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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家庭暴力法》的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0-03-11 14:09:27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23)

家庭暴力一直是困扰家庭的主要因素。事实上,许多夫妇在离婚后会彼此疏远。家庭暴力不仅会导致家庭破裂,还会导致人身伤害。为了保护受害者,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无忧找律师网是反家庭暴力法相关内容的小汇编,以帮助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经常辱骂和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犯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打击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尊重受害者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预防家庭暴力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保存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诊断和治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预防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预防家庭暴力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其工作人员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和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文明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理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近亲属可以向罪犯或者受害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帮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和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报警制止家庭暴力,并按照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和查明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伤害、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顾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在临时收容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未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或者发出警告信。

警告应包括罪犯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禁止罪犯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违法者和受害人发出警告信,并通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受到警告的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走访,督促施暴者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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