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婚姻 > 离婚 > 离婚赔偿

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

时间:2022-11-23 04:50:03 作者:作者:桂献玉 浏览148次

以下内容信息是由(法暖网www.falvzx.com)是小编为大家从网络上收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离婚有青春精神损失赔付吗

一、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

可以根据以下五条来评判: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的时间,等等。如侵权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持续时间长等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就重。侵权情节不同,反映出侵权人主观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为确定精神损失费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千差万别。在有些情况下,尽管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由此造成的后果却相当轻微,由法院责令侵权人赔礼道歉即可消除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而对于那些毁人容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就难以抚平,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失费数额时,不能无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般来说,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权者,行为人往往从侵权行为中获有利益,具有较好的赔偿能力。因此,对于这类侵权行为,根据其获利情况而增大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经济上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更好地慰抚受害者。在其他情况下,则要考察行为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良好,可以适当判令多陪;反之则酌情予以减少。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影响。法律制度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物质环境。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物质环境之中的经济人,所处环境不同,所需经济条件也不同。身处经济发达地区,由于消费观念、价格水平比一般地区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损失费的数额应当相应提高,否则,难以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慰抚与惩戒功能。 二、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

生活中很多年轻人在 结婚 后夫妻生活不久,可是感情发生变化,性格不合所以想要 离婚 ,特别是当代那些闪婚闪离的夫妻,有时候女方因为比较年轻,所以会要求青春损失费,那么这种赔偿合理吗?到底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呢? 一、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 精神损害赔偿 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 精神损害 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二、青春损失费有什么依据 根据《 婚姻法 》规定,夫妻关系应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有些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较短的时间内结婚,又在较短的时间内离婚,觉得自己作为女性是“亏”了,因此在离婚时要求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只有在 家庭暴力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判承担青春损失费。 从法律的角度看,离婚青春损失费是没有被直接认可和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发展而来的词,是离婚的人因为自己心灵受到创伤,认为自己在婚姻中处于劣势地位并且付出比对方多,希望在离婚的时候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然而,“离婚青春损失费”这个词在现实生活中被老百姓广泛地使用,司法实务也难以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纷争。从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上看,与“离婚青春损失费”比较贴切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以上全文便是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的相关内容,就单纯从我国的法律出发,对离婚的是没有青春损失费这一情况的,这种说法在法律上往往得不到认可和支持,但是在民间却很受用,但是,如果有 家暴 、重婚等情况的,可以为青春损失费提供依据。

离婚需要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2022

青春损失费一般指的是离婚损失费,参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来执行。损害的赔偿标准包括侵权人对对方基本公民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相应对价的补偿,根据程度、方式、结果、水平等多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对方存在重婚等非法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精神损失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赔偿标准参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多种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关于夫妻离婚损失费多半是指的青春损失费,虽然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青春损失费做出规定,但是也有与之对应的离婚赔偿规定,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拓展资料: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

法律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青春损失费”应该要怎么赔

精神损失费是什,

一、在离婚时,一方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该行为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在离婚时,双方均无重大过错,一方出于尽快离婚之目的或出于感激、同情、愧疚等情感而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从法律上讲,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只要受赠人表示接受,双方就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赠与的根本特征为单务无偿性。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在离婚时,双方均无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法定义务。一方在既无法定义务又无对价支付的前提下,自愿向对方支付"青春补偿费"的行为具有无偿的特征。因此,该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在实践中,这种属于赠与性质的"青春补偿费"并不少见,由于当事人赠与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赠与合同的效力也有一定区别,从赠与合同有无附款,可分为"附条件的赠与"和"无条件的赠与"。

1、附条件赠与。在理论上,赠与合同的附款主要有条件及负担两种。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第一百九十条又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可见,这两种附款在我国法律上都是允许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将赠与合同效力的发生与消灭,系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条件为事实,其目的在于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可能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互不骚扰对方或互不散布对方隐私等为条件,赠与另一方一定的财产,即支付一定的"青春补偿费"。一方不愿继续保持婚姻关系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不骚扰自己或不散布自己的隐私,即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善良风俗。以此条件作为赠与对方财物所附加的条件,未尝不可,此种行为并无不妥,应为有效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赠与,自然可以拒绝。但该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目的条件成就时,赠与合同才生效,否则赠与合同则不生效。即使赠与的财产已经交付,赠与人也有权请求不当得利的返还。同样,受赠人一方履行了所附条件,赠与人应履行赠与义务。

2、无条件赠与。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感激、同情或愧疚,而自愿给付对方一定的财物,并不附任何条件。对于此种赠与,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外在判断的难度,法律还是不要过度干预为好,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认定此种赠与是有效的。当然,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受赠人如果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情形,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在未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受赠人依法向法院主张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除赠与人存在《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之情形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履行赠与义务。

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达成诸如如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的"青春补偿费"等类似约定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上协议中约定的"青春补偿费"性质,笔者认为确定为一方向另一方所承诺的损害赔偿金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由此可见,以上约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要这个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协议。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之间达成了类似男方(女方)在外有第三者,离婚时将放弃主张财产的权利,做为给予对方 "青春补偿费" 的协议,只要男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放弃财产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应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确认该约定合法有效,给予保护。

三、不正当男女关系中,"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和处理

不正当男女关系中,"青春补偿费"协议通常符合赠与合同的表面特征,即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然而,这些“赠与合同”的最终实现要受其附款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些“赠与合同”都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条件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二是解除不正当性关系。下面笔者对这二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效力谈谈自己的看法。

1、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的效力。

这种以进行不正当性行为作为对价的“协议”,由于内容违法而欠缺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多企图以“赠与协议”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协议”逃避法律限制。当事人于合法婚姻关系之外,谋求建立或维持不正当性关系属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当无疑问。因此,以其为内容的条件也当然构成不法条件。法律行为所附之条件违反公序良俗,致整个法律行为本身亦违反公序良俗者,则整个法律行为应归无效。也就是说,条件不法而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根据该原则,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否则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可能对一切行为都做出预见从而做出相应规定,故需设立该原则,以弥补法律具体规定之不足,使弱者在特殊情形下的利益仍能受到法律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因而能较好地处理现代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维护公共秩序、协调利益冲突和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当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需要法律调整,而法律又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该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综上,以建立和维持不正当性关系为附条件的"青春补偿费"协议当属无效合同,权利人以该协议请求"青春补偿费"当然得不到支持。那么,已经支付的一方有无权利请求返还呢?目前司法界尚有争议,笔者认为不应支持受损方的返还请求权。 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是,造成以上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当事人违反公序良俗。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其目的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性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其目的乃在不使违反法律本身价值体系或违反伦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王泽鉴:《民法总则》,第286页)。也就是传统民法上所谓“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理论。参考国外的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817条规定:给付人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或违背善良风俗的,不得请求返还。《日本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因不法之原因而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此项立法的理由,正如德国学者拉伦兹所指出的,在于法律认为当事人从事不法行为,即为将自己置于法律秩序以外,无予以保护的必要。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上尚无此种明确规定,但法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而不能肯定受损方享有返还请求权。

离婚青春损失费怎么算

法律分析:一、如何计算离婚损失费

因为青春损失费的赔偿依据的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损失费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应当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

1、损害赔偿的范围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2、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手段场合方式、造成的危害结果、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水平等多种因素参考确定赔偿数额,因此离婚青春损失费也应当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综合考虑以上多种因素来确定数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关于离婚青春损失费怎样赔偿和离婚有青春损失赔偿吗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法暖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