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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唐朝离婚协议书女版

时间:2022-12-09 00:50:03 作者:作者:睦信鸥 浏览85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唐朝离婚协议书女版进行解释,现在开始吧!

唐朝已经有”离婚协议“?我国古代离婚制度什么样?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了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所在在唐朝就已经有了“离婚协议”。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主要有和离和休妻两种形式为主。

“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自生欢。”这是出土于敦煌莫高窟的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书。协议的大致意思是因夫妻不和而分开,希望离婚后两个人能够各自安好。

其实中国古代离婚的主要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和离。和离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难以在维持婚姻关系,并且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和平的结束婚姻关系。这也是相对公平公正的离婚制度,我国现在实行的协议离婚制度就是古代和离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

第二种、休妻。在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往往一个男人有多个老婆。在这种极度不平等的制度下,男人可以随意休妻。他们还制定了许多限制已婚女子的规定。比如说“七出”“三不出”等,都被视为休妻的准则。这种婚姻终止权利掌握在男人手中的现象,也反映了古代男女极度不平等的关系。唐朝出土的这一份离婚协议书,讲求夫妻关系应好聚好散,各自珍重。在我国古代也是比较少见的。这可能与唐朝开放的民风有关,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当时唐朝人的文雅风度。当今社会的婚姻制度也是以公平公正为前提的,但夫妻之间到离婚时往往是斤斤计较、恶言向加总是以最难堪的姿态收场。倒不如学习唐代文人这种广阔的胸襟。茫茫人海,相遇即是缘分,做不成夫妻,各自安好便好。

中国古代也有离婚制度,唐朝的离婚制度是什么样的呢?

在敦煌莫高窟发掘出了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书”,所属在唐朝就早已拥有“离婚协议书”。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关键有和离和休妻二种方式为主导。

“愿小娘子相离以后,重梳婵鬓美扫蛾眉,巧呈曼妙之姿,聘用官员之主是,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分别生欢。”这也是发掘出于敦煌莫高窟的一份唐朝的离婚合同书。协议书的大概意思是因家庭不和而分离,期待离婚后两人可以各自珍重。

实际上中国古时候离婚的具体方式有二种:

第一种,和离。和离就是指夫妇彼此因感情不和,无法在经营爱情关联,而且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形下友谊的完毕夫妻关系。这也是相对性公平合理的离婚制度,在我国如今推行的协议书离婚制度便是古时候和离制度逐步完善的结果。

第二种,休妻。在我国古代推行的是一夫多妻制,通常一个男人有好几个媳妇。在一种极其不公平的制度下,男人能够随便休妻。她们还制订了很多限定已经结婚女人的要求。例如“七出”“三不出”等,都被视作休妻的规则。这类婚姻生活停止支配权把握在男人手上的状况,也体现了古代男女极其不公平的关联。

唐朝发掘出的这一份离婚合同书,注重夫妻感情应和平分手,此生不复相见。在我国古代也是较为罕见的。这很有可能与唐朝对外开放的民风民俗相关,从这当中我还可以看得出那时候唐朝人的温文尔雅风范。如今的社会的婚姻生活制度也是以公平合理为条件的,但夫妻间到离婚时因为是小肚鸡肠,恶语向加一直以最下不来台的姿势收尾。还不如学习培训唐代文人墨客这类宽阔的胸怀。人海茫茫,相遇即是缘分,做不了夫妇,各自珍重便好。

一封来自唐代的“离婚协议书”,看看唐朝式离婚

最近网络上热炒某些明星的离婚案,上演着一幕幕狗血的剧情。俗话说得好:“好离好散”。过不到一起,那就分开吧。既然要离婚,自然少不了要写这个东西——离婚协议书。现在我们国家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物。实际上,我国早在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下面先来看一封来自唐代的“离婚协议书”:

网络配图

此“协议”的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一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译文大意是:如果我们的结合是一个错误,那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字里行间,似乎透出一丝丝的伤感之情。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份文书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做个见证,大家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大方“地给女方一些美好的祝愿。

民间戏剧中的“休妻”

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在很多的朝代,妇女是没有离婚自由的;而男子却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于是我们以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面都是非常悲惨被动的,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在戏曲剧本《秋胡》中,秋胡几年不归,秋胡母就劝秋胡妻:“不可长守空房,任从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动劝媳妇改嫁。由此可见唐代属于古代少有的"开放型”社会。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女方再嫁也不为失节。这从唐代妇女不以屡嫁为耻中看得很明显。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在唐代,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的对照。而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则凸显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现在的离婚证

孟宪实,唐史研究专家,他曾说过:"古代曾有一个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官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可见在古代女子离婚并不如我们想象中的困难。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合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在,离婚都不是什么好事情。现在很多年轻人刚结婚就提离婚,想把离婚看作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其实这是最愚蠢的做法,离婚解决不了全部的问题,离婚了,问题依然存在,再结婚还会出现类似的事情的。婚姻是夫妻两人经营的,有矛盾应该多交流,而不是抱怨不幸的婚姻,冲动的离婚双方都会后悔的。

以上系笔者关于一份唐朝的离婚协议以及唐朝离婚协议书女版一些小小看法见解,若有不当之处烦请批评指正,若有什么建议意见,欢迎大家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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