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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写?

时间:2020-03-09 15:12:49出处:法律咨询阅读(149)

幸福的婚姻无疑是值得珍惜的,但当婚姻不幸走到尽头时,离婚,尤其是协议离婚,是一个理性而有尊严的选择。

作为婚姻和家庭律师,提交人经常受双方委托起草离婚协议。在刚刚过去的“情人节”,提交人仍在回复双方的这种咨询。最好写一个总结并与每个人分享。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是指双方通过协商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的协议或意见。

为避免纠纷,离婚协议应谨慎,内容应尽可能清晰详细,可概括如下:

首先,正文清晰简洁,引语简洁

离婚协议的主体是婚姻双方,即离婚协议中的男女双方(大陆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请写下你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出生日期)、国籍和地址(通常以住所为准)。

在协议第一次规定了婚姻双方的主体之后,有一段引言简要介绍了双方的婚姻登记以及婚后是否有子女。然后就直奔主题了。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规定"由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不可能和解,现在我们同意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可以作出其他声明。回顾不愉快的过去是不合适的。

作者看到了一份离婚协议。在第一段,作者写了两个人是如何相互了解的,他们是如何结婚的,他们的感情是如何破裂的,等等。就像投诉一样,对方在阅读后非常不满意,认为陈述不真实。因此,有一个不必要的争论。因此,没有是非之争,简洁的陈述是原则。

二、自愿离婚,登记生效

应明确自愿离婚或解除婚姻的含义。

协议离婚必须是自愿的,但协议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向有关民政部门登记后获得离婚证书后生效。

因此,在协议的末尾,应注明“婚姻关系自双方到XX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取得离婚证书之日起解除”。

可以看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要求证书有效。对于结婚证和离婚替代证,需要国家当局批准。双方只有申请的权利。

三、抚养和探望未成年人或不能独自生活的儿童

1、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不损害儿童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不管他们是由父母抚养长大的。父母仍然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他们的孩子。

当双方同意离婚时,双方应根据各自的经济条件、能力、子女需求、当地生活条件、教育水平等进行自愿和平等的谈判。包括离婚后子女与哪一方生活在一起,以及如何支付另一方的生活费用。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2.监护权和抚养费的变化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监护权和赡养费不是不可改变的。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当一方出现某些法律情况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改变托管和维护费用的情况说明在此不再详述。

3.赡养费的金额和支付

关于赡养费的金额经常会有一个问题。在协商的基础上,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如果赡养费数额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离婚赡养费处理的意见。例如,对于那些有固定收入的人来说,赡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

维护费通常是定期支付的,通常以月、季和年为单位。为了便于实施,应在协议中规定付款期限和收款银行账号。如果一方要求一次性付款,除非确有必要,另一方同意并不建议这样做。因为一次性付款相对较高,对方不容易接受。即使支付了一笔款项,如果受扶养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有问题,一方的父亲或母亲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4.探望不与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人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给予帮助。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望子女的权利。中止的理由消失后,应恢复探访权。”

实际上,如果离婚双方住在同一个城市,他们通常可以同意每周看望他们的孩子一次或两次。对于那些不住在一起的人,他们可以带孩子回家或者周末一起住,以改善亲子关系。

四.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首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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