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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规定的重新审视

时间:2020-03-15 17:04:57出处:法律咨询阅读(78)

重婚规定的重新审视

吴晓芳

中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新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颁布实施后,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夫妻仍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从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似乎没有人反对。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法的理解并不统一。有些人认为“有配偶”这个词只能理解为合法婚姻,即登记后的合法婚姻。如果没有合法配偶,重婚是不可能的。有些人还认为“有配偶”一词包括登记婚姻和实际婚姻。否则,不利于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例如,如果一个人在同一天娶了两个女人,但没有登记,如果对这种不良行为不加制裁,法律的尊严何在?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出版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合订本第一卷《方武峰重婚案》中最权威的观点。方武峰和王某没有登记结婚,但他们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生了一个女孩。吴凤和李某登记结婚,并生下一个女孩。对于方武峰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他无罪。书《刑事审判参考》指出:“有配偶的人应该被理解为合法登记结婚的人。如果先有事实婚姻,然后向另一个人登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婚姻是事实婚姻,那么重婚不构成法律规定的犯罪。如果一个有配偶的人以丈夫和妻子的名义与另一个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那么对重婚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是,不能允许犯罪者肆意破坏合法登记的合法婚姻和事实婚姻。”我非常同意这个观点。我一直认为,没有合法婚姻,重婚是不可能的。不久前,媒体广泛关注的一个例子是,一名男子首先与当地一名女子同居并生下一个孩子,然后与另一名女子获得结婚证。前面的女人起诉那个男人重婚。该名男子被法院判处6个月监禁,出狱后要求与其面前的女子离婚。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他的关系是非法同居。现在两个女人都想和他在一起,他告诉记者他也不想!我关心的是,法庭判定这个男人重婚合适吗?如果他在获得结婚证后仍然以夫妻的名义与前一个女人同居,他的行为构成重婚。

在今年的NPC和CPPCC会议上,一些NPC代表提出“重婚罪需要重新界定”,认为现行重婚罪规定过于严厉,导致重婚罪规定不存在。“不可能有这样一个愚蠢的人,知道他是一个重婚者,仍然声称是丈夫和妻子,一个人不可能分别向两个人登记他的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处理此事。在现实生活中,事实上的重婚现象,即双重婚姻,是普遍的,而且还在增长。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的条件与事实不符,这些人利用了法律的漏洞。重婚在社会上更常见。他们有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财产,甚至有共同的孩子,但很少有人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建议将重婚罪重新定义为:"任何人如果有配偶或知道他人有配偶并与他非法同居一段时间,或已经生育子女,应被视为事实上的重婚罪,并根据重婚罪定罪处罚。

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这个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主要是减少和遏制重婚和“二奶”,增强法律的权威性。然而,重婚罪不应扩大。由于重婚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其对社会的危害并不特别严重,主要是破坏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当一个人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时,为了不违反刑法,他不会把对方称为丈夫和妻子与婚姻以外的同居者。如果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就不是刑法调整的范围,而是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赔偿的范围。

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例如,一名男子与一名配偶通奸并导致该名妇女怀孕。这个女人用这个作为威胁,坚定地生下了孩子。如果这个案子也被判重婚,恐怕是不合适的。再举一个例子,如果法律规定一个配偶与另一个人同居一年以上,这就构成了重婚,那么另一个人将在第11个月同居,所以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因此,无论法律有多完备,仍有可钻的空间。逃避法律的行为是不可能消除的。在我看来,实施严厉的惩罚和严格的法律可能不会给人民带来和平与稳定。对重婚的解释过于宽泛,不符合国际惯例。对于重婚罪取证难的问题,我主张公安机关可以在必要时立案侦查。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联合发布《刑事审判参考》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于重婚案件“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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