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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判决书,敲诈勒索罪判决书怎么写

时间:2022-11-20 02:30:04 作者:作者:帛天青 浏览89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敲诈勒索罪判决书,以及敲诈勒索罪判决书怎么写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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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海口“90后”女子多次对情人勒索!法院如何判决此案的?

虽然是情侣但是也已经涉嫌敲诈勒索了。如果情人愿意原谅的话,法院可能会酌情轻判

敲诈勒索罪无罪判决书

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⑴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⑵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⑶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⑷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⑸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淄博男子“捉奸”与情夫2.5万私了,事后被敲诈,法院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男子捉奸收情夫“赔偿”被判刑,二审法院:索要赔偿不属合法维权行为

妻子张某在孩子上辅导班时与另一位男子刘某某在酒店偷情,31 岁的山东淄博人路某某跟踪后在酒店房间内撞破这一场景,并收取了刘某某2 万多元补偿金。

此后他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争夺孩子抚养权,当对方当庭指出他因敲诈勒索被警方立案调查,路某某随即前往派出所求证时才得知,刘某某在事发一个月后报了警,其随即被刑拘,在去年下半年一审法院判处其犯敲诈勒索罪,有期徒刑6 个月,路某某后提起上诉,认为刘某某事后报警是想帮助张某在离婚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4 月5 日,获悉,路某某敲诈勒索一案迎来了二审判决。

在今年3 月的二审庭审中,路某某的辩护人给路某某作无罪辩护,认为刘某某并非受到暴力威胁而给钱,而是出于丑事被人知晓的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在庭审中,检察机关提交了补充证据,证实刘某某事后曾前往外地,一直纠结报不报警,并在当地拨打了110。

?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法院认为,刘某某所谓 " 偷情 " 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 ? 路某某说,在自己被释放后,张某又提起离婚诉讼,争夺孩子抚养权,但开庭后次日又申请法院调解,在法院调解下他获得了孩子抚养权。对于此次二审结果,路某某称,自己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要给亲人和自己一个交代 "。

? ? 路某某在之后因孩子抚养权问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1 年5 月6 日开庭当日,对方拿出一份报案回执,称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报案人正是刘某某。此前并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当地派出所咨询此事,证实此事为真,他随后接受了警方讯问,次日被刑拘。

? ? ?根据刘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他称案发当日,当房间只剩下他和路某某时,路某某曾对他说过," 你是博山(隔壁县)的跑到我们这搞这种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了你 " 等话语。刘某某称,他最初确实向路某某提出过 " 补偿 ",但没想到对方要6 万这么多,最终他通过借钱才凑了2 万多。" 我当时是想赔偿他两、三千块钱,但没想到他要那么多钱…… " 刘某某在笔录中称。

? ? ?路某某则认为刘某某报案动机可疑。因为刘某某报警是在案发一个月后,当时正处于路某某和妻子张某的离婚诉讼期间,路某某认为刘某某此举是受到授意让其出于离婚诉讼的不利地位。

? ? ?2021 年11 月2 日,该案在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刘某某虽然主观上有赔偿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6 万元远远超出了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路某某在看到刘某某难以凑齐6 万元的情况下,降低数额至25000 元,最终敲诈金钱数额在25200 元。

法院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此后,路某某不服此案判决,提出上诉。

? ? ?2022 年3 月9 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了审理。近日获悉,该院日前已对该案进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辩护人无罪辩护:不能认为 " 开的条件过高就是敲诈,开的条件可以接受就是维权 "一审法院认定 " 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某与其妻子张某开房为由,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并以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的方式,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25200 元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 ?辩护人认为," 路某某用手机拍下两人裸体视频、照片并不是为了曝光二人出轨事实,或以曝光二人出轨事实为由向刘某某索要赔偿。被告人笔录显示,其拍摄照片视频是想作为其妻张某婚内出轨的证据,并没有对外传播。"

? ? ?根据判决书,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出庭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转款等书证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路某某对被害人有暴力行为和言语威胁,并且使用手机给被害人以及张某拍摄录像和照片,这些都给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惧,形成威胁,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语威胁以及视频、照片的影响下被迫提供财务,原审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明显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几份补充证据:一份是刘某某的调查笔录。被害人刘某某陈述,事情发生后,一直纠结要不要报警。2021 年3 月31 日他坐火车从淄博去的天津,同年4 月24 日做火车返回淄博,期间一直在天津。同年4 月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期间一直在天津。4 月5 日他拨打了天津 "110" 报警,对方告诉他需要到案发地公安机关报案,他拨打了张店马尚派出所的电话报警。4 月25 日他就到马尚派出所报案了。

另外几份证据包括其通话详单,车票两张、残疾证和双腿、腿部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腿部有残疾。

对此,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本案检察机关根据案情需要提取的报警电话详单及车票等证据,能够还原本案的事实,是对一审已经指控犯罪事实的补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上诉人索要赔偿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有权索要经济赔偿的问题,本案系因被害人刘某某与上诉人之妻张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引发,虽然被害人刘某某不道德行为在先,但刘某某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需负赔偿责任的行为范畴,即上诉人索要赔偿的行为不属于合法正当的维权行为。

关于被害人是否自愿赔偿的问题。根据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上诉人路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虽然被害人有补偿的意思表示,但上诉人实施殴打、言语威胁在先并以禁止离开房间相要挟,被害人最终给付25200 元并非在双方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之结果,上诉人索要钱财超出了被害人自愿补偿的范围。被害人事后不久报警,也说明了这一点。

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的问题。经查,根据上诉人的供述,上诉人首先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和言语威胁,被害人提出予以补偿后,上诉人主动索要6 万元。在被害人认为过高难以承受时,上诉人表示 " 你先打电话借钱吧,能借多少算多少。" 并再次言语威胁," 可以等,但是这件事处理不好咱谁都走不了 !" 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也产生了恐惧心理," 我当时害怕他伤害我,怕他打我,当时他跟我说拿不出钱来不让我走。" 综上,上诉人以言语威胁方式,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据为已有,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抚养权已归父亲一方,当事人:将继续申请高院再审

4 月5 日,路某某称自己去年在被羁押在看守所6 个月后,刚好这个时候收到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被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此前,他向法院撤回了与张某的离婚诉讼。

在从看守所被释放后不久,妻子张某又向他提起了离婚诉讼,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该案在去年12 月下旬开庭。在庭审中,双方均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提出自己的观点,路某某认为,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系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另外,其经济能力也无法保障孩子的成长,所以张某并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而张某一方则指出,路某某受过刑事判决。

路某某称,在庭审的第二天,张某又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路莫某,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 元,每个星期可以探视两到三次。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路某某称,他将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始终不认为自己有罪,也从未签署过认罪认罚书。

路某某称,自己在被刑拘后,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卧床不起,奶奶是从小抚养他长大的,在他被释放后就病逝,这也让他很自责。

" 不管怎么样,我要给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个交代。" 路某某称。

判决书是敲诈勒索罪,执行通知书是容留卖淫罪,这个合法吗?

这是合理合法的,一般这样的案件都是数罪并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1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宋丹《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多次敲诈勒索,不需要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可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二是不要求每次行为都是未经处理的,如果在二年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有的行为已经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过,也应该计算在内,总数达到三次以上的,即可成立“多次敲诈勒索”。三是对多次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量刑指导】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9日印发修订稿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7〕7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获刑!四人多次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高额药费,他们是被如何判决的?

四人多次故意购买过期食品,索赔高额药费,这件事情在2022年7月23日进行审理,根据法院宣判的内容可以得知,4人判处的结果都是不一样的。李某、王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3万元。张某和郭某被判处罚金1万元,而张某获得有期徒刑一年,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人全都缓刑一年。

《食品安全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让这4人用来进行勒索敲诈的。因为国家对于食品方面的问题是非常关注的,所以一旦出现了这样的新闻,商家面临的赔偿是非常大的,甚至还要面临着相应的牢狱之灾。然而这4个人故意去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食品,然后谎称自己吃坏了,对超市经营者进行相应的敲诈,价值比较高昂,所以也都涉嫌敲诈勒索罪。

这样的事情出现,确实能够引发大家的反思,也能够证明这4个人的性质是非常恶劣的,所以得到这样的处罚,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另外也能够给予大家一定的启示。千万不要钻法律的空子,一定要讲究实事求是,如果吃坏了,是可以要求对方索赔的,但是以勒索为目的,这就违背了相应的原则,也触犯了法律法规。除此之外也能够证明,乡镇超市对于食品的保质期,是没有及时检查的。

所以小编建议这些超市经营者,一定要定期检查一下所有产品的保质期,这样才能够合理的售卖正规产品给大家。如果因为自己的疏忽,出现了过期产品,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也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这个时候也不要埋怨对方。最后小编想要奉劝大家,还是要踏踏实实的去挣钱,如果整天想着以这些非法途径去获利,也是不合理的。

成都一高中学历男子骗取4位公司高管134万,这是怎么回事?

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31岁湖南男子,制作200封敲诈勒索信,寄给各大上市公司老总,有4家上市公司老总被敲诈了134万!

受害人包括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和1家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其中一名还是名牌大学博士毕业。

所幸,成都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并未上当,及时向警方报警,成都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2021年2月2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披露了《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年4月17日,泰XX物董事长叶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转账33.5万元。4月22日,叶某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

2020年4月18日,广XX材董事长徐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转账33.5万元。当日,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

2020年4月21日,瑞XX业董事长陈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还是要挟其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被害人陈某委托其姐姐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符丹青最终被抓获,是因为其中一名老总选择了报警。

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17日,成都X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2万元。

5天之后,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转账。最终警方调查,2020年4月29日,符丹青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从4月17日收到第一笔敲诈款,到4月29日被成都警方刑拘,时间还不到两周。

以上关于敲诈勒索罪判决书和敲诈勒索罪判决书怎么写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严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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