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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0-03-11 14:26:37出处:法律咨询阅读(63)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持续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这是对持续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措施。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的规定,只有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理。

《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或者爱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伤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和被虐待人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引诱不满18岁的人实施恐怖或者残忍的计划,损害其身心健康的;

(七)私自隐匿、毁弃或者开启他人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的规定,只有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法律处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家庭暴力行为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打击家庭暴力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的真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胁迫、胁迫等原因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以上是无忧找律师网站编辑为您总结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该网站致力于创建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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