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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判决书,敲诈勒索的判决书图片

时间:2022-11-19 16:30:04 作者:作者:夙金 浏览1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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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成都一高中学历男子骗取4位公司高管134万,这是怎么回事?

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31岁湖南男子,制作200封敲诈勒索信,寄给各大上市公司老总,有4家上市公司老总被敲诈了134万!

受害人包括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和1家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其中一名还是名牌大学博士毕业。

所幸,成都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并未上当,及时向警方报警,成都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

2021年2月2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披露了《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年4月17日,泰XX物董事长叶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转账33.5万元。4月22日,叶某向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

2020年4月18日,广XX材董事长徐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转账33.5万元。当日,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

2020年4月21日,瑞XX业董事长陈某收到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还是要挟其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被害人陈某委托其姐姐向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33.5万元。符丹青最终被抓获,是因为其中一名老总选择了报警。

判决书显示,2020年4月17日,成都X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2万元。

5天之后,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转账。最终警方调查,2020年4月29日,符丹青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从4月17日收到第一笔敲诈款,到4月29日被成都警方刑拘,时间还不到两周。

买奶茶后放入虫子敲诈,杭州4人涉敲诈勒索罪被起诉,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越来越中意的一个问题,毕竟病从口入,因此人们也十分注意入口安全,可是有一些人却通过这个来谋取不正当的金钱利益遇到这样的人,真的感觉十分的气愤,而且严重损坏了自己店家名誉。因此应该加大惩罚力度,让他们不敢这么做。

一、买奶茶后放入虫子进行敲诈。

奶茶是现在年轻人比较喜欢的一种饮料,因此现在奶茶店也越来越多,不过食品安全人们也越来越注意,刚开始的时候可能有人在喝奶茶的时候看到了一些不太干净的东西,要求进行了赔偿,毕竟这个人家也没有话可说,可是在后来一段时间里面,有人就从这个方面入手,来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如果说真的是因为自己店家的原因造成的一些饮食安全问题,那么店家承担这个后果,小编认为这是正常的事情,可是有一些莫须乌有的罪名,这个就没有办法接受了。

二、杭州四人设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小编看了一下这个事情的经过,原来是有一个人在杭州买了一杯饮品,离开店不久,就在公园附近抓了一只小虫子,放入到杯中,并用手机拍摄了饮料中的虫子照片和视频,给这家门店打了电话,要求店家进行赔偿,因为按照食品安全最高赔偿标准,应该要赔偿1000元,并且亲自上门道歉。不过这两个人着实有一点不太要脸皮,他竟然以此为要挟,提出了5万元的精神赔偿。结果这个店家竟然还真的支付了,因为为了自己店面的名声。

三、涉敲诈勒索罪被起诉。

不过这个事情做的多了,总有一天会被暴露出来。因为频繁索取赔偿的事情引起了奶茶店总部的警觉向,公安机关报案,然后这4个人相继落网。之后他们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要知道他们一共敲诈了将近9万余元,不管是谁遇到这样的事情都会选择报警。

敲诈勒索罪无罪判决书

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确认被告人被控告的行为并不存在或不构成犯罪,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因而宣告被告人无罪所作的书面决定,称为第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格式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基本相同。其结构,也是由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三部分组成,而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的内容和写法上有自己的特点。事实和理由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由于无罪的情况不同,对事实的叙述方法也不同。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情况:⑴属于冤案性质的,即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没有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所控告的犯罪事实,可先概括被指控的要点,然后用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去否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有理有据地为被告人剖白,从而明确肯定被告人不具有被控告的犯罪事实。⑵属于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性质的,要写明控告缺乏事实根据,证据不足的情况和不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⑶属于被告人行为是错误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性质的,即有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虽然具备了法定的罪状特征,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和严重程度,不认为是犯罪等等。对于这些情况,可先叙述经法院查明的被告人的错误或者违法的事实,然后依照法律,着重论述被告人的行为,为什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⑷属于被告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性质的,可先简要叙述案情,然后着重写明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和证据,最后引用刑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有关条款的规定,阐明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⑸属于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性质的,应从手段、情节、后果等方面,全面具体地作出分析论证,说明其行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范围,根据刑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有关款项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事实部分的叙写方法,可以逐条写明控告要点,然后用查证的事实、证据一一予以否定。有些案情简单的,可以不分项叙写。属于冤案性质的,重点写澄清之后的事实,理由不必多讲,因为事实写清即不言自明;属于检察院确认为是犯罪,提起公诉或自诉人提出控告,认为被告人犯了罪,而法院不认为是犯罪情况的,法院在写一审刑事无罪判决书的理由时,应提出充分理由或找出有关的法律条文作为依据来反驳,做到有理有据。判决结果写“被告人×××无罪”。应该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清白无辜,而是有严重错误,或者被告人嫌疑很大,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都应当宣告无罪。不能在宣告无罪的同时,再附加些希望从宽处刑等画蛇添足的语言;也不能既不说是构成犯罪,又不愿承认其无罪,判决结果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有这些写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尾部与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相同。

判决书是敲诈勒索罪,执行通知书是容留卖淫罪,这个合法吗?

这是合理合法的,一般这样的案件都是数罪并罚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确定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3〕150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将我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陈国庆、韩耀元、卢宇蓉、宋丹《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和适用》认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多次敲诈勒索,不需要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可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二是不要求每次行为都是未经处理的,如果在二年内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有的行为已经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过,也应该计算在内,总数达到三次以上的,即可成立“多次敲诈勒索”。三是对多次敲诈勒索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结合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量刑指导】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3月9日印发修订稿并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法发〔2017〕7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敲诈勒索3000元钱!能定什么罪?判刑多久

敲诈勒索三千元,成立敲诈勒索罪,系数额较大,法定刑为3年以下。判缓刑的可能很大。

法律分析

涉嫌敲诈勒索3000块钱的行为,一般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敲诈勒索别人的钱财,只有3000块钱,但是依然还是触犯了法律,因此,对于这种行为,依然还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因为只有3000块钱,情节还是比较轻的,所以法律会判决个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实,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的行为并不是只有判刑那么简单,除了判刑以外,还应该对个人的行为进行金额的赔偿,因为被敲诈勒索的受害者在精神和金钱方面都受到了损失,所以作为作案人,应该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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