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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请律师打离婚官司

时间:2022-08-24 14:33:26 作者:作者:湛藏 浏览124次

九亭请律师打离婚官司,《安家》这部电视剧中秦涛律师为朋友做了什么?

  突如其来的疫情假期,让我也有时间刷刷电视剧了,好欢快。闲话不谈,只说说有个秦涛律师这样的朋友有多么幸福:

  一、您的私人法律顾问

  剧中,秦涛律师(或称秦大教授、秦大律师)可以堪称徐文昌(或称徐姑姑)的私人法律顾问。

  风趣幽默的秦大教授一直随时提供各种法律事务的免费咨询服务。秦大律师作为徐文昌的好友,给徐文昌普法相当成功。徐文昌在第一单出售老洋房的过程中,老油条出主意签个租赁合同,然后去清场。徐姑姑让很专业的指出龚家花园的图纸上根本没有小平房,小平房系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能出租,在法律上不能构成合法的租赁关系,并在组织和协调拆除小平房的过程中视频取证,积极报警,提供表姑奶一家的真实居住地址,并向警察出示证据,另强调龚先生房产证的法律效力,完美地以人民币1.5亿元出售龚家花园,给安家中介创造的利润在人民币240万元左右。

  剧中,徐店长遇到的诸多问题,不论是工作上的,还是生活中的,第一时间都想到了请秦大律师出面解决。

  《2018年中国律师事务所费率调查》中国律师平均每小时收费率为2792元人民币,初级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每小时收费率为1576元人民币,高级律师为2198元人民币,高级合伙人每小时收费3481元人民币,管理合伙人达到4054元人民币。根据秦涛律师藐视徐姑姑租住的两居室,及其在电台频繁做节目等细节,结合上海律师的综合收入,及他的职业年限等信息,可以推知秦律师的综合年收入约为1000万元左右。

  结局部分,城家公寓的综合配套也少不了律师及律所的介入,徐姑姑与秦大律师相互成就。这就是私人法律顾问给您带来的美好!

  二、您的智囊

  秦涛最开始登场,是因为房似锦和徐文昌,在第二单老洋房业务中,遇到了极大阻碍。徐文昌也不得不求助这个身为律师,又是教授的老同学。

  秦大教授凭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协助找到关键证据,直击林茂根痛处,帮助徐姑姑为向玉荣的管家耿长青一家维权,最终协助确认了赠予书的法律效力。

  秦大律师的这次出手,作为耿叔的律师,作为徐姑姑的智囊,迫使林茂根守规矩。帮着安家天下公司收到了跑单客户饲料大王林茂根2个点的服务费,一次是和向文森交易的1个点,一次是和耿叔交易1个点。总共就是人民币720万元。给耿长青一家争取了在上海九亭的180平方米的房子,一平方4万元,那就是人民币720元。总计协助维权人民币1440万元。

  他正义感十足,提供超出咨询范围的法律建议。秦涛身为徐姑姑的发小,再加上自己还是律师,强烈建议他找张乘乘要回房子。教育徐姑姑如下:“夫妻二人在离婚一年之内是可以提出来做财产重新分割的,做人哪,要分清楚是非对错,张乘乘她是婚内出轨,她不但没有得到惩罚,还得到了所有的财产,你倒净身出户了,这是什么逻辑。这叫黑白不分,这是对法律的藐视,你是有责任的,你这叫纵恶,纵恶啊。”

  他为徐文昌起诉张乘乘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成功拿回婚前财产。这是民事诉讼律师的功底。试问上海一套房子也价值千万吧。

  为涉嫌诈骗的谢亭丰与被害人协商、谈判,获得谅解,这是刑事律师的业务范围。

  综上,智囊秦涛是一位民、商、刑事均优秀诉讼律师。当你遇到矛盾纠纷时,遇到时,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律师会运用专业知识和执业技巧洞察事情的关键环节,找到问题的症结,理清矛盾的脉络,然后针对不同的人,拿出最佳的解决方案。

  三、您的人生顾问

  见多识广,洞悉人性。风趣幽默,不失品味与见识。之前听过华人神探李昌钰博士的现场讲座,他每天下班回家,看看垃圾桶就知道老婆大概做了什么,怎么跟老婆搞好关系。

  火眼金晶的秦大律师堪称徐姑姑与房店长恋爱关系的神助攻,看破徐姑姑对房店长的感情。细心观察,步步紧逼,得出结论,积极促成二人恋情。

  去了次徐姑姑家的卫生间,立刻盘问,“兄弟你这案发现场没有处理好,洗手间都没有收拾好,这还有女人用的东西呢,不要对你当律师的朋友撒谎。合租伙伴,说是说了,但是没有说全部的真相,你那个洗手间里面,两个牙刷,放在一个杯子里,其中一个还是红色的,你的合租伙伴是房似锦。我也不用你发誓。她家里遇到的这个案子啊,有点麻烦,胜算啊,那就看交情了。打官司,事在人为。车老板吧,没有给车辆上保险在先,却骗了房似锦的爸爸,说上过了,就冲这一条,我就可以让这个案子翻个个。但是啊,房似锦的爸爸肇事超载撞死人这件事情,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要判刑的。三年以下,尽量求得死者的家属,其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赔偿金额上,这是个不小的数,对于她的家庭来说是个不小的数额。”

  指导家庭贫困的房家擅用政府提供的公共法律咨询,妙用法律援助律师。

  在徐姑姑跟老爹恢复关系的关键问题上,也是秦大律师仗义执言,说订购徐文昌三十万册书的就是徐文昌的父亲徐有道,他说徐文昌的书到现在都还堆放在学校图书馆。更是秦大律师爱吃正宗的上海佛跳墙促使了父子的相互理解。徐文昌看着父亲佝偻的背影慢慢朝父亲走去。徐有道主动上前搂住了徐文昌。为整个故事画上了完满的句号。

  羡慕徐姑姑吗?您有我呢?有我们的团队呢。我们帮您解答日常生活中涉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有关法律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婚姻家 庭、 房屋拆迁、 房屋买卖、劳动工伤、私人投资、消费、继承、交通事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等等;为您个人从事各种民事、经济活动提供规范化的合同文本格式;为您进行资信调查、办理工商或税务登记;提供公民个人从事行业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信息等。

  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早已是人所共知,而私人法律顾问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其实,在我们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私人法律顾问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好的律师意见,能够最直接、最有效、最经济地实现客户的目标,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您的精力、时间和资金的浪费。

  私人法律顾问的作用就是以最快的方式介入、以最有效的方法处理您的各类法律事务,从而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私人法律顾问服务是预防型消费服务,它的价值体现私人律师为您提供的及时服务中,并且它的发生频率高,使用率高,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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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亭请律师打离婚官司,法院民庭庭长与律师女婿联手以律师代理费名义受贿294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7刑初1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陈彬,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佳卿、被告人范某及其辩护人陈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本案延期审理二次。2020年5月11日中止审理,2020年6月15日恢复审理。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曾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颛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案件诉讼及执行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款30万元;另伙同其女婿被告人范某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贿赂款29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闵行区漕宝路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上海华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和承租人上海轩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广公司”)因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而诉诸法院。上海日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轩广公司和日汇公司败诉,日汇公司提起上诉。为能在二审中胜诉,黄某1和王某某找到赵某某,要求赵某某向二审承办法官予以斡旋,赵某某予以允诺。后赵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4月,收受王某某、黄某1给予的10万元、20万元现金。嗣后,赵某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某请托,希望其向该案承办法官予以说情打招呼。

  2017年初,由于王某某与黄某1交恶,王某某让黄某1向赵某某讨回30万元。经黄某1、王某某讨要,赵某某退还10万元。

  2、2015年2月,玛颐思公司通过拍卖获得了松江区久富路XXX号厂房产权。由于租赁方租约尚未到期,不愿意搬离,并将该厂房再次转租,故玛颐思公司向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被告知不具备申请执行资格。事后,玛颐思公司相关负责人经朋友推荐找到赵某某,希望赵某某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打招呼,推动案件执行,赵某某在了解具体案情后予以允诺并让其女婿范某出面代理以律师代理费的形式收取贿赂。赵某某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请托未果;遂指导玛颐思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赵某某再次向松江区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予以斡旋。2016年8月,玛颐思一审胜诉,之后二审维持原判。玛颐思公司依约先后三次共计以律师费的方式支付给范某费用150万元。

  3、2014年下半年,国盛公司相关负责人经他人介绍找到赵某某,希望赵某某帮忙推动国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杨影之间被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并约定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基础上,通过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以律师费用的形式支付好处。2014年11月,范某以合勤所其他律师的名义与国盛公司签订律师服务合同。后经赵某某请托相关人员,2015年5月,闵行法院执行局以被执行人李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隐瞒并转移股权转让款收入为由,对李海司法拘留15日,继而以李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闵行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李海通过案外人与国盛公司签订和解和担保协议,本案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执行到位。2015年12月,国盛公司按照约定付给合勤律师事务所144万元,并由合勤所在扣除税点等费用后,将124.5万元全部转给范某。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纪检组投案;同年8月12日,被告人范某经闵行监察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案违法所得已全额退缴。

  公诉机关指控证据有证人王某某、黄某1、黄2、蔡某某、黄某3、陈某1、谢1、张某某、奚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依法调取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服务合同》,日汇公司、玛颐思公司、国盛公司相关案件材料,赵某某主体身份材料,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赵某某、范某的供述。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某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范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退赔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范某予以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全额退赃,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范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并全额退赃,建议对被告人范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担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颛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案件诉讼及执行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贿赂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下币种同);另伙同其女婿被告人范某以律师代理费的名义收受请托人贿赂款29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5月,上海华一实业有限公司和承租人上海轩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广公司”)因房屋场地租赁合同纠纷涉诉。上海日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汇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5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轩广公司和日汇公司败诉,日汇公司提起上诉。日汇公司股东黄某1、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能在二审中胜诉,请托被告人赵某某帮助疏通二审关系,赵某某予以允诺。2016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颛桥法庭办公室内收受黄某1、王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之后不久,被告人赵某某在都市路好爱广场的上岛咖啡店附近,再次收受黄某1、王某某给予的现金20万元。嗣后,赵某某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2请托,希望其向该案承办法官说情打招呼。后因日汇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撤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王某某向赵某某讨要30万元,被告人赵某某将10万元归还给黄某1。

  2、2015年2月,上海玛颐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颐思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了本市松江区九亭镇久富路XXX号厂房产权。由于该厂房原租赁方租约尚未到期拒绝搬离,并将该厂房再次转租,故玛颐思公司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玛颐思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3和公司法律顾问蔡某某为使案件顺利执行,让被告人赵某某帮助疏通关系,提议让被告人赵某某女婿被告人范某与蔡某某一起代理案件,并承诺给付相关费用。因被告人赵某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请托未果,遂指导玛颐思公司于2015年11月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并商定由被告人范某和蔡某某继续代理,玛颐思公司支付范某相应的代理费。被告人赵某某再次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进行斡旋。2016年8月,玛颐思公司一审胜诉,2016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玛颐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三次以律师费的名义支付给被告人范某150万元。

  3、2014年下半年,上海国盛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经人介绍找到被告人赵某某,希望赵某某帮忙推动国盛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杨影之间被终结执行案件的恢复执行,并约定在保证本金收回的基础上,通过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以律师费用的形式支付相关费用。2014年11月,被告人范某以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诸某某的名义与国盛公司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加大该案的执行力度。2015年5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以被执行人李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隐瞒并转移股权转让款为由,对李海司法拘留15日,继而以李海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侦查。2015年6月,李海通过案外人与国盛公司签订和解及担保协议,本案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执行到位。2015年12月,国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144万元,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在扣除税点等费用后,将124.5万元转账给范某。

  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纪检组投案,主动供述了监察委尚未掌握的伙同被告人范某以律师代理费名义收受294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2日,被告人范某经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通知主动到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范某在监察委审查期间退赔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并和被告人赵某某、范某的供述一致,本院应予确认: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出具的职务证明、职务任免通知、干部履历表等书证证实2000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先后担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颛桥法庭庭长、民事审判庭庭长等职务。

  2、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范某律师基本情况、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范某系执业律师。

  3、证人王某某、黄某1、林某某、黄2、叶某1、曾某某的证言,上海早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费用报销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收受黄某1、王某某贿赂30万元的事实。

  4、证人黄某3、蔡某某、陈某2、谢某2、金某、管某某、李某、陈某1、谢1的证言,授权委托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笔录、法律服务合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移送表、执行通知书、保全结果反馈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出具的职务证明,范某、玛颐思公司、郦月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金某支付宝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收受玛颐思公司贿赂150万元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诸某某、邵某、奚某某、徐某某、叶某2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法律服务合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情况、执行通知书、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执行裁定书,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和解协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出具的干部简要情况表,客户回单、发票、酬金发放单、张华弟、范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范某收受国盛公司贿赂144万元的事实。

  6、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范某在监察委审查期间退赔了全部赃款。

  7、上海市闵行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和被告人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范某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某受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范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范某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6年7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被告人范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三百一十四万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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