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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范围

时间:2022-06-05 11:03:36 作者: 浏览0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可以委托辩护人: (一)律师;(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人民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员;(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下列人员不得委托为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或者尚未服刑期满的;

(二)依法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法院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所列人员是被告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受被告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律师法》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律师,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岗位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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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权、辩护制度

辩护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对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轻微犯罪或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为自己的指控辩护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类型、辩护方式、辩护人范围、辩护人责任、辩护人权利和义务等。

二.维权者的概念和人数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除行使辩护权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可以指定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但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中两个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共同辩护人的委托。

三.维权者的地位和责任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他们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投诉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调查期间,只有律师可以被任命为辩护人。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被告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的司法机关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维权者的权利和义务

维权者的权利:

第36条:“辩护律师可以提供法律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了解相关案件并提供法律咨询。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不受监控。

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重大贿赂共同犯罪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获得调查机关的许可,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本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适用于辩护律师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经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许可,其他辩护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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