候拿走房间里的200元。

之后,路某为与张某离婚提起诉讼。但在开庭的时候,张某拿出路某涉嫌敲诈勒索刘某的立案回执。路某得知后大惊失色,赶紧到当地派出所核实。确认是事实后,路某在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日,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5000元。今年3月9日,淄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说理:路某向刘某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虽然刘某实施了不道德的行为,但我国法律对该行为需要负赔偿责任进行规定。路某索财超过刘某自愿赔偿的范围:事发之后,刘某虽有补偿之意,但是是在路某拍摄视频并殴打刘某、禁止其离开房间的情形下作出,最终的2.52万元也不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刘某事后不久选择报警也说明不是自愿赔偿。

路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路某进房之后进行了拍照并殴打了刘某,刘某主动提出补偿后。路某索要6万元,刘某提出金额过高难以承受,路某让刘某能借多少就借多少,但处理不好谁也不能离开。基于此,刘某产生恐惧心理。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度,当淄博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就已经生效。路某表示不服二审认定,将会申请再审。事情到这里,你认为路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吗?这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事实,谈点我自己的看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要挟、威胁或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继而使被害人向其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罪行。根据前述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二审法院恰恰认为路某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向刘某索要赔偿。我觉得这个事情有待商榷。

路某、张某因夫妻关系产生互相忠实的义务,因张某对该义务的违反,导致路某产生人格尊严的侵犯。根据前述规定,路某可以参照人格权的保护向张某、刘某主张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必定会产生精神损害,而精神损害对于每个人而言又具有特殊性,难以用数额进行界定。

所以,路某是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向刘某索赔的,而金额方面双方也是在协商之中。当刘某向路某支付2.52万元后,路某也没有继续向刘某索赔,双方实际以行动就6万元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基于前述分析,路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成立敲诈勒索罪有待商榷。

刘钢锤判刑了吗

判刑了。因为根据查询刘钢锤的个人信息显示,刘钢锤在2015年被山东省菏泽市最高人民法院调查认定为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山东男子撞破妻子背叛婚姻,收2.5万主动赔偿,其行为是否构成敲诈?

山东男子撞破妻子背叛婚姻,收2.5万主动赔偿,其行为并未构成敲诈。

根据我国对敲诈勒索罪的定义可知,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了犯罪行为。在这一起案件中,山东男子撞破妻子背叛婚姻,收取2.5万的主动赔偿,对方是主动进行的赔偿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对被害人实施的恐吓、威胁或要挟,从而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这是一个人在背叛婚姻之后,同时被撞破奸情,无法面对事实而产生的一种行为。在当事人心中,赔偿2.5万是对自己行为的补偿,是对被害人也就是婚姻中的受害方的一种补偿行为,与敲诈勒索并没有任何的关系。婚姻原本是需要两个人彼此忠诚、相互扶持,是一个长期具有自我约束性和对他人监督性的关系。但许多人在婚姻中无是这一底线,随意地将自己的配偶弃之不顾,寻找属于自己的“生活”,从而也造成了许多家庭在面对第三者和背叛者时无能为力,最终只能看着婚姻破裂。

这样的情况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如今发达的网络和媒体造成许多家庭的真实面貌,被放之于大庭广众之下,在网上也会引起众多的讨论和热议。其实,这背后所关联的是许多人切身的感受和你。在婚姻中,总有一些人处于弱势,而一些人掌控着婚姻走向的方向,最终导致了弱势一方不断的受挫伤害,而强势者总能掌握自己的命运,这种不对等的婚姻最终破灭也无可厚非。就山如东这一男子撞破妻子背叛婚姻,最终获得的却是2.5万的主动赔偿,现实而又残忍。

淄博男子“捉奸”与情夫2.5万私了,事后被敲诈,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刑,二审法院:索要赔偿不属合法维权行为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 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 万多元补偿金。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路某某随即前往派出所求证时才得知,刘某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报了警,其随即被刑拘,在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 个月,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4 月5 日,获悉,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今年3 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110。

?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 " 偷情 " 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 ? 路某某说,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此次二审结果,路某某称,自己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 "。

? ?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 年5 月6 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 ?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 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 " 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 " 补偿 ",但没想到对方要6 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2 万多。"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 " 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 ?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 ? ?2021 年11 月2 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 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 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 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 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此后,路某某不服此案判决,提出上诉。

? ? ?2022 年3 月9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近日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 " 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一审法院认定 " 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 元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 ?辩护人认为," 路某某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照片并不是为了曝光二人出轨事实,或以曝光二人出轨事实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赔偿。被告人笔录显示,其拍摄照片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

? ? ?根据判决书,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出庭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转款等书证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且使用手机给被害人以及张某拍摄录像和照片,这些都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惧,形成威胁,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事情发生后,一直纠结要不要报警。2021 年3 月31 日他坐火车从淄博去的天津,同年4 月24 日做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4 月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 月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了张店马尚派出所的电话报警。4 月25 日他就到马尚派出所报案了。

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

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 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也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6 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 " 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 并再次言语威胁," 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 !" 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 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 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 月5 日,路某某称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6 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12 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 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

" 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 路某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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