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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病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时间:2020-03-11 14:48:38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49)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文将就医疗纠纷后患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做如下解释,欢迎大家浏览。

在医疗纠纷中,病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及时复印封存的病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制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实验室检查(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和麻醉记录表、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和病程记录应在医生和患者在场的情况下密封和启封。密封的病历可以复印,由医疗机构保存。”

2.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在医疗纠纷之后,病人和他们的家人需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保护他们的权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3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附协议。”采用协商解决方案,程序简单,处理速度快。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将非常迅速。

3、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事实、具体要求和理由等。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需要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接受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提交相关材料,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经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请求,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患者死亡;

(二)可能发生两起以上医疗事故的;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提起诉讼

面对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他们对调解不满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该选择是起诉侵权还是违约。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病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希望小编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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