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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赔偿损失

时间:2022-11-22 21:00:04 作者:作者:倪洛灵 浏览128次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离婚的赔偿损失,以及离婚损失费赔偿标准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离婚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一)填补损害

这是损害赔偿制作为侵权行为法之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损害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离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目的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因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限。因离婚所受的可期待财产权益的损失,如继承期待权的丧失等不属赔偿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瑞士采取给付慰抚金,法国则采取支付赔偿金。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之民事责任规定了两种方式,一为非财产责任,另一为财产责任即支付赔偿金。对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给付慰抚金,都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使该损害得到平复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一致的。

(二)精神慰抚

精神损害赔偿虽亦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之慰抚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慰抚受害方因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的痛苦。因为,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慰抚金除尽可能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慰抚被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悲伤、抑郁、愤怒、绝望和恐惧。由加害人给付慰抚金,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痛苦。

(三)惩罚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理论通说认为损害赔偿具有制裁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而且要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离婚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即首先是违法性存在。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通奸、重婚、虐待、遗弃、意图杀害配偶,因犯罪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之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仅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即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有通奸、重婚、虐待、遗弃等有责离婚原因存在。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离婚时,由于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财产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因家暴等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失需要根据伤害程度加以确定后在进行赔偿。赔偿数额,财产损害赔偿比较明确,通过合计之后即可,精神损害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结果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的赔偿损失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离婚损失费赔偿标准、离婚的赔偿损失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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