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程序,夫妻之间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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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流程
夫妻协议离婚的程序如下:
1、双方协商好子女抚养、财产处置等问题,并签订好离婚协议书;
2、双方携带好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以及照片等,亲自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协议离婚需要走哪些程序?
夫妻 协议离婚的程序 : 1、 签订离婚协议 ; 2、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4、申请三十日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 一方不愿意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要走哪些程序
夫妻协议离婚程序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后30天内,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拓展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夫妻协议离婚的步骤
夫妻协议离婚的步骤是:
1、双方当事人需要基于自愿原则,订立书面离婚协议;
2、双方当事人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等资料,亲自申请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机构认定符合要求的,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
4、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需要双方当事人亲自领取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是怎样的流程?
您好,协议离婚的流程主要如下:
第一步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书面协商一致的离婚
协议,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第二步受理。婚姻登记员初审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若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双方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四步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及当事人照片,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后,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第五步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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