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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可以请律师吗

时间:2022-08-07 16:02:50 作者:作者:仙岚翠 浏览105次

违法行为可以请律师吗,现实中,“民告官”能否立案?先来理清受案范围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或行政官司的俗称。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列明了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包括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不服等十二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还规定了共计十四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

尽管规定都比较明确,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行政相对人起诉事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仍然是经常出现争议的焦点。

值得庆辛的是,有一些争议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得到解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作出的一份判决就明确,行政相对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举报他人违法时,在行政机关具有检查监督法律职责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投诉进行核查处理就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因此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然而,有一些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始终得不到解决。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是法院驳回行政诉讼起诉时常见的理由之一。

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过程性行为进行准确的定义,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列举。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过程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官在进行审查之后自由裁量,这就会导致过程性行为的范围而出现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条中所指的过程性行为,是指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在于: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发生对外的法律后果,也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否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实质的权利义务影响,才应是认定是否属于过程性行为的核心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例来看,不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告、函件等,也属于过程性行为。但问题在于,有些行政行为实际上已经或者将要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仅仅因为看上去像是过程性行为,就被法院驳回起诉,这种案例也不少见。

比如,政府对某项审批行为,由于种种原因,该审批行为之后并未形成对外公开的,明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文件,但是该审批确实导致行政行为生效,对不确定的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此时再简单粗暴地将审批行为划归为过程性行为明显是不合适的。

在这种情况下,审核批准行为导致的行政行为生效,其实是一种终局行为。在此之前的技术审查、批前公示等才是真正的过程性行为,经过这些过程之后,生效的审核批准行为就已不再是准备过程中的一项,而是终局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请律师吗,遭到辱骂如何起诉对方

受到他人辱骂,侮辱是可以起诉的,属于侵权之诉。起诉时需要原告身份证,侮辱的证据,起诉状去法院立案。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有起诉权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

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民事诉讼法中的起诉,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6月3日,24岁乘客钱某在车站附近餐馆喝了半斤二锅头,随后上高铁乱坐他人座位,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大吵大闹,辱骂推搡列车员、安全员。铁路警方对其予以治安罚款处罚。

影响治安不构成犯罪的,是不会有案底的。案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与相关国家机关。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通常称治安拘留。这种情况下并不构成犯罪,因此没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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