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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时间:2022-11-23 06:30:03 作者:作者:慈旷 浏览118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法暖网(www.falvzx.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定情形有几种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对 离婚损害赔偿 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意味着 离婚 主张损害赔偿的时候,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按照规定来看,此时可以主张赔偿的情形包括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有 家暴 行为、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定情形有几种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 家庭暴力 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 ,或伪造 债务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离婚损害赔偿该怎么主张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 离婚诉讼 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 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 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若夫妻是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话,此时要看过错行为是什么,这样才能判断是否可以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在这方面《民法典》中是由明确规定的,而离婚损害赔偿主张中提出,一般情况下也是在 诉讼离婚 的时候同时提出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离婚赔偿制度是指有配偶一方具有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离婚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一、遏制。通过运用赔偿的方式使得有过错方为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遏制其从事违法行为的意念。二、补偿。三、社会利益衡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我国《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

随着社会的进步,影响夫妻感情问题的原因其实也是非常多的,这些年来离婚的案件也是越来越多,关于离婚纠纷很多,不仅涉及到夫妻感情问题,还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我国《民法典》当中就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这一制度的设定也是为了保护在婚姻关系当中没有犯错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过错的一方实施了法定规定的犯错行为,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损害。如果发生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有其他重大错误的,就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采用什么标准?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其中一方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由法官酌定,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离婚赔偿法官主要考量的是加害人过错程度以及具体的侵权情节,还有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来进行判定的,其中会涉及到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安全。

获得离婚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获得离婚赔偿,首先需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种类就是有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这样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他的过错都是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是需要在规定时间就是离婚诉讼的时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还有就是夫妻双方关系破裂之后,其中一方在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时候,必须是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都存在一定的过错,那么是不能够申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最后我国《民法典》当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离婚救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法律和道德的统一,也更加具体,全面的维护了公民在家庭当中的权益。

离婚损害如何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

一、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赌博、通奸、卖淫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畴。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从而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或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

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由于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方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

二、赔偿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内容2 一、离婚赔偿制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渊源和立法背景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会的婚姻契约原理。根据婚姻契约原理,当配偶一方因过错违反婚姻契约所规定的义务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都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虽然也涉及财产内容,但它主要是人身关系,而不是契约关系。”基于这样的理论前提,我国民法典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一直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任何规定。该制度的缺失使离婚诉讼标的和当事人的权利缺少一个应有的环节,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又无法回避破裂主义离婚中客观存在的过错情形,并在潜意识上力图追求对过错行为的处罚和对无过错者的保护,于是不得不在子女抚养的认定、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困难帮助的解决等诉讼标的层面,确立所谓的\照顾无过错一方\、\保护无过错一方\、\有利于无过错一方\等适用性原则,甚至在有些实践操作上直接公然违背破裂主义离婚标准的要求,以是否准予离婚来表现对过错行为的惩罚或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与救济。这种通过牺牲过错行为人的其他权利或利益来达到惩罚过错者和保护、救济无过错者目的的做法,不但容易陷入法理的误区,而且也很难达到惩罚与保护的\双赢\,甚至反而会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均遭到权利的侵害。因此,只有准确把握离婚诉讼的客观规律,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才能明晰离婚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完整、公平地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和国外的法律交流日益增多,在民法典方面也有许多先进的法律理论和做法被引进,国家立法的重心也逐渐转移到着重于处理我国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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