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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债务不满的对策

时间:2020-03-08 20:47:48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41)

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当他们积累共同财产时,他们也可能招致一些债务,甚至可能出现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补偿债务,即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能否妥善处理这些债务,对维护男女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一、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

共同债务是指离婚双方在原夫妻关系期间共同生活中发生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在共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债务。中国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在共同生活中所欠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该法只是司法实践中处理离婚债务分割的一般原则规定。在实践中,许多人主张,在确定债务总额的条件下,男女双方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这确实有效地维护了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也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提交人接触到的一场离婚纠纷中,在婚姻期间,一个林场推出了优惠政策,鼓励工人开发林地。林场出资为出租林地用于开发的农民购买生产资料。这对夫妇租了200多亩林地。由于当年经营不善和经营亏损,林场3万元的预付款无法偿还。为此,林场要求它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它将不再向它出租土地。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男子承担2万元债务,女子承担1万元债务。

离婚后,该女子偿还了1万元债务,并以自己的名义再租了200亩林地。双方同居后,继续生活在一起,男子欠林场3万元债务,因无力偿还而成为一个死账。双方利用我们的债务分割做法,巧妙地逃避清偿债务,损害了林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正是因为办案法官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了债权,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犯。此外,这种债务分割还有一个很大的隐患,即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的权威性可能受到质疑。例如,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双方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因离婚期间遗漏债务而没有分割,债权人可以起诉双方,要求双方共同或分别清偿债务,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却没有达到保护债务分割的效果,从而损害了法律文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提交人认为,新《婚姻法》关于不能清偿的债务的第41条应结合关于债务的第《民法通则》条的规定来理解。《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每一个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所有债务,履行债务的人有权要求负有连带债务的其他人清偿其份额。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丈夫和妻子所欠的共同债务当然要承担连带责任。从民法的一般原则考虑,双方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但债务的性质没有改变,因此连带债务人的身份不能改变。

如果在上述案件的判决中有这样一条规则,即男子和妇女对他们所承担的债务负有共同和个别的责任,那么林场作为债权人可以起诉该妇女,并要求她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挫败她逃避债务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笔者认为,无论是离婚判决书还是调解书,如果有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都应该在共同债务的双方增加一项共同义务。这不仅保护了双方的合法利益,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如果离婚后,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清偿其所承担的债务,上述方法可能会导致男女共同承担的债务的偿还不公平。这种不公平比债权人因离婚而无法收回债务要小得多。毕竟,最初的债务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欠下的,有义务清偿。它是合理的、合理的、合法的。)

  二、对于个人债务的处理

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发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债务,但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其排除在外;(二)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补贴其没有义务赡养对方的亲友的债务;(三)未经对方同意,一方集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不得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的个人债务,即上文(2)和(3)中规定的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第二是相对个人债务,也就是说,虽然这是一种普通债务,但为了避免债务,夫妻双方同意分别承担男女双方的债务。例如,上述(1)规定“绝对个人债务当然应由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相对个人债务应逐案分析”。(1)如双方同意由男女双方偿还债务并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可由个人承担,债权人不得要求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如果双方就债务的偿还达成协议,但在离婚时未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协议仅对原夫妇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债权人有权要求原夫妇在任何时候共同或分别偿还债务。原夫妇也应该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根据法律,一方在还清债务后有权向另一方索赔。此外,具体问题也应具体分析,以处理个人债务称为共同债务。如果离婚男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假借同居之名将债务用于非生活目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能知道债务用于非生活目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务应视为共同债务,男女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知道借款人将贷款用于无夫妻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该债务不应视为连带债务,应由借款人独立偿还,不应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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