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暖网>首页 > 婚姻 > 离婚 >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机构排名前十名,北京离婚律师机构排名前十名单

时间:2023-04-21 13:20:02 作者:作者:咸尔容 浏览94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离婚律师机构排名前十名,以及北京离婚律师机构排名前十名单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最好律师前十名

精品律师所

根据《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最新排名,深度解析2018-2021年排名变化》,十家精品律师所情况。

1、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2018年16人,2019年25人,2020年19人。

银雷律师事务所,选择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案件,为胜诉率与服务质量第一梯队律所。

知名律师:雷海军

2、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2018年9人,2019年17人,2020年18人。

天同律师事务所,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深度办案。

知名律师:蒋勇、陈耀权

3、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人,2019年20人,2020年21人。

星权律师事务所,选择明星及其相关案件代理,选择差异化人群,侧重明星的名誉权、侵权等海量的案件。

4、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

2018年61人,2019年68人,2020年69人。

柳沈律师事务所,选择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注册、代理、诉讼等产业链业务。

5、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2018年25人,2019年23人,2020年28人。

岳成律师事务所,以岳成的个人品牌,辐射带动其子女及第三代人品牌,形成家族及血缘及姻亲为纽带的家族传承律师事务所。

知名律师:岳成

6、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2018年16人,2019年14人,2020年15人。

尚权律师事务所,选择刑事案件,聚焦刑事案件,不代理其他类型案件。

知名律师:张青松

7、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

2018年18人,2019年18人,2020年16人。

才良律师事务所,选择拆迁案件领域,是拆迁领域最资深的律师事务所。

知名律师:王才亮

8、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

2018年67人,2019年63人,2020年53人。

易行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合作,承接其栏目热线的法律咨询,主要业务市场为北京区域。由于北京电视台也与其他律师所合作,其业务萎缩,人数逐年下降。

9、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2018年12人,2019年19人,2020年26人。

家理律师事务所,选择婚姻业务为单一业务领域。

10、北京**律师事务所

2018年21人,2019年21人,2020年26人。

**律师事务所,选择交通事故为单一业务领域。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如下:

1、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恒略律师事务所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客户提供出色的法律服务,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办理案件的胜诉率极高。

在民事领域,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名誉侵权、医疗纠纷尤为突出,并擅长为公司防范风险、处理公司股权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税务筹划等。

2、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所实际上是全球最具创新力的律所之一,立足整个亚洲,具有国际化思维,也拥有大量的客户和行业内的竞争实力,依靠自身高水准的专业化能力走到今天,成为亚洲与世界沟通的纽带。

3、北京中银师事务所

经过司法部门批准,是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服务中不断做出突出成绩,始终坚持为客户服务,而且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商业信息,促进信息互通和商业合作,在业界口碑优秀。

4、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中闻律所是一家注册资本规模最大发律所之一,有3500万,而且它的总部办公地址就有5000多平方米,拥有高端智能化工作环境,在资料管理、查询、法检等方面,具有高效、专业的硬性实力,水平极高。

5、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任继圣律师,一级律师,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首席律师。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任继圣律师1952年中国人民大学外交系研究生毕业,专业领域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助教、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还曾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席。

6、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

安洋律师于2011年7月加入君合律师事务所,现为君合北京总部银行金融组的合伙人。安洋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包括银团贷款、跨境融资、并购融资、贸易融资、飞机及设备的融资租赁以及不良资产处置等。

安洋律师为国内外众多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了全面的银行金融法律服务。

7、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

黄海波律师自1994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迄今已有20余年执业经历。在20余年的律师工作中,处理了大量的各种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黄海波律师法律知识全面,工作认真负责,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北京永康食品公司给其的评价为“真诚的服务,企业的依托”。

黄海波律师所从事的业务主要侧重在经济纠纷、刑事辩护、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

8、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

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所。刑辩界一直有"京城四少"一说,他们分别是15年前为刘晓庆涉税案成功无罪辩护而闻名的许兰亭、钱列阳、李霄林和张青松四位律师。其中,张青松律师是尚权律师所主任。

9、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王立华律师结合所办案例编著的《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诉讼》已由中国最权威的法律图书出版机构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包括该两部著作在内的相关丛书被权威人士誉为“是真正全面介绍律师操作的书”,并被司法部、全国律协指定为各地律师培训专用教材。

10、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杨汉卿律师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主要以刑事辩护业务为主,兼从事行政诉讼和建设工程纠纷业务,承办了“吉林于某涉黑犯罪辩护”、“北京孙某受贿案辩护”、“广西庞宗祥无罪辩护案”等一些有影响刑事大案。

现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并主要以职务犯罪、暴力犯罪、涉黑犯罪和经济犯罪为主要研究方向。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前十名是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师事务所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职责

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为公职律师提供出庭或从事其他法律事务时所需的律师函,介绍信等有关文书,并做好有关收结案登记,业务归档,统计,印章管理等事务性工作,指导协调各政府部门公职律师的法律业务,特别是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论证。

协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承担部分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负责公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査和监督,开展各部门公职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等。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前10位有哪些?

1、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北翼15层,5层

2、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120

3、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106

4、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81

5、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77

6、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70

7、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67

8、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内大街甲22号华夏银行11层66

9、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盈泰中心2号楼17层50

10、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6号楼国际投资大厦C座7层48

北京十大离婚知名律师事务所排名榜单?

北京十大婚姻律师事务所业务领域: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快速离婚、离婚方案、协议离婚、财产追回、债务划分等其他婚姻问题

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

婚姻诉讼知名律师:柳倩律师、段莉律师

1、专注婚姻业务领域,更专业,更高效

2,专业婚姻律师团队,业务精湛,经验丰富

3、婚姻律师团队办案,主任律师指导、知名律师带领多名律师共同办案

4、坚持客户至上原则,对待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柳倩律师办案特点:善于沟通、耐心细致、忠于委托人、直击案件焦点、代理意见常常被司法机关所采纳。

段莉律师办案特点:细致、耐心、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雷厉风行、始终以胜诉为目标。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4日

办公面积:1500平方米

地理位置: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802室、803室(人民大学地铁站东南口出,四通桥桥东南处)

北京处理离婚最好的律所?

恒略律师提醒大家: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1、有关军婚的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2、不予受理的情况(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关于北京离婚律师机构排名前十名和北京离婚律师机构排名前十名单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阅读全文
相关问答
栏目热点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