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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简历,** 律师

时间:2023-04-29 16:40:03 作者:作者:巫季雅 浏览54次

以下文字资料是由(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小编为大家从搜集关于北京离婚律师**简历整理后发布的内容,让我们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紫丝带妈妈』?

“紫丝带妈妈”指的是一群见不到孩子,数量庞大但是声音微弱的妈妈群体。之所以被称为“紫丝带妈妈”是沿用了美国反暴力运动的标志紫丝带。

在生活中,这样的紫丝带妈妈并不在少数,她们因为长期见不到自己的孩子内心备受煎熬。接下来编者就例举几个事例,让大家切身感受一下她们的艰辛。

事例01

江苏镇江的万腊梅女士,她因为和丈夫之间发生矛盾,如今已经很久没有见到自己的孩子了,据称两年时间她只见过自己的女儿一次。

万腊梅说,她和丈夫因为“假离婚”事件发生争吵,一气之下她带孩子回了娘家,但是孩子最终还是被孩子抢走了。可是她的丈夫却声称,万腊梅和婆婆之间发生矛盾,他打了妻子一巴掌,然后万腊梅带着孩子离家出走。由于双方各执一词,事情一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她也就见不到自己的孩子。

事例02

戴晓磊因为无法忍受丈夫的家暴行为而提出离婚,虽然成功离婚但是却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目前,她已经很久没有见到孩子的面了,都是一个人在生活。

戴晓磊在婚内长期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法院一审二审也都认定其丈夫存在家暴事实,但是孩子最终还是判给了男方,女方享有每月两次探望的权利,不过现实中,戴晓磊的丈夫并不配合她探望孩子,因此她看孩子还需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分困难。

事例03

朱莉和自己的老公是高中同学,认识很久了,后来两人结了婚。后来由于丈夫做生意失败,两人开始多次发生争吵,在争吵中丈夫还会动手打她,这也让朱莉下定决心离婚。

最终两人离了婚,鉴于事实情况,孩子判给了女方。可是朱莉的丈夫却对判决书置若罔闻,拒绝把孩子送到妈妈的身边。就这样,朱莉很长时间都没有见到自己的儿子,虽然在此期间她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甚至她和母亲还遭受了对方的拳脚相加。

不过幸运的是,最终在多方的努力、朱莉的坚持下,孩子回到了她的身边,她再也不用当一个紫丝带妈妈了。

孩子是母亲的所有,现实中的紫丝带妈妈十分不容易,她们这个群体理应得到社会的更多关注,在她们身上发生的事情也该被更多发掘以及有效处理。

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后,其和家属都遭到丈夫的暴力行为,法院会怎么处理?

对于“如果当事人提出离婚后,其和家属都遭到丈夫的暴力行为,法院会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说,这会影响到法院的判定,这种行为可以被认定是构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其实是个很抽象的标准,感情它本身就是很主观的一件事,有人看就是破裂了,有人看就没破裂。”

**认为,在法院判断的维度当中,如果有赌博、家庭暴力、虐待、重婚,还有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这些情形的话,不需要等待六个月,也不需要第二次起诉,一次起诉就应该马上能办理(离婚)。即使证据不充分,法院给缓冲期六个月,之后第二次起诉,法院通常也应当判离。

扩展资料:

衡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前四次宁顺花离婚案诉讼情况

4月15日晚,据通报称,2016年12月2日,宁顺花首次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丈夫陈定华离婚。因未提供证据,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判决驳回了原告宁顺花的诉讼请求。

之后,宁顺花又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2018年10月23日、2019年11月7日向该院起诉,要求与陈定华离婚。该院均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了妇联干部、心理专家参与审理。期间,陈定华多次向宁顺花表示认错改错,以求谅解。

宁顺花也通过短信等方式向被告表示愿意给其时间和机会。从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陈定华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

2020年6月,该院承办法官与妇联干部一起到双方户籍所在村及乡镇走访,听取了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的意见。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依法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被驳,男方发声:给我一千万也不想离婚

如何写协议离婚书

法律视频

简单协议离婚书怎么写

2019-01-11来源 : **2,019次播放

主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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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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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内容:

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律师**。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书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关乎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一定要慎之又慎。一份生效的离婚协议书中必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结婚的日期、办理登记结婚的机关以及离婚的原因,并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既要内容详细,更要有可操作性。

需要注意的是:

一、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不生效,是可以反悔的。

二、离婚协议一经在民政局备案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若能证明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四、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愿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协议履行。

离婚起述多久能收到传票

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后应该先传唤被告,通知被告后才会通知原告,也就是说法院先是电话通知被告,如果通知不到,则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如果还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最后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采用登报的方式送达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综上所述,立案后要向对方送达一般5日内向被告送达传票,现实生活中法院立案后多久能收到传票一般由法院掌握,一般情况下在10天到一个月内。

婚外情该怎么处理

婚外情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伤风败俗,极为恶劣!同时,婚外情也是一种玩火的行为,各类情感纠纷十分危险,说不准就能让你付出生命的代价!不管你有多少底气,都不是你婚内出轨的理由。一旦出了轨,就等于抛弃了另一半的守候,抛弃了婚姻的誓言,抛弃了完整的家庭,也抛弃了自己的灵魂!如果及时悔过自新,还可以重新走向美好。若是一条道走到黑,终究是见不到阳光的!

当前,虽然婚外情比较多,但是婚外情的性质早已被定性,说破了天也不怎么光彩!从古代起,婚姻的道德底线就固定了。不管你是不是和情人有真爱,你都伤害了那个真爱你的人,都伤害了你的婚姻家庭!婚姻不是你一个人的,而是你和爱人共同的归宿。所以,婚姻中的人请不要任性!

从爱情角度而言,那些在婚外情中不知悔改的人都是无药可救的。请试着想一想,当你在外面花天酒地而你的爱人还在家里苦苦等待你回家的时候,当你和别人缠绵而忘掉了爱情的忠诚的时候,当你谈情说爱把爱你的另一半摧残得心力交瘁的时候。将心比心想一想,如果换成你的爱人这样对你,你能忍吗?你的灵魂将如何安放?你的未来出路在哪里?情人能给你安稳的爱情吗?

谁也不能给婚外情辩解!任何试图辩解的是行为都只会越抹越黑!旁观者是最清楚的人,一直在看着你出尽洋相!谁要是觉得婚外情精彩,请让旁观者给你评价一句,看看人家说什么。

那么婚外情都是怎么处理的呢?我见过三种常见的方法,如下:

第一种,有泪不轻弹,痛苦自己尝,为了婚姻完整而选择忍受。最终婚姻失去了色彩,为了过日子而过日子!

很多人在发现另一半找到了新欢之后,往往瞬间就懵了。虽然心如刀割,但是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在纠结之中度日,既不敢去当面戳穿,又不敢去找那个爱人的情人去理论。这种心理很正常,冷静下来的人几乎都会这么处理,主要是怕一旦戳穿会引发离婚。

虽然他们觉得自己活得很窝囊,但是至少婚姻的形式还在。这是很多人遇到婚外情之后最常采用的方法,婚外情就像一把尖刀,直直插在了心上!拔掉就死,不拔会更窝囊。一般来说,选择容忍是比较好的理性办法,但是如果不能用感情彻底拉回爱人,即便你再能忍,也总有忍不了的时候,选择忍的人离婚率非常大。

第二种,选择用泪水挽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只能说效果一般,出轨的人一般不会在乎你的眼泪!

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发现老公或者老婆出了轨之后,第一反应是心中咯噔一声,紧接着流出了辛酸的眼泪。那种感觉能让人渐渐心碎,渐渐感觉爱得不值,从而引发争吵。可是等情绪平静下来之后,他们会产生“不舍”的情绪,试图用感情挽回对方。常常一边流泪,一边“祈求”对方不要离开自己!这种方式几乎没有效果,有人流干了泪之后放弃了,有人换了策略。

换策略的人,有一多半会在自尊心的作用下,提出“二选一”,要么你立即和情人断了联系,要么你我立马离婚。这属于快刀斩乱麻的处理方式,不吵不闹,把道理讲清楚。一般来说,当场挽回爱人的概率大点。但是长远来看,心里会有一个疙瘩,从此有了阴影。

第三种,雷厉风行,原则性的问题不容践踏,一次犯错一辈子都不原谅!

有很少一部分在得知另一半的婚外情之后,会直接开始残酷打击或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要么一次治改,要么用同样的策略应对。你不是出轨吗?我也不管那么多了,正好我也有一个潜在的情人!于是,本来无辜的人命运开始了变化,要么因为报复而把自己搭了进去,要么自己也深陷婚外情中。

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夫妻一方以对方“出轨”起诉离婚,会不会得到支持?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尽管出轨异性朋友,可是没有长期性、平稳的一起定居,就无法确认为同居生活个人行为,就不可以为此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更不可以为此做为规定离婚损失赔偿的标准”近日,一篇题写《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的内容引起许多网民及刑事辩护律师强烈反响。1月2日中午,话题讨论“不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走上微博热搜。

许多网民表明对“不可以以出轨为由要求离婚”难以理解。杰出婚姻律师金国先前就曾对于相近思想观点出文觉得:“假如依照小编的观点,另一半不可以仅以‘出轨’为由规定离婚,细心想一想,那另一方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出轨,这不是挑事吗?另一方都出轨了还不可以规定离婚?由此可见这个观点多么的荒诞。”

实际上,最少早在2021年1月就已经有相近微信微信文章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后被经常转截、引述、改变。2022年1月2日,某地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微信号分享以上文章内容,再度引起关心。但是,该人民法院公众号后又删除了该文章内容。

出轨是否离婚法定程序?

异议来源于民法典中有关提起诉讼离婚的相应要求和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要求,夫妇一方规定离婚的,可以由相关机构开展协商或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起诉。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子,理应完成协商;假如爱情确已开裂,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婚。

该法律条文例举了五种情形,有在其中情形之一的,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婚。包含重婚罪或是与别人同居生活等四种情形,及其别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表述(一)要求,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等规定的“与别人同居生活”的情形,就是指有另一半者与婚内出轨异性朋友,不因夫妇为名,不断、平稳地一同定居。

前述异议文章内容觉得,“依据该法律条文,尽管出轨婚内出轨异性朋友,可是没有长期性、平稳的一起定居,就无法确认为同居生活个人行为,就不可以为此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更不可以为此做为规定离婚损失赔偿的标准。也便是你抓住你的另一半出来和其它异性朋友开房间直接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性一同定居,不可以为此规定离婚。”

“这一观点以偏概全。”针对这一思想观点,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主任、婚姻家庭部负责人**告知澎湃新闻网,法律法规中例举的确立合乎离婚法律规定情形中合出轨有关的,的确指的是同居生活或重婚罪,“自然,出轨不肯定相当于同居生活,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之中,同居生活是在相对性的一段时间内不断平稳地一同日常生活和定居。”

这般来看,出轨能否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法定程序?**觉得,假如出轨个人行为特别极端,例如尽管从来没有住在一起过,但早已有长时间维持的,或者持续两三年的出轨个人行为,另一方也是有充足的直接证据可以证实,这样的事情下就可以可用民法典之中要求的“别的毁坏夫妻关系的情形”。

“法律法规提倡维护保养婚姻生活的可靠性,并不是说仅有同居生活和重婚罪才可以提起诉讼离婚,这有点儿过度肯定。”**填补说。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作伙伴李力争觉得,以上异议文章内容的文章标题《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有什么问题。“可以提起诉讼离婚,但人民法院有可能宣判不允许离婚,由于出轨并不是婚姻破裂的标准,换句话说,并并不是不可以将出轨做为提起诉讼离婚的原因,但其结果不一定会判刑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重婚罪或是与别人同居生活’、‘别的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婚。”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游植龙观查强调,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另一半一方与第三者有重婚罪,与别人同居生活,与别人两儿非婚生子女,长期性私通、姘居等出轨个人行为的,一般可评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整失效的,准许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失赔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专家教授陈爱武觉得,单一的出轨个人行为,自然不可以相当于“与别人同居生活”,但不可因而下结论“出轨不属于同居生活个人行为,不可以由此规定离婚”,不然就犯了逻辑性不周延的不正确。

陈爱武表明,提起诉讼离婚是被告方行使诉权的主要表现,法律法规并没有附属约束性标准。因而,即使另一半没有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要求的多个离婚理由之一,被告方还可以申请办理离婚。人民法院在离婚案子的审判中并不会独立地探讨一次或多次出轨个人行为的特性,反而是综合性考虑多种多样要素。

离婚更难了?

澎湃新闻网注意到,前述异议文章内容觉得,从民法典及其近期颁布的法律条文看来,法律法规针对离婚的全新心态是:避免草率离婚,离婚更难了。

文章内容还提及,针对起诉离婚,仅有婚后出轨比较严重到重婚罪或是与别人不断、长期性的一起日常生活,且要有充足举证表明的情形下,才可以宣判离婚。

游植龙觉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可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表述(一)中对“与别人同居生活”情形的评定的表述,仅仅沿用了2001年破产法法律条文的内容,并无创意,不可以从此讲解为“不可以仅以另一半出轨为由要求离婚”。

**说,法律法规的婚姻自由,包含了完婚随意和离婚自由,而以上异议文章内容把旧要求当新规定,还把法律法规所例举的离婚情形开展了窄化了解,限缩条款要求,机械设备教条主义地了解法律法规,会造成对法律法规的误会。

“可以宣判离婚的情形实际上挺多的,除开感情层面的同居生活、重婚罪,受到破坏夫妻关系的,例如长期性嫖妓、长期性不断出轨等个人行为,赌钱、吸食毒品、家暴等都是可以宣判离婚的法律规定原因。”**说,此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民法典中要求的“别的毁坏夫妻关系的情形”。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法规与现行政策一贯遵循的标准是确保婚姻自由,抵制草率离婚。”陈爱武强调,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一标准,原破产法以及法律条文对离婚的标准和程序流程开展了明文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法律条文在离婚标准程序流程等问题上,基本上沿袭了破产法以及法律条文的要求。

陈爱武强调,法院判决书离婚的主要的标准是“情感已开裂,调整失效”,民法典地一千零七十九条要求的前述五中情形皆为婚姻破裂的表达形式。因而,是不是宣判离婚依赖于人民法院依据被告方感情基础、结婚后感情情况、造成离婚的分歧矛盾原因、有没有儿女、另一方被告方心态等情形综合性掂量后开展案件评查。

陈爱武觉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离婚标准的要求更为科学合理,提升了一款尤其的离婚标准,即一千零七十九条最终一款:“经人民法院宣判禁止离婚后,彼此又两地分居满一年,一方再一次提到离婚起诉的,理应准许离婚。”

“依据上述条文的要求,宣判禁止离婚后又两地分居满一年,再度提起诉讼离婚的,无论有没有离婚理由,人民法院都理应宣判离婚,展现了确保离婚随意和避免草率离婚这二者间的均衡与融洽。”陈爱武说,就此而言,离婚并不是更难了,反而是更为科学规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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