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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证据是什么?

时间:2022-06-05 11:02:39 作者: 浏览0次

第48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以下8种形式: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4)受害者的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说明;

(6)评估意见;

(七)勘验、检查、鉴定、调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表明,只有上述法律形式的证据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并非所有法律形式的证据都是客观和相关的证据。

例如,物证可能是伪造的,证人可能撒了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陈述可能包含虚假的话。因此,在理解和掌握证据类型时,我们应该全面理解证据的概念,理解《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与此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3款的规定:在将上述证据用作判决案件的依据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核实。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上述三个法律条款之间的密切逻辑关系。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有物品和痕迹。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的目标、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暴露犯罪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特征通过其外部特征、商品属性、存在条件等发挥证明作用。物证是客观的,容易核实。它不仅在证明活动中被广泛使用,而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例如,可以提供线索来确定调查的方向,有时可以使用物证来发现案件和抓获嫌疑人。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物证来鉴定。敦促嫌疑人和被告对他们的罪行负责,等等。收集物证是公安和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物证的收集主要通过检查、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进行。收集和检索的物证应为原件。只有当原始物品不便于处理、不适合保存或者应当依法归还受害人时,才能拍摄足以反映原始物品形状或内容的照片和录像。物证的照片和录像只有在被证实是正确的或被证实是真实的情况下,才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

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由不少于2名制作人拍摄,并附有制作过程的书面说明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收集到的物证都必须妥善保管,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更不要说销毁了。对可能造成环境和精神污染的物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和处理。

案件中可以附档的物证应当附档保存。移送案件时,物证应当与案卷一并移送。书证是指以记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在理解书证的概念时,应该充分注意到现代先进技术为人们相互交流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手段。众所周知,书面证据通常采取文字的形式,但也可以是图形或符号。形成书面证据的常用工具是纸和笔,但它们不限于此。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的证词通常是口头陈述,由书面记录确定。调查人员同意证人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的证词。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任何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身体或精神有缺陷或年轻的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自己,不能作证。

因此,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正确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他们对案件情况的看法客观上与案件形成了相应的证据关系这一事实决定的,这是不可替代的,不能由调查人员任意指定和替代。证人本人不得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做出自己的陈述或写自己的证词。一般情况下,除了做书面记录的办案人员外,他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征也决定了证人证言的优先性,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时,他们就不能在诉讼中充当调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专家和翻译。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向公安和司法机关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案件所作的陈述。如果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和原告是受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受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或者是已经听到并目睹了犯罪行为的被害人的陈述。这种说法可以直接识别犯罪过程和罪犯的特征,并且往往是直接的证据。

另一种是受害者的陈述,与罪犯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已经听到和目睹了犯罪行为。这种说法不像前者那样丰富和具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相关案件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被称为“忏悔”。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以及对其无罪和轻罪的解释。人们普遍认为,应当对举报他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质和内容进行适当分析。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报告和揭露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时,才能认罪,否则就是证人证言。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和解释应当是口头陈述,并以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侦查人员的请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用自己的笔迹写口供。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指定或聘请的鉴定人出具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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