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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辩护词

时间:2022-11-17 19:00:04 作者:作者:郯玮艺 浏览53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以及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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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怎么写

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辩护时,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初犯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的,不过具体情况我们还是要具体分析。犯罪嫌疑人进行罪轻辩护时,主要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是否是初犯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的,不过具体情况我们还是要具体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法院对敲诈勒索犯罪会怎么

关于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并出庭为王某被控敲诈勒索罪进行辩护。本案开庭之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和仔细的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晰准确的了解。现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认定王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核心事实在于:受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受迫于被告人的暴力威胁压力,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王义认为受害人私闯其住宅,把其妻子惊吓,找其协商理论,言语、情绪过激在所难免,不说清楚问题不让受害人离开也符合人之常情,年轻气盛的王某打了态度冷漠的受害人,打人固然不对,但其及时被王义和赵生杰劝离出去,后来就离开了物业办公室。结合本案事实,首先受害人并未直接交付财物,而是中间人通过和其老板曹进联系,曹进同意给王义1万元化解此事;其次,在王义与受害人之间解决矛盾时,有赵生杰、赵丙山、刘贵州等人调和,之所以受害人老板可以给王义钱,正是这些人起了主要作用,如果王义与王某构成犯罪,这些人是否构成共犯;在缺乏敲诈勒索罪核心构成要件的事实认定不准确的情况下,起诉书指控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难以成立。

二、主观上,王某不具有敲诈勒索罪主观故意和目的要件

本案中,王某与王义没有事前犯罪预谋,虽然王义事前给王某打过电话,但王义致电王某目的在于找物业协商化解纠纷时寻求王某的帮助,而没有让王某教训维修工人或者向其索要钱财(详见卷宗王义讯问笔录P78),当天案发王某正好在物业办公室对面洗车店玩牌,出于亲情及义气使然,前往物业办公室,其目的不是敲诈勒索被害人钱财,整个过程王某也没有提过勒索钱财的事,而是想做和事佬,帮助其哥哥化解纠纷。

另外,王某自始至终都没有向受害人索要钱财,虽然王义最终拿到了1万元,但王某对该笔钱款没有期待,也没看见王义受领这1万元,对此不知情,事实上也未取得分文,因为他的目的并不是敲诈,而是为了帮助王义和受害人解决矛盾,虽然打了受害人,这是王某年轻气盛用错了方式,但不能因此认为王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勒索受害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和目的。

王某不认识受害人,接触受害人时间短暂,也没有充分参与王义等人与人受害的调解,对调解的过程具体情况也不知情,王某一直表示出事不关我的态度,还未调解完王某就离开了物业,事后也没有向王义主张过一分钱,因此,王某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三、客观上,王某打了受害人,但目的不在于敲诈勒索钱财,其客观与主观行为不一致,不符合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王某打受害人具有一定偶然性、突发性,受害人面对王某的责问,不予理睬,王某年轻气盛出于义气打了受害人,但这目的并非是敲诈勒索钱财或伤害身体,因此王某的客观行为与主观行为不一致,其行为不符合刑法所要求的定罪的基本原则。

四、本案事前或事中王义与王某未达成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不存在与王义同谋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目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本案中,王某在7月29日下午刚得知其哥哥家遭到物业修理工闯入住宅的情况,王某到物业办公室之前,王义没有指使或者指示王某打两位受害人,并且王义还阻拦王某,王某的过激行为并不是王义的真实意思和目的;且两人见面后,王义也没有告知准备向两位被害人索要钱财,或者让王某帮助其索要钱财,王义为了维护其权益,曾拨打110求助于警察解决此事,警察告知其自行解决,王义寻求受害人道歉,并且当时还有其他人作为调解,为了民事维权,通过金钱补偿方式解决是民事纠纷解决的应有之义,并不违反法律或者受害人本人和其老板的意志。

对于索要钱财的事实,王某自始至终不知情,王某是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才知道王义拿了被害人的1万元钱,因此,本案不存在王某与王义事前或事中串通同谋敲诈被害人的目的和行为。

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各共犯具有相同的故意内容,在本案中,即要求王某和王义主观上都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目的,结合上述律师意见,在这方面本案是缺失的,是证据不足的,因此,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王义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方面所求一致。

综上,本案事前或事中王义与王某未达成敲诈勒索的意思联络,不存在与王义同谋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目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五、量刑辩护:王某具备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没有参与分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事实,王某当庭表示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也没有索要被害人钱财,更没有分赃,赃款已由王义退回,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

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关注以上辩护意见!

敲诈罪辩护词

说句实话吧:没救了

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果甲有足够的证据,乙绝对完了

所以,你如果要指望为其辩护,还是在证据上动动脑筋,看看有没有空子可钻

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吴某某抢劫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

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

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

会见了

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

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1

、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

杀猪的意思

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

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

女的就将该男子

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

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

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

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

犯罪

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

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

害人反抗,

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

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

从而被迫

交出财物。

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

但以下几点不符

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

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

施人身暴力或威胁。

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

可以是以暴

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

制,

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

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

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

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

2

三人一同进屋,

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

奸,

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

并索要赔偿。

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

是获取财物,

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

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

识,

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

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

系。

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

合理合法。

该暴力

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

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

也就是说任

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

殴打的目的

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

都会这么做。

以达到演戏的逼

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

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

是演戏的一

个环节。

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

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

也为

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

第二、

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

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

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

反抗、

不敢反抗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

强制,

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本案中,

根据被告人李

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

2

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

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

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

物的关键。

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

被害人之

所以交出财物,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

但这种强制并不能

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

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

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

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

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

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

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

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

第三、

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

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

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

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

侵害。

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还可以采取权宜

之计,

尚有选择的余地,

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

有能力反抗而没有

反抗

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

意思

表示上存在瑕疵。

本案中,

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

路某某、

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

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

被告人

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

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

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

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

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

人身并

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

综上所述,

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

对被害人精神上施

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

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

2

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

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敲诈勒索罪认罪认罚辩护词、敲诈勒索罪辩护词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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