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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

时间:2022-11-19 05:30:03 作者:作者:南宫春兰 浏览80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敲诈勒索报案材料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敲诈勒索报案材料格式范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严律网(www.falvzx.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敲诈勒索罪报案材料怎么写

关于举报某某某敲诈勒索的报案材料某某某公安局:举报人某某某,性别,年龄,职业等,现举报某某某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手段进行敲诈勒索,敲诈勒索金额、物品等,现场证明人等,以上举报事宜真实,请公安机关予以核实立案查处。举报人:某某某 年 月 日

我该怎么写报案材料,您能告诉我报案材料的写法吗?我强烈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

报案材料

XXXXX公安局XXXX

我公司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XX(案件事实)......

报案材料

报案人:单位名称,、、、、、照营业执照抄写,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举报事项

1、-------

2、、、、、

事实证据

-----------------

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请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此致

-----------公安局

报案人:XXX公司全程

XXXX年XX月XX日

诈骗罪的报案材料,诈骗罪报案材料怎么写

诈骗报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可以口头报案,但是为了事情能顺利解决,最好准备好书面材料,包括:控告信。要写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和具体内容,可能的话,再写上你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

2、尽可能全面的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有真的最好,是假的也要尽量提供,也许有线索在里面;

3、相关证据:合同、交款票据、广告承诺资料、产品说明、技术资料等等,和本案有关的尽量提供,尤其是能证明对方有欺骗行为的证据。

到公安机关举报别人敲诈勒索,怎么写?

你不需要自己写报案材料,公安民警受理案件时会向你询问笔录的;你所要做的就是滤顺案情如实向警察反应,第一 :你是否认识这个人,如果你认识你就要向公安警察讲清楚敲诈你的这个人姓名以及其他相关个人信息,第二 他因为什么要敲诈你比如你和他是否有矛盾或纠纷等原因,第三 他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敲诈你比如人身威胁或是隐私威胁, 第四 你是否有直接证据证明你所举报的人的犯罪证据比如现场目击证人或是录音等证据。

诈骗罪报案材料怎么写

人民警察您好:

报案人:

XX

男,

XX

岁,

汉族,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

家庭地址

XX

。联系电话

XXXXXX

请求事项

:抓捕犯罪嫌疑人

XX

,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

事责任。

案情经过:

XX

XX

一手策划,玩弄手段搞诈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恶意侵占报案人的

XX

希望法律能严惩犯罪分子,还报案人一个公道。

综上所述,

XX

,手段残忍,性质恶劣,

,其行为已经触

犯我国《刑法》之规定为此,报案人现向公安机关报案,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及时抓获

XX

,追究其

XX

刑事责任

望采纳

报案材料怎么写

一、开头,填写某机关管辖权的主办案件机关的名称。

二、基本内容

1、自我介绍。

2、你所报案件的基本内容。

3、基本内容的最后一段要写上如下内容: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结尾

写明报案人姓名(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和时间。

四、注意事项:

1、报案材料可以手写,但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也可以打印,注意打印时最好使用A4纸;

2、报案材料必须如实陈述,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3、报案人报案时需要携带所写报案材料、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

4、报案材料送达报案机关后,需要接受报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报案材料的第一页右上角签名。

扩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对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

侦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二)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三)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五)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六)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七)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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