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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多少流水可以判刑

时间:2022-07-21 19:23:45 作者:作者:罗天蓝 浏览13809次

跑分60万,盈利两三千,帮信罪,公安取保候审一年,现在检察院传唤了,罪名变成了开设赌场罪。会很严重吗

首先单从这个罪名上来讲,

帮信罪最高判罚在三年,开设赌场罪在十年。

然后这里再结合描述中的信息来讲的话,当事人流水60万,获利2/3千,该数额在帮信罪中并不大,如果本案为帮信罪,没有其他严重情节

,后期司法机关判缓刑的几率是非常大。

就比如说以下案例:

本案当事人流水79万,获利7900,最后争取到缓刑一年。(此案例仅供参考,个人情况不同)

但是,本案当事人在被传唤之后,罪名变更为开设赌场罪,说明在检察院核实之后,在罪名的认定方面,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更为符合开设赌场罪。

虽然流水、获利不大,但已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至于司法机关如何判罚档次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总的来说,

本案当事人变更为开设赌博罪对于当事人判罚是非常不利,所以本案到底严重不严重,题主可以自己品....

不过从目前阶段来讲,只要检察院还没有起诉,变更罪名相比起诉之后是比较容易的。

题主如果想要在本案争取轻罪判罚的话,最好还是了解本案情况,比如说自己在录口供的时,有没有受到诱供、骗供之类,这里不排除当事人在被诱供、骗供等情况来,下意识地承认了一些“莫须有”的事实。这里参考以下对话:

侦查人员:“你不知道上游在犯罪吗?”

答:“我不知道”

侦查人员:“那你现在知道了吗?”

答:“现在知道了”

最后警方认定当事人构成帮信罪,因为当事人“知道”上游是在犯罪

。不过该案例的律师找到了检察院最后看影音录像最后才为维护案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口供与事实并非完全符合或者不清楚自己有没有受到诱供是、骗供之类的可以考虑委托一个细心的刑辩律师在目前阶段介入案件了解全案案情,

核实相关口供,避免检察官因为参考了错误的口供做出误判、错判、重判等,如果口供有误的话,

律师也可及时申诉修改,并根据相关有效辩护点同司法机关沟通建议争取从轻。

不过,往往这种影响判罚的细节点,在口供中都不容易被发现,题主在选择律师的时候一定注意该律师是否细心,

如果不知道怎么辨别该律师是否细心可以看该律师有没有处理过同类案件和代理效果好不好。

往往在处理此类案件有经验且代理效果不错的刑辩律师都比较细心能够抓住案件细节点。

如果题主还不知道怎么委托刑辩律师的话,可通过下方全国优秀刑辩律师介入案件自助查询。该系统机制严格,有需要可自取。

跑分了被判缓刑可能性大吗

根据你的流水和获利来看,你这个不是普通的帮信罪,而应该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个罪的处罚一般来说要比帮信罪重,判处缓刑的机会不太大。

现在你该有的从轻情节已经有了,对于退出违法所得这个,建议要慎重,特别是当警察要求你直接将违法所得赔给某一被害人时。

上一次审理一个类似的案件,被告人直接将违法所得赔给了被害人了,在法院这边差一点没有被认定,因为你流水140万,涉及的被害人肯定不止一个,而你的违法所得只有2.9万,不能只赔这一个不赔那一个的。

建议你退赔直接打到公安机关的案款专用账户上,并留下相关的凭据。

对于立功来说,要想钓出上家是非常困难的。建议可寻找其它的途径,只要是检举犯罪线索,查证属实都能构成立功。

“跑分”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所谓“跑分”就是用个人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例如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为网络赌博或网络诈骗等违反犯罪活动代收款,再转到指定账户,以此赚取佣金的行为。

司法实务对“跑分”行为的定性,基本上分三类意见:一类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或诈骗罪的共犯;一类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类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此罪名占比最大。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

支付结算是指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又有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

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跑分”行为的本质是提供资金账户,协助犯罪分子将资金转移,司法实务对“跑分”行为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定性上的差异。

例如:提供个人的资金账户帮助网络赌博犯罪所得转移资金10万元,已经可以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情形,量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条件之一,需满足支付结算2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最高刑期仅为三年。

笔者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实行行为“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犯罪所得”。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犯罪所得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实施掩饰、隐瞒行为,主观上是明知“犯罪所得已经存在”这一客观事实,是在上游犯罪之后才产生的犯意。如果明知他人在网络开设赌场,仅仅是提供自身的资金账户供其使用,单纯的提供资金账户,且提供资金账户时,上游犯罪所得尚未产生,则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你是“跑分”平台的创建运营者,专门收购他人银行卡后组织人员进行“跑分”的,“跑分”本身包括了转账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其他犯罪共犯的争议

明知涉案平台是帮助网络跨境赌博犯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非法平台仍然为其跑分,究竟应当按开设赌场罪定罪量刑,还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量刑?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依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跑分”行为符合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则“跑分”行为应当认定为关联犯罪的共犯。因为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的法定刑设置较重,即使依据刑法关于帮助犯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往往会高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期,故,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跑分”平台的创建运营者,前期与赌博网站达成合作关系,为赌博平台接收、洗白、转移赌资,搭建平台招募人员,向“跑分客”发布任务,对“跑分”行为与平台运行进行管理,他们对所帮助的犯罪心知肚明,应当以关联犯罪的共犯论处。

而“跑分客”在“跑分平台”上注册会员,通过上传个人收款码等支付账户协助转账。司法实践当中,我们还应当进一步甄别“跑分客”的主观故意。虽然都有“帮助”的故意,成立开设赌场罪等罪共同犯罪的帮助故意不同于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帮助故意。关键点在于,“跑分客”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是“明知是开设赌场、诈骗等具体犯罪”。前者只需要行为人笼统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在为网络犯罪活动进行帮助,却并不确切知道帮助的是何种犯罪;后者需要行为人明知存在具体的犯罪,仍然为其提供非法资金结算。显然,被认定为其他关联犯罪的共犯,对“跑分客”的主观认定要求更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是一种“推定的明知”,行为人实施了以上情形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其“明知”,除非证据证实行为人确实不知道。

综上所述,对于“跑分”平台的行为如何定性,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所掌握的证据,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出发,对其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当然,不可忽视对上游犯罪是否已经查证属实,如果连上游犯罪都未查实,仅凭行为人单方供述就对“跑分”行为予以定性,有欠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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