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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里的从犯请律师费用

时间:2022-08-13 22:03:03 作者:作者:牢丹亦 浏览134次

命案里的从犯请律师费用,当事人聘请刑事律师指南

  对于经历刑事案件的家庭来说,处理一个刑事案件不亚于参加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对于每个准备这场战争的人来说,首要任务不是急着冲锋陷阵,而是找对军师,分析案件的局势,盘点自己手中的资源,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公(公安)、检(检察院)、法(法院)、律(律师)各方力量博弈的过程,在不同的阶段,时间紧迫程度是不同的,处理的方式也各有差异。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聘请律师,如果聘请律师,聘请怎样的律师,有怎样的经验可供分享?笔者基于从业十年、一百余件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从律师的视角简略探讨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时需要考虑的八个方面的问题。

  1. 案件的危险程度和当事人对潜在刑罚的接受程度

  一个案件的危险程度是当事人聘请刑辩律师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案件的危险程度怎么判断?主要看涉案的罪名可能面临的刑期。家属首先要向办案单位询问涉案罪名和相关文书。如果是一般的危险驾驶罪立案,则可能的刑期一般是几个月的拘役。这类案件一般并不刑事拘留,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当事人还是自由身,危险程度较低。如果是故意伤害案件,则需要根据伤害的后果,轻伤重伤程度判断,故意伤害案件被刑事拘留的可能性就相对高一些,危险程度也高。如果是一些较重的罪名,尤其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慎重对待,不可掉以轻心。

  有的案件从案发到转变为刑事案件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也向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对自己可能面临的刑罚责任已经有了充分的心理准备,也在接受范围之内,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去请律师也是可以的。

  笔者的建议是,对于危险程度较高的案件一定要及时聘请专业刑辩律师;对于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案件,也可以不必聘请太有名气的律师,甚至有些案件聘请律师和不聘请律师的区别不大。

  凡有原则,必有例外。一些特殊案件虽不危险,但是对当事人的名誉以及工作可能影响巨大,这种情况下,也要重视。比如有些轻微醉驾案件的当事人是公职身份,虽然基本不限制人身自由,但一旦入罪,将会丢掉工作和政治前途。有些案件,对当事人本人影响不太大,但影响当事人子女政审的,也是需要注意的。

  2. 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

  请律师也是一种消费,就如同买衣服一样,虽然各种品牌和质地价格悬殊,但人人可以按需购买。不同律师收费也是高低悬殊,选择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聘请律师要根据自身家庭的经济状况综合衡量,当然这并不绝对,需要综合评判。

  律师收费只是其基于工作量和预期收入平衡的结果,收费高和辩护效果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律师的工作是智力和体力的结合,而且辩护方式往往极具个人色彩,不能替代,不可批量复制,因此任何律师的有效工作时间是有极限的。尤其是刑事案件,一年15个(视案件的难易程度和律师的投入程度上下浮动)左右的刑事案件量基本达到了刑事律师的处理极限。对于一些知名律师而言,因其自身的名气较大,慕名的当事人也较多,接了这个案子,意味着放弃了其他案件。为了平衡拒绝掉的客户产生的损失,收费自然也较高。因此,收费高低绝不是评判律师好坏的依据。

  如果是一些简单的或者危险程度较低的案件,自然没有必要耗费巨资聘请知名律师,差异不大的话,杀鸡焉用宰牛刀?

  3. 根据刑事案件的辩护空间研判

  什么叫案件的辩护空间?就是辩护成无罪或者轻罪的可能性。如果一起盗窃案件,人赃俱获,当事人也认可罪名和基本事实。那么这种案件的辩护空间就不大。律师研究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之后,发现基本没有辩护空间,当事人要量力而行。比如近年来集中爆发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一般而言该类案件的证据较为扎实,基本事实也没有争议量刑区间一般在一年以内,一般法院都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此类案件辩护空间并不大(只能在量刑情节上辩护),甚至是否请律师对当事人的量刑影响不大。

  如果一起案件,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和罪名有较大的异议,罪与非罪、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案件,一般而言辩护空间较大。比如上面讲到的帮信案件,很多时候办案单位会将该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混淆,而两者的量刑往往区别较大,这就需要律师去积极辩护,争取较轻的罪名。所有辩护空间较大的案件,都值得一拼。如果把成功辩护后取得的效果视为收益的话,收益一般的案件一般待之,收益巨大的案件应当投入巨大的精力慎重对待。

  4. 根据自己聘请律师的诉求分析

  有些刑事案件的发生比较突然,当事人往往没有做好准备,尤其是一些企业家,自身身陷囹圄,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进一步交代。企业的一些决策仍需要当事人决断,需要相对频繁的对外沟通,因此需要频繁会见律师。在笔者办理的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请两个律师,一个律师专门办理刑事案件,负责专业上的问题,另一个称之为生活律师,负责和家庭成员之间的问候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沟通,不负责案件的办理,这也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选择。一般而言,生活律师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律师承担的压力较小,收费也相对低廉。

  刑事案件请律师和看病请医生一样,并不是所有病医生都能治好疾病,也不是所有的案件律师都能保证结果,更多的时候,律师也无能为力。律师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在当事人遭受刑事控诉的绝境中,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和陪伴当事人经历人生低谷,降低心理恐惧和孤独,这也许才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动作。

  5.那些反经验的意外惊喜

  上面讲到的一些是否请律师以及是否请知名律师都是一般的经验之谈。有时候有些案件初接时,觉得辩护空间不大,甚至当事人也没有抱太大希望,而最终办理结果却让人喜出望外。

  笔者办理过一起二审的抢劫案。一审被认定为抢劫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才委托笔者办理。刚接到案件,辩护人发现该案的同案主犯因其他案件被异地起诉。几经调查,发现同案主犯并未被认定为抢劫,而是普通非法拘禁罪。笔者申请法院调取该主犯的判决书,二审法院收到判决书后,本来打算维持的案件,决定开庭审理。开庭时间没到,就提前把当事人取保出来了,当事人出来时还纳闷,以为家里找了什么关系。

  还有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当事人因收到赃物被刑拘。委托律师时,起诉书已经做出,量刑建议三年。笔者接手之后,发现上游犯罪是职务侵占,依照法律规定,检察院量刑建议一年七个月。下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按照法律规定,量刑三年也没问题。最后,笔者发现其实上游犯罪并不是职务侵占,而应当是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下游犯罪的量刑高于上游犯罪也与法理相悖。初期,法院一度建议检察院撤回案件,最终检察院妥协,改为量刑一年,实报实销。

  上面几个案件虽然是小案件,但是却是看似无望最后起死回生的好案件。虽然比不得那些重大刑事案件惊心动魄,但是好在律师用的都是巧劲儿,不费力,效果好。

  6.警惕江湖骗术

  人但凡有可以投机取巧,一定跃跃欲试。当事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家属往往会心急如焚,想尽一切办法托人找关系。越是这种情况,越容易上当受骗。很多当事人真正摸清楚刑事案件的门道时已经被骗得精光。

  笔者听说过的一个企业家曾被某公职人员骗了上千万元,也听说过某领导被公职人员骗了数百万元。现在的骗子往往骗术高超, 其自身也许会有一些社会职务,也认识某些领导,甚至就是办案人员本人。为了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其也会通过各种渠道打探到一部分准确的信息,然后夹杂着一些虚假的信息,让人真假难辨。虚假的信息总是真伪难辨,当事人无法验证,因此给了骗子行骗的空间。甚至有些律师也参与其中,到最后,使用拖字诀。一拖再拖,最后找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关系给你找了,钱也花了,事情没办成。让你不好意思退费。当事人家属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相信所谓的关系,不要天真地认为花钱可以摆平一切。以笔者十年所见,那些吹嘘关系,允诺结果的人基本上都是骗子。

  当事人要谨防那些为承接案件,夸下海口的律师。笔者此前接待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当事人家属咨询时,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不能成立,本案最好的结果是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当事人后来咨询北京某律师,该律师称当事人只需判五年左右的刑期,家属仿佛找到了救命稻草,于是委托了该律师。一审宣判后,家属又找到了笔者,笔者一看判决书——死缓。笔者认真地研读了判决书后,发现该律师的辩护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自首情节,更是站不住脚,给人一种狡辩的感觉。笔者始终认为,辩护人虽然是站在被告人的角度为其辩护,但必须立足于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辩护观点要经得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检验。盲目辩护,光说当事人爱听的话,有时候反而会害了当事人。

  笔者在处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时,听到了另外一种“骗术”。在委托笔者之前,当事人家属花费100万从北京聘请了一位律师。该律师承诺取保候审,如不成功退还律师费。当事人家属救人心切,便聘请了该律师。结果当事人取保不出来,后来家属反复和该律师协商退费,无奈最后只要回了90万律师费。后来我们了解到,有些律师专办这类拼概率的案件,万一取保成功100万就到手,取保不成功,也会扣除必要的成本,不会亏本。

  7.找到适合自己的律师

  找一个信任、口碑好的律师。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最重要的情感就是信任,否则当事人聘请律师之后,如果一直怀疑自己的律师是否尽心竭力,从百度上截取某一条法规,反过来指导律师办案,质疑律师。那么这种不信任反过来也会伤害律师的感情,影响办案的积极性。当然,一般家庭少有机会接触刑事律师,也可以通过有聘请律师经验的人去咨询,或者认识的朋友推荐,少走弯路。通过行内人推荐律师是个相对不错的选择。一来,同行最知同行,这个律师是否专业敬业,同行是比较清楚的;二来,同行介绍过来的案子,如果办不好,可能影响行业内的名誉。律师好不好,要看社会评价。如果一个律师在行业内,包括法院、检察院都有相对不错的口碑,那么这样的律师无疑是比较好的选择对象。

  找专业尽职的律师。我国的法律更新极快,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指导案例也一大堆。如果一个律师业务太广,只要是业务,来者不拒,就是万金油律师。万金油的律师很有可能什么都懂一些,但什么都浅尝辄止,难有深入的研究。专做刑事辩护的律师可能对这一细小领域内研究较多,研究起案件来能够更快地进入角色,经验丰富,更容易找到案件的突破点。一般来说县域内的律师基本做不到专业化,如果当事人的案件是比较重要的刑事案件,大概率得从省会城市才能找到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尽职的律师很重要。如果律师接案太多,顾问单位一大堆,什么都亲力亲为,精力难免跟不上,哪有时间去研究你的案子。有的当事人可能请了某知名律师,但是这个律师只冠名不办案,一般的事务和重要事务统统推给助理办,辩护效果不一定好。

  好的律师一定有很多精彩案例。能力强的律师总能拿出一大堆化腐朽为传奇、精彩绝伦的案例。一个两个案例说明不了问题,三个五个不具有代表性。如果一个律师能拿出数十个典型案例,那一定是实力的体现。要知道即便是能力很强的律师,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下能取得较好结果的案子,也是少见的。

  8. 聘请律师的时机

  凡事宜早不宜晚,委托律师亦是如此。能在侦查阶段介入绝不拖到审查起诉阶段,能在一审介入绝不等到二审。很多人都知道侦查阶段有审查批捕的37天黄金救援期,但是这黄金救援的根基之一在于当事人的供述和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如果当事人思维混乱,没有将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向侦查机关阐明,或者是受到侦察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恐吓、诱骗做了违心的供述,一旦证据形成之后,再想纠正,难比登天。律师介入可以帮助当事人平复焦躁的情绪,判断案件的形势走向,指导当事人如何正确面对侦查的讯问,这才是黄金救援的基础。

  很多家属为了降低律师费用,可能先期不聘请律师或者找一个生活律师传话,这都是错误的做法。不能觉得请了律师就万事大吉,请律师就要请有效果的律师。要请立足长远,为将来辩护做准备的律师。如果仅请一个阶段,恐怕有些律师就不会为案件做长远考虑。请一个传话律师,不啻于生病时请了一个巫师跳大神,徒有形式,没有实质。

  有些家属一审时没有认真选择律师,经历一审之后,想在二审换律师,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辩护难度比一审高了很多,堪比绝地反击。尤其是现在的刑事制度下,多数情况下二审法官倾向于书面审理,除非一审有较大错误,都倾向于维持原判。大家都学过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疾在腠理,不治恐深;病在肌肤,尚有余地,病入骨髓,无奈何也。笔者虽有不少二审改判的案例,但其间的艰难,不知与谁诉!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有些案件,虽然一审结果不如人意,但是经过一审律师的争取,关键事实进行了认定,尚有回转余地。这种情况下,二审改判的机会也相对较高。因此一审的辩护基础至关重要。

  举个反面例子,笔者在接待一个二审咨询的当事人时曾到看到一份令人称奇的判决书。发现一审律师在没分析提交证据后果、证明目的不清晰的情形下,将一份证据向侦查机关提交,最后就是这份证据最终导致当事人被判刑。二审时笔者虽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将案件发还重审,但最终结果仅少了几个月的徒刑,效果不好。关键问题就在于这份一审时盲目提交的证据。由此可见一审辩护基础的重要性。

  综上所讲的几点,都是一般的经验之谈,不同律师可能有不同的视角,但大致如此。说到底,选择合适的律师,要靠方法,也要靠缘分。祝愿每个当事人都能找到合适的律师,愿法治昌盛,天下无冤。

命案里的从犯请律师费用,律师为刑事案件从犯辩护的10大策略

  【编注】本文系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初红漫(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向“法律读品”赐稿,在此致谢。小编欢迎广大“读友”提出批评建议,更欢迎分享您的观点和思想,来稿请发送至:leo1934@qq.com。

  序言

  共同犯罪,系多名行为人共同作案,因形成犯罪智力与行为上的互补结构,相比单个主体犯罪,呈现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样态。在当前贯彻责任个别主义的司法原则下,刑事实务中如何区分各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实现罚当其罪,具有重要的刑辩意义。尤其从犯辩护,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量轻重,因而成为刑辩律师在共同犯罪中实现罪轻辩护的主要路径。笔者现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归纳十大从犯辩护策略,以供各位同仁参考。

  策略一:应遵循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主从犯应限定于同一案件而非不同案件之间进行区分。当然,这里的“同一案件”应包括事实上属于同一起共同犯罪但因各种原因分开处理的案件。换言之,同一案件应是指同一起共同犯罪的案件,即“同一”是指事实判断上的同一,而非诉讼处理上的同一。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指出,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不同案件不能简单类比,一个案件的从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大,但对这一案件从犯的处罚不是必然重于另一案件的主犯。显然,《纪要》的上述内容明确了主从犯同一案件认定原则。

  策略二:分工与作用结合认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根据该规定,认定从犯采取的标准是“作用标准”。与我国《刑法》直接采用“作用标准”区分主从犯的做法不同,国外刑事立法多采用“分工标准”区分主从犯。例如,现行《德国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表面上看,两种分类方法似乎完全不同,互不交集,但实际上,分工本身是明确作用大小的关键,而作用的判断更是分工标准最终拟实现的目的,二者互为依托。虽然我国刑事立法对主从犯的界定采用“作用标准”,但司法实践通常依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地位来判断作用大小。如首要分子,因其地位系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因此司法实践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首要分子是主犯;相反,因帮助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因此帮助犯只能认定为从犯。

  需要说明的是,主从犯的认定需要借助分工情况判断,但分工本身属于事实问题,而主从犯的区分则属于评价问题,因此,分工本身不能等同于作用,作用的判断需要以分工为依据,但也同时需要综合全案,进一步评价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之不同。因此,唯有贯彻分工与作用相结合的原则,方可实现从犯的正确辩护。

  策略三:从犯意提起的角度加以判断

  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务历来主张造意者为首。早在《大清律例·名例律》中即有“共犯罪分首从”条之规定:“凡共犯罪者,以先造意一人为首,依律断拟;随从者,减一等。”这一标准直至今天仍然得到沿用。例如,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共同犯罪中起意贩毒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当然,造意者为首,并不意味着非造意者就一律是从犯,但非造意者这一标准至少成为从犯认定的标准之一。

  策略四:从参与共谋的程度加以判断

  是否参与共谋以及参与的程度,通常能够反映出行为人违法意识的强弱。参与共谋者,对所共谋行为的性质会有更加清晰的认识,对行为拟造成的危害结果意欲更强。所以,刑事实务中,参与了共谋的行为人通常以策划者加以认定,而从犯则通常以不参与共谋或者策划为条件。

  策略五:从行为人对整个犯罪过程的控制程度判断

  对犯罪过程加以控制者,通常被冠之以组织者或指挥者。组织、指挥者在共同犯罪中通常也是起意者,但亦有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97条、第26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是主犯。因此,行为人没有从事组织、指挥行为的,可以做从犯辩护。

  策略六: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主动性进行判断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如果是在知情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参与犯罪,则通常会因参与的主动性而被认定为主犯。相反,如果是在他人的邀约下或者命令下被动参与犯罪,且所从事的行为多为接受安排所致,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七: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的实行行为者进行判断

  实行行为者,是指实现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之人。如抢劫案中当场实施暴力并劫取财物之人;盗窃案中实施秘密窃取财物之人。在我国,没有实行行为便无从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实行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具有核心地位,主要的实行行为人也因此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相反,行为人如果只是次要的实行犯或者帮助犯,则只能认定为从犯。

  策略八:从行为人是不是出资者或者资金的主要筹集者加以判断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也是共谋者、组织者或者主要实行犯。因此,在经济类、财产类、贩卖类犯罪案件中,出资者通常被认定为主犯。没有参与出资的行为人则一般被认定为从犯。

  策略九:从行为人是否为主要获利者分析

  共同犯罪中,获利多者说明其系共同犯罪的主要受益者。在出资不明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出资情况、组织策划情况的场合,获利多者通常会被认定为主犯。相反,获利很少、分赃较少的一方就可以考虑从犯认定。

  策略十:综合全案考量,行为人所实施的其他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实施或完成是否起到关键作用

  由于司法实践中,部分共同犯罪案件的分工情况较为复杂,难以明确区分教唆行为、组织、策划或指挥行为、主要实行行为等。对于这样的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在整个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如果其行为较为重要,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关键作用,则应当认定为主犯,否则为从犯。例如,在诈骗类共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从事的行为是联系资金转移的渠道,如果综合全案,该行为对于诈骗罪的实施或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否则应认定为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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