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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愿意离婚,我该怎么办?

时间:2020-03-22 14:55:46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41)

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号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除非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成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丈夫和妻子中的一方能够证明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婚姻的非债务人一方可以反对债权人的请求。

个人债务主要有两种。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同意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夫妻双方同意拥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且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应当用于清偿夫妻双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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